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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

时间:2021-05-30 08:38:44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

  旅游格式合同大量运用于境内旅游实务中,其弊端引发了众多的旅游合同纠纷。为了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控制非常必要。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的论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

  摘要:旅游格式合同从产生之初,就对我国旅游业发展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旅游格式合同既符合我国现代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又有“霸王条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弊端。全文从旅游行业视角出发,运用法律分析策略分析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并针对性提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旅游格式:合同重要性:弊端

  格式合同最早诞生于19世纪初期西方各国。进入20世纪后,格式合同开始广泛的应用于市场经济各行各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旅游格式合同应运而生,并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广泛运用到国内旅游市场中。

  一、旅游格式合同的发展历史

  (一)境内旅游业的发展历程

  从改革开放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政府一直按照非常规模式发展旅游业,即以吸引境外游客入境旅游为目标,以创汇为主要目的和政策依据。对国内旅游和出境旅游,则采取不鼓励、不支持的政策。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旅游业发展的总体模式发生变化,国内旅游者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1999年9月,国务院出台新的法定休假制度。法定节假日加上周末倒休,国庆节、春节和“五一”劳动节均累计放假7天。三个“旅游黄金周”,掀起了全国旅游热潮,打开了百姓的旅游思维与视野,旅游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生活的新亮点。

  (二)旅游格式合同的产生

  现代旅游业提供着日益丰富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旅游格式合同就是适应旅游业发展而滋生的新鲜法律事物。旅游格式合同提高了旅游业经营活动的效率,节省了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双方签约的时间和费用。同时,旅游格式合同可以预测和确定某些潜在的法律责任,一定程度上增进了旅游业交易安全。旅游格式自产生,便迅速发展,很快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普遍现象,并极大地推动了旅游业的蓬勃发展。

  (三)旅游格式合同性质分析

  旅游格式合同不是单纯私法上的合同,它的订立缺少了旅游者的自由意志;但是,旅游格式合同也不是公法上的规范,旅游者不需要无条件执行旅游格式合同。

  旅游格式合同本身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的趋势。旅游格式合同的成立虽然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合意,但是其内容的具体制定缺少了旅游者的意志。旅游格式合同既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又不同于普通合同。旅游格式合同性质应当界定为介于普通合同与法律规范之间,是规范化或制度化的合同。

  二、旅游格式合同的重要性分析

  随着境内旅游经济的蓬勃发展,旅游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需要创造出了各式各样的`旅游行业惯例与规则。旅游格式合同综合了旅游行业特点与格式合同法律特征,迅速成为旅游行业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要法律规则,基本满足了旅游业发展需求。

  下面从社会发展趋势与法律保障的双重视角分析我国旅游格式合同的重要作用。

  (一)旅游格式合同是旅游经济蓬勃发展的必定要求

  “格式合同是现代合同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它是与经济的迅速发展……生产与消费的对立……分不开的。”我国旅游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与我国旅游经济的蓬勃发展紧密相连,是旅游经济发展的必定。

  1。旅游格式合同的广泛适用以旅游业服务产品的标准化为前提

  我国境内旅游业发展时间虽然不长,但深受现代市场经济的影响。在没有形成统一行业标准的前工业革命时期,提供产品和服务只能通过自由协商方式,格式合同不可能大范围使用。从工业革命到现代市场经济,各种社会产品和服务慢慢都形成了行业的基本标准,旅游业也不例外。例如,我国国家旅游局在1997年制定了《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旅游业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标准化服务体系的一部分,现代旅游服务产品已经基本形成标准化模式。

  2。旅游格式合同的广泛适用符合我国现代旅游业需要

  分析我国各地蓬勃发展的旅游业发展目前状况,旅游格式合同广泛应用的理由可以为总结以下两点:

  一是旅游行业的跨地域特征决定了旅游格式合同更符合旅游者需要。旅游业服务具有强烈的地域特色。大量的旅游消费都是一次性的,旅游者在接受服务时,对旅游过程很多细节是无法预期、无法把握的。因此,需要对旅游格式合同做出预先规定,旅游者在接受服务之前,通过阅读旅游格式合同即可对该次旅游产生一定的预期与把握。

  二是旅游格式合同是旅游者维权的重要法律武器。旅游业服务对象是大量、分散的旅游人群。大量而分散的特点使得旅游者群体无法自发形成强有力的维权组织。这种情况下,旅游格式合同就成为旅游者维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3。旅游格式合同的广泛适用符合旅游者的切实需要

  一般情况下,市场经济中众多格式合同的出现和广泛应用与行业垄断密切相关。但旅游格式合同则是例外情况。旅游消费往往是短期的,是一次性的。如果严格按照合同自由原则,为了制定、修改旅游合同条款,查明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旅游者利益,以及条款中是否有合同陷阱等细节理由,旅游者在时间、精力、金钱上的花费远远超出了消费者能够接受的范围。因此,在高昂的交易成本迫使下,旅游者不得不选择旅游格式合同这种简洁交易方式。旅游格式合同总体上仍然迎合了旅游者的切实需要。

  (二)旅游格式合同为我国境内旅游业的良性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首先,我国境内旅游业发展是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发展的。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及其法律秩序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因此,我国的现代旅游业是在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从起步时就处于市场经济法制的背景下。旅游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必须在法制的前提下进行。

  其次,我国境内旅游业发展经历了单一景区模式到景区及其配套旅游模式到旅游产业聚集模式三个大的阶段。尤其最近几年,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地方政府纷纷介入并主导本地旅游业的发展。各地旅游业在规模效应上几乎达到了极致,很难继续扩大规模。未来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只能走“做优”、“做精”之路。但是旅游行业纠纷不断发生,滞后的旅游业立法无法为旅游业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严重的影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这一反例证明,现代旅游业的健康发展需要符合时代需要旅游法律提供支持,旅游格式合同即是时代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