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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名商号的法律保护理由

时间:2022-10-04 18:13:13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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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名商号的法律保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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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名商号的法律保护理由

  摘 要:知名商号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我国对知名商号的保护存在诸多弊端,例如立法层级太低、保护范围受限、认定机制欠缺等。

  我国有必要保护知名商号,通过立法规范知名商号的认定标准、认定方式以及认定程序,突破知名商号保护的地域性限制,完善知名商号的法律保护机制。

  关键词:商号;知名商号;法律保护

  一、对知名商号的保护理由

  (一)知名商号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知名商号凝聚着企业经营者长期的投入和劳动,其知名度在市场优胜劣汰的规律中不断积累起来,并逐渐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知名商号企业生产的产品更容易得到消费者的信赖,所以知名商号能够拥有更多的市场占有量。

  此外,知名商号承载着企业良好的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是企业商誉的象征,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

  (二)保护知名商号是保证交易安全的需要。

  知名商号作为一种商业标志,具有很强的识别性,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及其服务时,不可避开地受到企业品牌的影响。

  企业之所以拥有自己的"品牌",实际上正是企业知名商号的作用,是消费者给予信赖的结果。

  保护企业知名商号就是在保护消费者的信任,更是保证交易安全的需要。

  保护知名商号是为消费者的交易提供更加规范的市场秩序,更好地发挥知名商号对消费者购物的指导作用,凸显商号的"知名"特征,同时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和市场的考验,从而维护交易安全。

  二、我国保护知名商号存在的理由

  (一)立法层级太低

  立法层次较低具体体现在调整商号权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主要是级别为条例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

  [1]通过分析我国对知名商号的保护目前状况,现行法律对知名商号的保护仅停留在原则性规定或示范性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均分散在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律文件,其适用效力不及法律的权威性,并且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因地不同,各地的规定得不到立法的完善和统一,在法律的权威和操作性方面都不利于知名商号的特殊保护。

  (二)知名商号保护的范围受限

  我国目前的商号保护有两个特点:第一,商号专用权局限于商号领域,在商标、域名等其它领域没有保护商号专用权的明确法律规定。

  第二,在商号领域,商号的专业权仅限于"辖区内"和"同行业"。

  这种目前状况是导致知名商号侵权行为泛滥的主要理由。

  鉴于知名商号所蕴涵的巨大经济价值,对知名商号加以特殊保护,便是要突破这两个限制,对知名商号实施跨商号领域、跨辖区、跨行业的保护,即一旦被认定为知名商号,不论其行业是否相同,其他企业均不得再次使用该商号,以免造成消费者的误解。

  (三)缺少知名商号的认定机制

  知名商号通常与"老字号"、"驰名商标"等概念混淆,究其理由就是知名商号没有相应的认定机制。

  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规定,中华老字号是指"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根据定义很难严格区分知名商号、中华老字号及驰名商标,结合知名商号的保护体系明晰认定标准、认定方式以及认定程序等,从而构建知名商号的认定机制。

  三、知名商号的立法保护倡议

  (一)构建知名商号的认定制度

  1、知名商号的认定标准

  首先,结合知名商号的商誉状况以及公众知晓程度,关注其全部产品与服务之和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其次,注重商事主体的自身实力,以及在同行中的地位和知名度,例如业内龙头企业或知名上市公司的商号;第三,商号的产生日期及其持续使用的时间,这关系着商号的影响力;第四,商品销售与服务的地域范围,这是决定知名商号的覆盖率的关键要素;

  第五,商号所有人对其商号的宣传程度,该商号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等,以及企业在广告等宣传中是否突出企业名称和商号;第六,商号代表的商事主体所持有的驰名商标的数量也是重要的评判标准之一。

  2、知名商号的认定方式

  知名商号的认定方式分为依申请认定和依职权认定,也可称为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依申请认定是指发生权益纠纷前,行政主管机关依据商号所有人的主动申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其商号是否为知名商号作出认定。

  依职权认定是指在权益纠纷发生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号是否为知名商号作出认定。

  主动认定与依申请认定相类似,但要注意的是,商号的所有人可以主动申请保护其知名商号权益,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可以根据国家利益或管理工作的需要主动认定某知名商号。[2]

  3、知名商号的认定机关

  从认定的机关看,知名商号应采取两级认定。

  具体而言,全国范围内的知名商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地方知名商号由省一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以国家级和省级两个层级对知名商号实行不同强度的保护。

  如果该商号在一省范围内知名,应由省级机关认定为省级知名商号.如在全国范围内知名,则由国家级机关认定为国家级知名商号,与企业是"地方企业"还是"中央企业"无关。[3]

  4、知名商号的认定程序

  (1)在依申请认定的知名商号中,申请人即商号的所有人,在认定知名商号时,应提交能证明该商号具备知名商号条件的相应证明文件,即根据知名商号的认定标准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2)认定机关收到申请后,若材料不足,应当告知申请人一次性补充完整材料;

  (3)认定机关受理申请后,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认定时应当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4)在依职权认定的知名商号中,认定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认定标准评判商号的知名度并制作认定材料,同时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5)认定完成后,还应将认定结果通知有关部门及申请人,如果商号被认定为知名商号,还应将认定结果予以公告;

  (6)认定为知名商号,需进行公示并备案,建立知名商号数据库。

  (二)规范知名商号的保护范围

  第一,商号的保护存在地域性理由,知名商号有国家级和省级之分,应根据不同级别突破地域性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省级知名商号在全省范围内所有行业实施商号保护,国家级的知名商号应在全国范围内所有行业实施商号保护,并且将保护范围延及商标、域名等其它商业标记。

  第二,为实现知名商号的跨行业、跨地域保护,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知名商号检索系统,建立全省以及全国范围的知名商号数据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定期对数据库进行更新与维护,突破现行的地域限制和行业限制,实现全国资源共享,这样使得其他企业再使用与知名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进行登记时,计算机系统能够自动识别。[4]

  第三,知名商号的保护以维护其良好商誉为核心,若一个知名商号丧失商誉,则应撤销对该知名商号的认定。

  法律应规定相应的撤销条件,例如知名商号的申请者,提供弄虚作假或伪造的证明材料骗取知名商号的认定;企业经营过程中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有严重违法行为、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等都应导致知名商号的撤销。

  参考文献:

  [1]张炜达.谈商号权法律保护的目前状况及完善[J].商业时代,2009(5).

  [2]倪彬.我国驰名商号的法律保护[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3]夏旭.论知名商号的法律保护[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3.

  [4]程燕.驰名商号保护若干理由探析[J].知识产权,2004(1).

  作者简介:杨洁(1988-),女,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专业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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