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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验思维在西方法学流派中的表现

时间:2022-10-08 06:26:32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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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验思维在西方法学流派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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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在西方法学的长河之中,西方法学逐步形成了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三大主流学派,三大学派看似不相统属,互不联系,但是实质上,三大法学派中,渗透着西方法学最为核心的内容——超验思维,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三大法学派逐步演化,最终形成了现代西方法学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

  【关键词】 超验思维;法学流派;实证分析

  在西方法律思想的演进之中,众流派纷纷登场。

  在西方社会早些时期,法学附属于哲学,即使在今天法学依然深受哲学的影响。

  哲学上的每一次创新,每一种新的较有影响的哲学流派的出现都会引起法学方法论的更新或法学价值定向的改变,并推动着新的法学流派的出现或既有法学流派的分化变异或消灭。

  �豍时至今日,西方法学主要形成了三种主流学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本文主要就三大学流派中的超验思维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在这一方面解析西方法律的基本结构。

  一、自然法学派中超验思维的存在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自然法学派是对西方古老自然法思想传统的传承和发展。

  自然法之所以在西方历久而弥新,正是因为它被认为来自一个超验的世界,或是绝对理念或是神性的绝对存在。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豎这里所讲的根源、基础、境界便是超验思维所追求的具体追求。

  无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还是新自然法学派都将自然法奉为圭臬,认为真正的法律必须与自然法相契合。

  在英语中,自然法natural law中natural的释义为【only before noun】based on human reason,natural一词同时具有自然和理性两种含义,说明在西方文化中自然与理性同质,也就是认定人的本质是自然抑或是理性,而这最终将超验的归于上帝而成为信仰,所以自然法就是理性上帝。

  也就是说自然法是建立在超验世界之下的人的理性的基础之上的,而这种理性便是人类的超验思维。

  二、实证法学派中超验思维的存在

  实证法学派,又称分析法学派,是指将视角转向现实实在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依据实在法材料的展开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实证法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Ihering曾经写道:“罗马所是的一切,即它已实现或达到的一切,皆源自它自己的努力;一切都是创造与组织的产物。一切都要有计划,意图,计算。没有什么能自发产生,甚至氏族也不是,虽然它们直接出自家庭的自然发展;法律也不例外,尽管它主要源自社会习惯。国家、法律、宗教,罗马靠她自己创造出这一切。”这段话可以看成是实证法学最初的萌芽,实证法学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是不是表明在实证法学派中没有超验思维的存在呢?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实证法学派学者只是排斥道德而没有排除超验,甚至还在一定程度上承认现实道德对法律的作用,实证法学派学者排除神性和神秘力量,但是笃信人类的理性,认为法律是立法者理性的存在,是建立在信仰上帝和超自然力量上的对法律超验价值的认可,对人类理性的信任成为超验思维的新的发展阶段。

  法律的基本价值以自然法、超验价值为基础。

  在法理学范畴的研究中,法律价值是一个必须回答的基本问题,如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常常是法学研究的基本价值。

  欲使法律得以遵循,必须首先对此等问题把握清楚。

  法律的超验价值是内在于法律的一种价值,它赋予法律以神秘感和权威性,虽然实证法学派宣称恶法亦法,但在实际法律实践中亦不得不把这些价值进行深入的考量,而这种考量正是超验思维的影响,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法西斯梦魇之后,这种考量愈发显得重要起来。

  三、社会法学派中超验思维的存在

  社会法学派是指汲取社会学基本理论,运用社会学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引,强调在社会中研究法律,并通过法律研究社会,注重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的法学流派。

  在笔者看来,社会法学派的异军突起是对西方历史传统的一种价值回潮,1075年格雷戈里革命以降,经过授职权战争,西方形成了多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

  路德宗教改革之后,世俗权力得以强化。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实证法学得到确立,并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形成了实定法律体系一枝独秀的局面。

  基于对全体性暴力的担心,社会法学派将其研究对象的中心定位于社会而非国家,埃里希便常常表现出对实定法的不屑一顾,正是这种不屑恰恰反映了西方法律思想传统中长期形成的超验思维。

  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表面互相对立、水火不容,然而实质上在在深层次的精神理念方面是一脉相承的,自然法学派崇尚正义,要求自由,直接求诸超验世界,希冀为立法活动提供一种高层次的高级法的约束;实证法学派以理性逻辑为其研究方法,反对自然法学派空洞式的、笼统的状态,求之于国家权威和立法者的理性使人们对超验思维的把握更具可操作性;社会法学派针对实证分析法学派带来的法律信仰的确实,法律规范的僵化保守,提出引进源头活水即活法以应对。

  这种学派之间的接替主要源于西方文化中对人类认识有限性的深入思索和社会整体性意识,这既是超验思维存在的根源也是超验思维起作用的重要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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