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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监督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0-12-20 15:12:45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微博监督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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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监督的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社交平台不断更新,微博成为了新的民意发声渠道,但是其自身的局限性、主观性导致了很多所谓爆料侵犯到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所以对于微博监督这项被大家广泛使用的监督方式,我们就应寻找相应的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结合国外先进经验找出相关规制原则,最后提出对微博监督的一些个人倡议。

  【关键词】微博监督;权利来源;法律规制

  自2011年上半年以来,从郭美美事件引发的民众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到陕西“表哥”杨达才事件引起的民众对官员财产的质疑再到重庆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事件引发的重庆官场的“大地震”,微博监督成为了民众寻求真相、要求公平正义,对地方官场或行业乱象集中曝光和集体鞭挞最为直接和有效地平台。

  虽然个人微博作为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其以个人的视角,通过寥言片语,表达自己的所感所想,是实现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言论自由的一个窗口,但同时要认识到微博上的言论是具有随意性和个人色彩的,很多所谓爆料也涉及到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等,甚至有些带有明显的“诬告”“诽谤”色彩。所以对于微博舆论监督的权利我们该如何珍惜又该如何规制,这就需要我们深入的了解这项权利理论依据,通过分析找到合理的规制办法。

  一、微博监督的基本含义

  (一)何谓微博监督

  微博监督是指微博用户运用微博这种网络社交平台,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表达对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见解的自由,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1.微博监督是一种社会行为。首先,微博监督的外在表现是一种行为,是利用微博平台自由的发表言论;其次,这一行为具有社会性,体现在这个行为的指向的客体一般是社会公共事务或与社会有关的现象,并且因为微博自身的关注双向性,使其行为是具有公开性的,每个微博用户可以自由的关注任何一个微博用户并可以自由的选择分享、转发他人的微博言论。

  2.微博监督的内容一般是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这取决于微博监督的对象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事实揭露或是某一现象进行的公开披露,或者对某一行为提出意见等,个人抒发的情感等不属于微博监督的内容。

  3.微博监督的主体是微博注册用户。这一点是取决于微博自身的独特属性,它不同于一般的媒体甚至网络,因为你只有注册微博账号,才能自由发表言论,并且可以关注其他微博用户或者被其他微博用户所关注,从而转发他人的言论,起到信息传递、聚集的效应。

  微博作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的产物,使现代社会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信息分配相对平均,管理者在信息资源掌握方面较以前大为减弱,故每个微博用户都成为了一个自媒体,社会上的任何个体都是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这就使管理者的任何行为都曝露在大众的注视之下,每个关乎公众利益的微博都能获得数以万计的转发。因此,微博注册用户的不断增长是微博监督赖以存在的前提。

  4.微博意见领袖在微博监督中发挥的重要作用。[1]微博意见领袖往往拥有众多稳定且强大的微博用户关注群体,“郭美美事件”正是由于其认证的“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这一身份,引发了公众的强烈质疑,为了获得更多关于郭美美的信息,进而对其进行“人肉搜索”,同时微博意见领袖认识到此事的重要性,将公众议题由美女、炫富、豪车转向慈善机构利用民众的捐款谋取不当暴利,运作不透明不规范的高度,最后直接引发了对中国红十字会的声讨并揭开了红十字会与某些商业机构违规操作等一系列不为人知的内幕。

  二、微博监督的限制

  (一)限制的理论依据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做法律允许的事的权利就是自由;一旦公民做了法律所不允许的事情,那他就不再享有自由这项权利了,因为其他的人也会有这样的权利。”[2]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第4条[3]也说明自由是相对的,不是无限制的。

  微博监督并不是在微博这个平台上想表达什么就表达什么,而是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表达自己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的.自由,因为无论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微博这个网络空间里,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假如允许每一个微博用户都可以毫无节制的使用微博监督权,就有可能给某些人利用自由的无限制性对他人正当的权利进行非法的侵害;也有可能趁此机会制造事端、煽动、鼓惑他人,甚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因此,从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全体利益的立场来看,或从保障每个公民的自由角度出发,对微博用户发表某些言论的自由必须进行相应的规制。对微博监督的限制的理论依据主要在以下几方面。

  1、对微博用户发表言论的正当与否进行必要的规制。法律就是将社会全体的利益进行衡量然后计算出每个公民所应有的具体权利,而且其本身不带有任何的主观臆断并站在相对公平的角度。一方面让公民尽可能多的在法律的范畴内享有更多的权力和更大的自由,来满足个人的需要和追求最大的幸福;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对公民的权力进行适度的限制,防止公民权利的过度行使危害他人及社会群体利益的损害。因此,从权利的组成要素中可以发现,其本身就具备了公正、平等的概念。任何权利的使用都要再去内在本质的限制下运转,即受公平原则的制约。因此公民行使微博监督权只要不是用它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利用他来制造社会动乱,危害公共安全,而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公权力进行合理的监督,那么微博监督的权力行使就是有利于社会及他人的正当权益。

  2、对微博监督权行使程度的限制。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超越本身属性的限度,过度使用就会导致对他人权利行使的阻碍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微博监督也要在一定限度内行使,比如,在对司法部门监督时,如果对法院正在审理还未判决的案件进行过度的评论、传播,就会妨碍法院的独立审判,甚至还可能侵犯被告及其家人的隐私权或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

  宪法和相关法律一般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和自由做出了总则性的限制规定,这些规定实际上都是对微博监督权的限制,是对微博监督权进行规制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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