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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格的法学意义

时间:2021-01-27 18:12:35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谈人格的法学意义

  在这个据说由于物质文明的高度发达而快要消除空间或疆域界限的星球上,最幽深的谜仍然是人自己。究其原因,并非在于人是社会的或生物的存在;也并非在于人对自身奥秘的掌握,而是在于人的人格,人格铸成了现代斯芬克斯之谜。

  人格是人类文明发展中最深刻的体认之一,人格也是人类千古不易的理论险峰;它不仅是一个价值观念,而且是一个本体观念;它不仅是一个法律概念,同时也是一个政治的、哲学的、社会的、心理的、伦理的概念。

  从词源学的角度来看,“人格”最早出现于希腊语中,表示“移近”、“置换”;在拉丁语中是Persona,表示“面具”、“伪装”,同戏剧角色有关。古希腊哲学缺乏对个体人格的清醒认识,其中没有关于个体的鲜明思想,这一症结出在斯多葛派,所以希腊语的“人格”与其现代涵义没有关联。拉丁语的persona经长期演变失去戏剧角色的含义,从古罗马哲学家波伊细阿斯(480-524)起,经中世纪经院哲学,其词意逐渐确定为“人格”,即表示理性的、个别(体)的生存。www.zhlzw.com 中华志網

  人格在不同的哲学家那里有不同的解释,托马斯主义把它与物质联系在一起,但已经对个体人格与个别(体)作了重要区分。莱布尼兹把人格的本质界定为自我意识,即把个人的意象同意识联系在一起。康德把人格置于道德领域,这样,关联于自由的人格才脱出了自然的决定论和自然的机械论,不再是诸多现象之中的一桩现象。从叔本华开始,人格论还成了哲学的一个部门,在人格哲学的阵营中,有叔本华、尼采、柏格森、克尔凯郭尔、雅斯贝尔斯、海德格尔、萨特、鲍恩等多位哲学家,就流派而言,则分属唯意志论、存在主义和人格主义。

  在社会学家看来,人格是成人所具备的个人性格,是个人行为物质表现的统一性和固定性的配合型式。社会学研究的是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而所谓人格,正是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稳定和缓慢流变的,是个体把社会的价值、态度、技能都内化了的过程。

  在心理学上,人格即“个性”。人格心理学,就是心理学上一个分支学科。柏拉图曾根据人生理动机提出过人的三种类型,并将人的行为来源归结为欲望、情绪、知识等三种。希波克拉底的四分法分类学根据人的气质把人分成多血质、粘液质、胆汁质、抑郁质,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被视为经典的人格类型理论。这都是从心理学角度所做的人格研究。除了上述类型学说外,以弗洛伊德为鼻祖的精神分析学说和以林顿(R.Linton)为创始人的调和学说也都从心理学出发甚至跳出心理学的领域,将人们的视野扩展和引导致人格所应具有的一个独到方面。

  在浩如烟海的中国古代典籍中,“人格”一词却未曾出现过。新版《辞源》也没有收入“人格”这一辞条。《汉语大辞典》第一卷、《辞海》及台湾版《中文大辞典》虽收有“人格”辞目,但义项的证据均取自近代,前者列蔡元培、梁启超等人之文;后两者举章太炎《诸子略说》。可以说,人格在中国思想传统上是一个观念性的东西,因而也就更体现出多样性,但就总的特点来看,中国古代对人格的理解处处表现为以修身为向往的伦理型文化的倾向,长期以来,中国学者对人格理论的阐述和研究以及中国民众对人格范畴的理解和认同都比较专注于伦理道德方面的意义。散见于对中国古典和近代学术遗产的阐述和当代伦理学、社会学、教育学专著中的人格理论,明显地集中于伦理、道德意义上的考察。

  与法学研究人格不同,哲学上的人格,研究的是人的自由意志问题;心理学、伦理学所关注的则是以个体的单元的人的个性特征形成和发展的条件、机制和动力。而在法学上,人格从一开始就是被放在社会的视野内来对待。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人格是以权利主体与他人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不过,古希腊罗马以来的哲学家以及后来的诸多贤哲从各自领域对人格问题所做的阐述,确实为我们从法学上研究人格及人格权提供了多维视野,使我们得以站在宽广的角度审视所研究的对象,从而把握人格的完整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