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实践教学论文

时间:2022-10-09 02:26:23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法学实践教学论文

  法学实践教学论文【1】

法学实践教学论文

  [摘 要]高校法学教育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但是,随着法学专业的发展,其课程设置、教学模式与就业现状反映出诸多问题,反映了法律教学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

  那么如何利用在教育的课堂上将法学教育的理论课程和实践相结合,既能提高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又能活跃学生的思维,强化学生的学习意识,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全面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是法学教育非常重要内容。

  [关键词]法学 教育 研究

  一、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内涵

  一般认为,法律实践教学是在传统教育的基础上,为配合法学理论的教学,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强化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而专门设置的教学环节。

  包括:如针对课程不同内容,进行的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辩论等“模拟教学”;如为给学生创造理论联系实际的锻炼机会,组织不同年级的学生参加的认识实习、毕业实习等“社会实习应用教学”,以及结合法学专业特点专门安排学生参与的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实践活动。

  但目前,各高校对法学实践教学的认识并不一致,各高校根据自身情况开展的实践教学形式不统一,实践环节的学时安排、开展模式、成绩评定方式及实践设施、师资情况也千差万别,发展极不平衡。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应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课堂内实践教学,即课堂案例讨论、课堂模拟法庭、课堂辩论等;二是课堂外实践教学,即认识实习、毕业实习、法律援助、法律诊所等。

  这两方面各有优缺点,应相互借鉴、补充、包容。

  事实上,某些实践教学已实现了课堂与课外的衔接,例如法律诊所既包括课程教学,也包括诊所实际锻炼;有的高校将模拟法庭、课堂辩论扩充为课堂外的实践教学环节。

  从现阶段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看,课外实践教学形式有待进一步建立和发展,如法律诊所的设立、模拟法庭专用教室的配置等;而课内实践教学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充实、深化内容,如案例教学的具体环节安排、案例的选择标准、成绩评定方法等,且两方面均应配套师资、教材的建设。

  二、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1.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和有机组成部分,是法律专门人才培养的最有效手段

  实践教学是法学人才培养的需要,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一般认为,法律专业人才在法律职业基本素质上应具备六方面能力:第一,扎实地掌握基本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制度,并清晰地了解这些概念、规则及制度背后的理念与价值;第二,明晰现行法律体系的框架与结构以及司法救济程序;第三,具有清晰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推理,依循法律逻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第四,深入地进行价值与理念的考量取舍,有力地论证法律判断;第五,正确地分析案件事实,把握不同的法律关系,合理地作出法律解释,准确地适用法律规则;第六,在实际工作中具备不断自我学习以掌握法律新知识的能力。

  这六大能力,都离不开对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运用实践教学方式开展法律教学,能使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紧密相结合,极大地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学习能力,更好地完成法学专业的教学目标。

  通过实践教学的开展,能够使学生直接参与真实的法律操作过程,生动地学习法律知识,“以法眼看世界”,实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理论和实践双提高”。

  2. 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改革的需要

  目前我国各高校普遍开设了法学专业,但在当前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仍然占据了几乎全部的教学时间,仍以“灌输式”的课堂讲授为主,教师仅仅就理论和现行法律进行系统的阐释,而没有从法学学科本身的实践性、技术性出发来训练学生的实践能力和操作能力。

  国内许多著名的法学教育家都曾指出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在教学方法与手段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认为实践教学是改革的根本措施。

  如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曾谈到“我国大学的法学本科教学方法落后。

  现在的多数法学本科教育采用的方法是教师在上面照本宣科,而学生在下面记笔记。

  教师既没有提供与学生在知识和思维上相互进行挑战与应战这一教学相长的空间,也不去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应对实际问题,训练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法学本身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教学不能脱离法律实践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本质和规律的科学,实践性是法学的一个显著特点。

  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独立的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分离。

  法律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

  所以,法律运行不仅仅是法律规则的自我运行,而是法律规则在社会环境中与其它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复杂过程。

  法律是规范各种社会关系的,只有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生活实际,才能作出比较正确的规范。

  否则就会作出错误的规范,从而失去法律应有的作用,甚至会走向反面。

  法律为什么这样规定而不那样规定,都是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生活实际状况决定的。

  法学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实社会关系表述法律。

  只读法学书籍不参加社会实践,是不可能完全懂得法律的。

  只有既读书又参加社会实践,才能真正懂得各种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精神实质。

  三、我国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现状

  目前,我国高校主要采用的实践教学形式有: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拟法庭和专业实习(毕业实习)。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审判观摩、模拟法庭、专业实习等传统的实践教学方式尽管在巩固和促进学生的法学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在实际运用中却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就拿模拟法庭来说,首先,模拟法庭要求的技能是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是复杂的智能技能。

  教育学的教诲是:“智能技能的重要特征是学习任何一种技能之前必先学习更简单的技能。”因此,在使用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之前应该有一系列的学习:分析好案例、熟悉实体法、程序法的法律规定,而且承担不同角色的学生应有不同的学习重点。

  然后,再以模拟法庭审判过程的方法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诉讼能力一并展现。

  在我国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模拟法庭教学方法往往很难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方面,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方式要求学生具有一定的基础知识及技能,要进行完整个模拟的法庭程序必须拥有一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基础,而程序法多在大学二年级才开始学习,所以大学低年纪的法科学生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学知识,要进行模拟法庭审判是非常困难的,也不能起到实际的作用。

  大四毕业班的学生由于写毕业论文加上找工作的压力,往往无暇参与,模拟法庭实际适用的阶段非常有限。

  其次,即使学生在参与模拟法庭之前已把握基本的知识及技能,要勉强在短时间内论证一个复杂的问题,他只能采取快捷方式恶补,这样的方法学习到的法律内容不会久留,因此对学生没有长远好处。

  第三,一次模拟庭审耗时甚多,角色有限,既不能保证学生都有机会参与,也不能给予学生有多次练习的机会。

  总之,模拟法庭作为学生活动有它的优点,但作为技能培育方法却存在着多种缺点。

  刑事侦查与物证技术试验、专业实习和法庭观摩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

  随着高校的扩招,法学专业的学生骤增,给实践教学的组织安排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一方面,指导老师和试验室资源的有限性,难以保障每个学生拥有足够的实践机会。

  另一方面,学生数量过多也使得实习、法庭观摩也难以集中安排。

  由于实习生众多,实习单位对实习生也不够重视,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等,实习效果参差不齐。

  而且,自高校扩招以来,大多数学校程度不同地忽视了这些教学形式的建设,对之缺乏规范的治理,使本来就极为有限的实践教学活动在实际上流于形式,相当一部分学校甚至这些基本的教学环节在形式上都没有健全。

  一般的的法学本科的院校都有组织法庭观摩活动。

  而在毕业实习方面,由学生人数众多,94%的院校都采取学生自己联系和学校安排实习单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完善和更新法学实践教学形式的建议

  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在实际运用中尽管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但其在增强学生的学习爱好、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还是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所以,为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一方面,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

  另一方面,则可以通过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来加以实现。

  1.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

  针对传统的实践教学形式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加以完善:

  第一,在教学计划和学生成绩评价体系中加重实践教学活动设置和评价的比重,在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增强教师和学生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

  第二,增加实践教学的资金投入,建立、改善实践场所和设施。

  如扩建刑事侦查和证据实验室,增加试验设备,按人民法院的审判庭模式建立专门的模拟法庭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保障学生都能有足够的实践机会来把握实践的技术和技能、积累实践经验。

  第三,根据招生数量配备适当比例的教师,同时提高法学教师的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鼓励教师自身多参加一些法律实践活动,正所谓,师高弟子才能强。

  2. 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

  实际上,每一种实践教学方式都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和作用上的有限性,其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有各自不同的侧重点。

  因此,拓宽法律实践教学的渠道,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形式,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及对相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培养锻炼学生各方面的实践能力,都显的尤为必要。

  可采取的实践活动有社会调查、诊所式法律教育等。

  社会调查是通过组织学生了解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事实而获得对社会的熟悉。

  社会调查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运用于对社会现实问题的调查与分析,用第一手的材料验证所学的理论,加深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并激发学生勇于探讨重大社会现实问题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诊所法律教育主要的教学方法有两种,一是课堂模拟练习;一是真实案件的代理。

  在课堂模拟练习中学生并不接触真实的客户案件,而是由指导教师设计各种虚拟的场景,让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当事人、律师、证人、检察官、法官等,就案件问题进行谈判、辩论、调解或审理,使学生在教师完全控制的场景中学习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技能。

  在操作过程中,学生还可以互换角色,以便在同一场景中培养学生多角度观察问题的能力。

  直接代理真实案件是诊所法律教育方式最本质的特点,学校的“法律诊所”直接面对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主要是进行社会法律援助工作),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从事实际的法律服务工作,会见当事人,为客户提供咨询意见,乃至代理各种法律事务,让学生在一个个非控制的现实场景中去锻炼自己的法律工作技能。

  法律诊所教学还运用定期的课堂研讨会,为选修同一课程的学生一起锻炼技能、讨论案件、相互交流、共同解决案件中的各种疑难问题创造机会。

  这种教育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能力,有利于培养学生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心和公益心,有利于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

  因此,对改革和发展我国法学教育体系具有积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颜河清:法学案例教学价值论纲[J].法制与社会.2006.8

  [2]徐 丹:法学案例教学法若干问题思考.法制与社会.2009.2

  [3]刘兴桂:法学教育发展的机遇、困境与改革探索.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9

  [4]蒋明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实践中的几个问题.陕西教育(高教版). 2009.10

  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论文【2】

  内容摘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的这一特性决定了高校教学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不断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构建多重的实践性教学方法,为社会培养实践性法律人才。

  关键词:实践教学;模拟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

  我国自1977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法学专业的学生从200多人上升到50多万,30多年增长了200多倍,但是,从2002年以来,我国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竟几次列文科类毕业生倒数第一,就业率的数据告诉我们,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经不适用现实生活状况。

  法学是应用性很强的专业,要求理论与实践高度统一,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是法学专业基础扎实、分析问题能力强、具有应变能力、社会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

  国家教育部《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研讨会提出,应当突出法学的应用社会学科性质,法学教育的重心应当放在实践教学上。

  因此,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进行探讨成为必要。

  笔者认为,这一模式应当包括两大方面:一是校内实践教学,例如课堂案例式教学、模拟法庭等;二是校外实践教学,例如法庭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等。

  一、校内实践教学

  校内实践教学是指在校学习法学理论中,改变传统的教师照本宣科教学方式,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先进教学方法,引入案例式、模拟法庭教学模式。

  (一)课堂案例式实践教学。

  案例式教学源于美国,是指在法学教学中,根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的和要求,以案例为授课素材,通过引导学生结合法律规定,分析和讨论典型案例,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锻炼其法律思维和技能的一种师生互动式的教学方法,它能够真正实现教学相长,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

  案例式教学对学生而言,能帮助他们提高学习法律的热情,锻炼法律分析能力。

  对老师而言,能够帮助他们改观课堂授课气氛,提高教学质量。

  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要注意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切忌不要将案例教学停留在教师自己进行案例分析的层面上,这样就违背了案例教学的真正内涵。

  案例教学还要求老师在上课前做好辅助性工作,如印制案例素材、购置共享案例资源等。

  (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

  所谓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指教师组织学生对诉讼的中心环节――开庭审理进行模拟实践,即模拟法庭审判的全过程,通过角色投入,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以提高学生操作能力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

  模拟法庭首先出现在美国,它以培养律师为目标,重视实务训练,促使学生更加注重司法程序,注重律师在辩护中的技巧。

  我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法科学生要加强教学实践训练,主要实践环节包括:法律咨询、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因此,模拟法庭在我国法学教学中推广是必需的。

  模拟法庭是培养和锻炼学生实践能力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

  通过模拟法庭,可以使学生提前体验职业角色;培养学生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敏捷的思辨能力;培养对案件的宏观把握和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系统应用能力。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在开展的过程中也会存在问题。

  例如:指导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指导效果差;实践经费匮乏严重等。

  为应对这些问题,需要完善相关的保障措施,比如在师资方面,可以鼓励本校教师兼职或参加法律援助活动,强化他们自身的实践能力;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援助获取赞助的方式来吸纳社会资金,以弥补经费匮乏现象。

  二、校外实践教学

  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生在学完法学理论之后,走出学校,将理论真正的投入到实践工作中。

  该层次的教学活动应当包括庭审旁听、法律咨询等。

  (一)庭审旁听。

  组织学生参加庭审旁听,是教学理论联系实际极其重要的实践教学形式,它可以使课堂教学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庭审旁听是一种重要的直观教学方法,学生可以直接体会到实际案例的审判过程,直接观察到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对法条的应用,使学生将所学的理论知识,根据庭审活动进行归纳、辨析。

  最后根据法官的判决,使所学理论知识得到印证。

  有些控辩激烈的庭审案件,还可以使学生形成自己的观点,使学生的法学理论得以升华。

  例如,学生旁听盗窃案件的公审,不仅对盗窃罪的构成和量刑有深刻的理解,而且对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开庭审理的准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的具体内容和运作过程一目了然。

  组织学生庭审旁听,要密切结合法学专业教学进行,选择的案件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在旁听前应当事先与当地的法院取得联系,让法院做好旁听安排;学生参加旁听后,指导老师要及时组织学生座谈、讨论,让学生对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允许学生畅谈自己的见解,引导学生从适用实体法、程序法方面,评估法院庭审活动是否合法。

  (二)法律咨询。

  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是促使学生走向社会、参加司法实践活动的又一主要形式。

  在这个教学实践中,可以使学生广泛地接触群众,直接了解群众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要求和意见;可以就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国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解答和释疑;可以为群众解决好纠纷提供良好的建议和办法;可以锻炼学生学以致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锻炼学生的口才和胆识。

  要使法律咨询活动受到良好的效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参加法律咨询的学生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

  群众咨询的问题涉及到方方面面,千变万化,这就要求学生能针对各种具体问题准确无误地予以解答,为咨询的群众圆满地解决纠纷指点迷津。

  但学生的专业知识参差不齐,因此在组织法律咨询活动时,可以将学生分成几组,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水平分别负责。

  其次,学生参加法律咨询活动,应当由富有经验的老师带队,随时指导并把关。

  最后,参加法律咨询活动的学生都要有咨询纪录,记录的内容包括自咨询者的基本情况、讲述的事实和提出的问题、学生的解答情况等。

  参考文献:

  [1]王俊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研究[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5

  [2]何勤华.西方法学史[M].中国惩罚大学出版社,2003

  [3]焦治.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体系创新[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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