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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诉前调解制度的程序设置及完善(2)

时间:2021-02-10 12:28:0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试论诉前调解制度的程序设置及完善

  四、对于完善诉前调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是在立法上对诉前调解制度规定缺失的空白予以弥补。鉴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诉前调解制度,因此法院在诉前对纠纷进行调解缺乏明确根据,所以笔者建议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诉讼诉前调解制度予以专门的立法规定,并明对相应的程序规范予以明确,并可对一些特定类的民事纠纷案件在立法上设定为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提高民商事案件进入诉讼阶段的准入门槛,有效地对各类案件进行分流进而也能有效地促使司法效率的提高。

  二是对调解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与培训。要严格人民调解工作专职调解员资格准入制度,要综合考核调解员的文化水平、业务能力、思想道德品质等个方面素质,由业务能力好、调解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审判员担任调解员,要人民调解员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纠纷的调解效果,进而影响到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这项制度的认同。

  各地区法院可参考杭州余杭法院的做法,与司法局联合从政法系统和基层退休老干部中择优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兼记录员,同时实行劳动派遣制,派遣至司法局后,再由司法局统一调度使用。

  同时在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方面,可由由人民法院陪审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不定期的进行工作指导,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庭审等方式提升调解员的业务素质。

  三是明确程序流程,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科学的程序设计应当坚持以效率、快捷为主要原则,注重纠纷解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同时避免妨碍当事人诉权的自由行使。为能尽快的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应对诉前调解的期限予以限制,以十五日为限,根据实际情况经当事人同意后可再延期一个月,期满后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移交人民法院及时立案。

  而对于诉前调解协议之诉的案件收费标准问题,从鼓励当事人积极通过人民调解途径解决纠纷更好的实现司法社会效果方面考虑,建议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或可案件计费的方式收取费用。

  对于民事调解协议书确认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可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庭予以制作,并对确认案件的审理期限予以限制。建议明确规定诉前调解的时间为十五天,调解不成及时立案转入审判庭开庭审理,切实实现诉调对接,为化解纠纷提速。

  亦可尝试建立调“执行快速通道”,可在诉前调解中,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有金钱给付义务的案件,及时立案并制作调解书,如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节省诉讼时间的同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四是加大对诉前调解制度的宣传力度。鉴于人民群众对法院委托调解工作还不很了解,人民调解制度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被不断边缘化。人民法院可将人民调解工作室设立在法院立案窗口旁,加快诉前调解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间快速的衔接,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制度快速、高效的优势,也减轻当事人的不必要的奔波诉累。另外为加深人民群众对诉前调解纠纷调解机制的了解与信任,可在相关新闻媒体、报刊上加强宣传活动。亦可在各村委或居委会设立人民调解点,密切与群众的联系,经当事人同意后也可邀请群众旁听,加深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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