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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之法律

时间:2022-10-05 09:09:41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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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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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之法律

  【摘要】公司法人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法人人格是法人能够进行经济活动所必须的,在当今经济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越来越多的发生股东滥用法人人格为自己谋私益等理由,解决这些理由,仅仅依靠原先的法人制度是不够的。

  因此我国立法者引进了西方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作为传统法人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本文主要通过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与研究,明确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中国的适用具有重大作用,并且针对适用中存在的理由,通过采取立法上制定、公司设立严格审查制度以及明确举证责任等方式予以完善。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构成要件,适用的完善

  一、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解读

  法人人格否认法理又称“揭开法人面纱”原则,是美国法院最先在1905年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创立并应用,这一理论随后被英国、日本、德国在司法实践中接受并得以运用,意大利、法国等国家甚至将该理论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立。

  为了更好地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我们要研究它的适用要件。

  首先,它的前提要件是公司的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取得独立的法人人格。

  如果公司设立不合法、不取得独立的法人人格,则没法谈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因为根本不存在法人人格、不存在公司。

  其次,它的主体要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这个主要是指握有公司实质制约能力的股东,即对公司组织、运营中的重大理由有实质性的决策权的股东。

  再者,它的行为要件是指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具体有利用公司法人格规避法律义务和契约义务的行为以及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再者是结果要件,就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还要存在因果关系,即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再者是过错要件,在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有主观滥用说与客观滥用说之争,但是客观滥用说占据主导地位。

  最后一个要件是其他救济用尽,法人人格否认的功能应限于弥补实定法救济手段的不足,所以,要先用尽实定法救济,是定法不能救济当事人的损害了,才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二、法人人格否认的作用

  法人人格否认作为一种规制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手段,能够很好的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对一般契约债权人的保护:在合同契约场合下,股东会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规避合同契约责任,比如一公司不履行债务反而新设立一个公司,把原来公司的财产全都转移到新公司,而法人人格否认的前提要件则要求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具有法人人格,这样就把想获得公司有限责任保护伞,就必须创立并维持公司的基本形式且合法有效。

  对特殊自愿债权人即对劳动者的保护:劳动者是弱势群体,在公司雇主之间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即使很多法律比如破产法等会保护劳动者,比如规定公司破产后劳动者的工资优先受偿等保护,但仍然不能进行周全保护,这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就可以在一些特定的方面特定的场合很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不仅有利于债权人,也有益于社会,能够使公司很好地履行它的社会责任。

  比如,公司为了追求超额利润不断地污染大气、超标排放污水等等,假如没有法人人格否认,那么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利益并没有得到损害,所以不会遏制环境污染的行为,而一旦采用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则发生上述情况,公司的股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触及了股东的利益,能够使公司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尽量减少对社会的危害,甚至有益于社会。

  三、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完善

  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诸多领域得到运用,但也不容忽视的存在着一些理由。

  由于公司法人格否认没有统一确定的上位法,不可避开的造成审判中的混乱。

  部分法院审判人员以《公司法》没有相应具体规定为由,对于“公司法人格否定之诉”一律予以拒绝受理,或者受理后驳回起诉。

  部分司法审判人员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理解的不深入不透彻,对案件适用的条件把握不好,任意裁量,造成该法人人格否认的滥用。

  再者,也存在者一些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来为自己谋取利益,比如,印度的“博帕尔毒气泄漏事件”、日本的“水俣病事件”,公司以追求利润为目标,使环境遭到破坏难以复原,也使当地居民损失惨重。

  针对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中存在的理由,提出一些完善的倡议。

  首先,增加公司法中关于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包括适用的公司类型、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等。

  其次,在其他的特别法的立法时要尽可能多的也体现法人人格否认法理,是各种立法规范相互融会贯通。

  再者,确立严格的公司设立时的审查制度,强化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以规范企业登记制度。

  登记机关在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时应严格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不能主观臆断,要对企业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比如股东身份是否真实、出资是否全部到位等进行实质性审查,防止不合格企业流入市场。

  对审查后确实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公司,要严格执法履行责任,一律不予登记为企业法人。

  最后,倡议明确法人人格否认的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的话,当事人要证明公司资金亏空、滥用法人人格等等非常困难,要拿出证据来举证更是难上加难,这样就增加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施的难度,为了是法人人格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落实,更好的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倡议适当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即只要求公司债权人证明股东出资不实、关联交易、业务及人事混同、虚假出资等行为就行。

  进一步加强股东的证明责任这一方面要注重。

  参考文献:

  [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J].中国法学,1998(05).

  [3]石少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J].当代法学,2006(05).

  [4]孙学亮,王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构建[J].法治论坛,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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