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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款用词对法律受众的影响论文

时间:2021-01-27 11:31:53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法律条款用词对法律受众的影响论文

  法律条款用词对法律受众的影响论文

法律条款用词对法律受众的影响论文

  摘 要:现行《会计法》规定我国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法条中“应当”一词的使用,使很多阅读会计法法律条款的非专业人士误以为会计记录文字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不使用中文,也就是不必须使用中文的意思,而在会计实践当中要求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

  因此,立法者在措辞的时候应该考虑到法律条款对普通受众的影响。

  关键词:会计记录文字;可以;必须;措辞

  作为一名经济法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本人自毕业后进入高职院校任教并担任法律课专任教师,虽然没有从事公、检、法的工作,但毕竟没有荒废自己所学专业,所以时常感到欣慰。

  本着教书育人的宗旨,本人尽快完成了从学生到教师的角色转变,为了增加自己的知识储备,阅读了大量专业书籍,在这个过程中的确充实了自己,获益匪浅。

  于此同时,在9年多的一线教学实践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我国立法方面的小瑕疵,诸如法律条文中的措辞不够严谨,会误导阅读条款的受众。

  本文中笔者将举一实例具体说明该问题,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同时希望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期能够有机会和同行进行交流与探讨。

  作为高职高专院校的教师,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动手能力是我们的第一要务。

  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他们从事会计职业的“门槛”,是他们进入会计行业的“敲门砖”,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实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可以说经过修改的《会计法》已经完善了很多,诸如增加了对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取消了对记账本位币只能使用人民币的规定等,使得新法较之以前各方面都更为严谨,经修订后实施的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笔者认为该条款当中的“应当”一词的使用,就是《会计法》当中的一个小瑕疵,确切的说“应当”这个词用的并不准确。

  每每讲到这一章节,每一届的学生都会提问“老师,法律条款明明写的是应当,可为什么会计记录文字不可以不使用中文呢?”。

  学生的质疑并没有错误,而且对于绝大部分非法律专业从业者来说,法律条款当中既然规定了“应当使用中文”就是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不使用中文的意思。

  汉语言文化博大精深,“应当”,顾名思义,就是不必须的意思,强调的是一种应然性而绝非必然性,换句通俗易懂的话就是“可以或者可以不”,照此解释,我国会计记录文字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不使用中文,我想这是任何一个从事会计工作或者学过会计基础知识的人都会耻笑的`解释,但从语意上讲,上述解释并没有任何错误。

  之所以会受到耻笑,原因很简单,在我国的会计实践中,会计记录文字必须使用中文,这是毋庸置疑的。

  那么在法条当中使用“应当”一词就会给受众以误导,会让受众误以为会计记录文字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不使用中文,我想这一定不是立法者的初衷。

  下面从两方面阐述理由。

  1 从汉语言文学角度比较“应当”和“必须”的异同

  现代汉语词汇中,一个词的含义通常包括三个方面:词汇含义、语法含义和语境含义。

  “应当”在最新版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同应该”,而“应该”的解释是表示理所当然。

  稍有语文常识的人都会知道,“应当”的语法含义为助动词,起连接主语和谓语的作用。

  “应当”的语境含义较为平和,比较中性,感情色彩较为平实,祈使中隐含说理意味,语气较为缓和。

  “必须”的意思为事理和情理上必要,一定要。

  “必须”的语法含义属于副词,用以修饰和限制形容词和动词,其语境含义感情色彩较浓,语气较重,通常表示强调和加重语气。

  显然在一句话当中,使用“应当”和“必须”的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当然在法律条款当中也不例外。

  2 从法律角度比较“应当”和“必须”的异同

  虽然两个词都表示义务性法律规范,但程度还是不同的。

  “应当”表示通常如此,但有例外,是有条件的义务,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许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性,通常情况下允许例外和特殊情况存在,因此带有规范词“应当”的法律规范虽是义务性规范,但是是有条件的弱义务。

  “必须”表示一律如此绝无例外,是无条件的义务,不论主体的意愿如何,客观上必然要求主体去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因而带有规范词“必须”的法律规范是无条件义务性法律规范。

  当然,对于长期从事司法实践的人来说,可能很容易区分法律条款当中的“应当”强调的到底是应然性还是必然性,但是我们的法律条文并不只是颁布给少数法律从业者使用的,其受众大部分还是一般的普通老百姓。

  这些普通的受众没有深厚的法律基础知识,更没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对于他们来说只能依靠对词汇的惯常解释来理解法律条款,因此希望我们的立法者在立法或修法的过程当中能尽可能考虑到普通民众对于法律术语的认知程度,在对法律条款的措辞方面尽可能的做到严谨,让绝大部分普通老百姓都能读懂法律条款的确切含义,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为对法律术语的“无知”造成的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杨合鸣.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

  [2]杨合鸣.新编同义词近义词反义词词典(新课标学生专用辞书)[M].沈阳:白山出版社,2009.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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