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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时间:2021-01-28 15:25:56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1】

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摘 要]民商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制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是我国完备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方面。

  民商法的发展是与社会经济生活紧密相连的,加强民商立法建设、完善民商法律制度是当前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当务之急。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民商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策略,以期完备我国的法律体系,规范民商事活动。

  [关键词]民商法;制度;问题;完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民商法是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律的反映。

  我国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核心是以民商法为基础的,民商法直接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发展和进步的基本保障。

  目前,我国通过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改造和对世界民法思想的借鉴,已经初步建立了民商法体系,但与现代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因此,研究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对于加快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民商法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我国民商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最基础的法律制度,但是现行的民商法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其主要问题如下:

  (一)民商法制度老化

  很多民商法制度制定于改革开放前后,较多地反映了计划体制的特征和要求,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民商法制度日益老化,现行民商法制度没有从根本上对传统行政体制制度进行彻底地改革,对于现今形势的市场经济不能完全适用。

  普遍存在“市场经济行为超前、国家立法滞后”的现象,很多法律法规还不能够完全的落实推行,现行的民商法制度明显落后于我国现代法制建设的需要,由此导致了很多不规范的经济行为的存在。

  (二)立法体系散乱化

  由于民商事行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法律规定过于粗疏和体系不健全,现行民商法的立法体系散乱,缺乏统一的规划和协调。

  国家陆续发布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含糊其词的地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时之需,弥补了某些法律制度的空白,但是国家为了解释和澄清法律规定而发布实施的条例、细则、办法、意见等名目繁多,具有着很大的散乱性,甚至制定出的某些规定之间相互矛盾或重合,在相同民商事关系的确立上出现了多次立法的现象,不利于彻底解决民事关系纠纷与商事关系纠纷的问题。

  (三)立法倾向行政化

  现行民商法的行政化倾向严重,一方面许多民商法立法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如土地法是以《土地管理法》的形式出现的;另一方面在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中包含许多行政法律规范, 如《民法通则》中关于罚款、扣留的规定。

  大部分民商事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负责起草,对正确实施民商法律制度产生了消极影响,也一定程度上桎梏了民商事权利的行使。

  二、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策略

  民商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上述我国民商法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下文从加强民商法创新、调整民商法体系、建立民商法机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策略,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民商法创新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广泛运用,我国立法机构应转变法制观念,加快民商立法,加强民商法的创新,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民商法理论研究应起到先导作用,在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为目标的基础上,不断加强民商法创新的研究,尽量缩短立法相对于经济发展的滞后性,尽可能地将法的内容规定得明确、具体,消除民事立法粗疏所带来的种种弊端。

  (二)调整民商法体系

  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需要明确地认识到调整民商法体系的重要性,调整好民商法体系中各种法律法规的关系。

  完善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还必须摈弃应急式的立法方式,尽量改变法规“大而不细”等粗枝大叶的立法弊端。

  在原有的立法基础上,改变传统立法的粗疏,制订出一个关于民商立法的总体规划,使各类法律法规相互协调、相辅相成。

  (三)建立民商法机制

  民商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步和发展的基础,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市场经济中的法律能够公正有效地运行,必须建立健全民商法的运行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效率。

  在立法体制上应进一步完善民商法的立法,加快立法步伐,规范的民商法的法律体系,加快民商法立法“去行政化”的进程,以建立一套与国家运行发展机制相适应的立法机制。

  司法机关应保障民商法法律运行机制的独立性,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保证民商法有效公正地运行,进而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三、结语

  总之,民商法制度对于规范民、商事主体的活动与行为,调整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建立现代民商法,培养公民现代法治观念,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阶段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的框架

  已基本形成,只有不断完善和发展民商法制度,健全民商法制度法律体系,创造良好的法律运行环境,才能使民商法贯穿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与运行之中,保障我国公民的经济利益实现最大化,促进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

  [参考文献]

  [1]徐学鹿,韩昌泰.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J].法学杂志.2008,(03).

  [2]张德峰.从民商法到经济法:市场经济伦理与法律的同步演进[J].法学评论.2009,(03).

  [3]陈少华.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的变化与发展[J].法制与社会.2012,(03).

  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2】

  [摘 要]民商法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尤其对市场交易产生重要影响。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的法律制度将面临着一些全新的挑战,那么如何对民商法律制度进行改革,则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民商活动;民商法律;法律管理体系;经济发展

  前言

  民商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发展目的和利益而行使的相关权力,只有进一步进行发展规范,才能去发展国家相关的民商法,只有不断鼓励公平竞争的方式和积极上进的法律制度,民商法才能在国家的.法律体制当中真正处于一个进步、主导的地位,所以可以对国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一个至关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将面临着全新的问题,中国的民商法甚至还出现了与民商事单行法并存的局面,所以如何进行民商法律制度改革,将会是我国当前法制建设重要的内容。

  一、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相关概述

  民商法律制度是国家为了进一步达到经济目的,并逐步实现利益而行使的相关权利,只有真正建立公平竞争的发展轨道,才能鼓励并建立向上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般是由民商法、经济和社会法所共同构成,其中的民商法可以直接规范市场的主体进行相应的交易,其法律的规范所反映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的内在发展要求,它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民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所以在民商法的适用范围中,民商法具有规范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资格,使其拥有从事市场活动的权利和行为能力;保证民商法规范市场交易过程中真正的财产关系,从而确保民商交易安全性,保障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有序进行。

  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需要民商法的保障,只有这样,才可以给市场经济带来巨大经济效益。

  二、我国民商法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民商法体系当中,我国的社会主义民商法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并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典,同时由于我国民商法过度分散并没有采用一些应急式的立法,从而导致我国出现了很多民商法并存的现象,没有一个整体的法律核心。

  (一)世界贸易自由化对中国民商法提出全新挑战

  我国加入世贸后,我国民商法制度面临着全新的发展问题,受世界经济自由主义的发展影响,世界贸易组织以公平、自由、公正地精神,去积极引导经济贸易的透明程度,并倡导自由贸易原则,并实现最惠国待遇的原则,这些自由的原则是世界经济自由发展的集中体现。

  我国现代民商制度的理念缺失,这样不利于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修正。

  (二)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制度相对比较滞后

  现行的民商法并不能真正充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我国现行的民商法是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的,当时改革开放还处于一个起步发展阶段,民商法更多是反映计划体制的相关特征。

  (三)民商法的立法体系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民商法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导致我国的民商法立法体系并不完善,这是我国当前民商法律制度所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在我国法律制度运行的体系当中,法律规定有些条文非常粗糙,而且内容也不是很详细,所以国家的行政部门和最高人民法院也不得不去发布一些相关的细则、条例和办法,进一步澄清和弥补法律当中的空白,但是这些规定一般没有进行统一规范,而且有些立法甚至是出自多家,会出现多次立法的现象。

  (四)我国的民商法存在着空白

  我国的民商法律过于简单,而且还存在着不少立法的空白,所以我国民商法律制度面临着很多问题,首先,在公布民事立法之前,需要通过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进行详细的规定,人民法院也会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从而导致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进行相应的司法解释,这就导致民事法律过于具体化,而且过多的司法解释会使一些法律失去原本存在的价值,我们需要通过行政法和部门规章制度,补充法律的空白。

  (五)我国没有建立民商法建设的人才培养机制

  目前民商法人力资源管理落后,其部分相关人员没有法制研究的经历,文化水平偏低,没有出色的立法研究的水平,所以不能有效贯彻全面立法的管理思想,甚至会产生重大过失,所以要构建民商立法的人才培养体系,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个人实际操作技能,同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工作人员的管理体制。

  三、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

  我国的民商法经过体制改革之后,已经取得了卓越的成效,但是仍然有不少企业信用存在着较多问题,主要是操作风险过高、资产质量低、支付困难,甚至有些还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于是如何完善市场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风险的体制,就成了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

  (一)需要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

  建设科学的法律体系不仅需要摒弃粗树大叶的立法原则,还需要根椐市场发展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规划,真正明确认识并完善市场经济体系,这样才能防止各种法律法规的简单拼凑。

  要摒弃过去应急式的立法,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要求,这样才能在科学预测的发展基础上,制定一个相对全面的民商立法的相关规划,从而避免立法工作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使各类的法规能够形成配套,并协调一致。

  我国民事立法如果要进一步完善,则需要尽可能地将法的内容进行相应的明确、细致化、周全化,

  才能真正消除民事立法粗疏所带来的各种弊端。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严格执行民商法的“三查”制度,及时剔除不良的条例,对于一些落后的法规要建立相关的处理措施,提高民商立法的有效性。

  (二)改变过去传统的民商管理制度

  现行的民商立法和司法活动当中,要想起到一个先导作用,最重要是民商法的理论,我国的民商法理论如果要取得相应的成效,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科技和电子商务的进步,过去传统的交易模式会导致交易非常复杂。

  财物大规模的流转,必然会改变社会财产的真正归属,如果财产的支配和种类发生巨大的变化,这就从客观上要求民商法的物权和合同等法律法规制度需要更加细致,从而真正完善民商运作的过程。

  (三)充分完善民商法律制度的运作

  建立健全地法律运行机制,这是法治国家存续和发展的基础,必须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度,监督各个部门对于法律的实施;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取得相应的权力,可以依法行使职权,但是不能越权;司法机关要真正做到独立于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会受到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干扰,这样才能做到公平和公正,敢于监督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进行依法办事。

  (四)我国民商立法需要填补市场空白

  民商法的技术性主要体现在其组织上,同时也体现在行为法当中,民商法规范不仅需要有定性的规定,同时还需要有定量的规定,比如公司当中的公司形式的设计、权利的分配、利益的配置以及股票市场的操作、责任方面的追究、票据的抗辨认以及追索权的行使,都需要有强烈的技术方面的色彩,所以民商法的技术原则不仅需要有规范的设计,同时还需要在整体上表现出不同规则的协调性,这样才能真正填补市场的空缺,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

  (五)培养具备民商立法水平的人才

  加强立法人员的培训,培养其健康良好的民商立法理念,提高司法人员建立完善的民商立法的意识,相关部门需要配置专门的民商立法监督管理人员,对相关企业的领导层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市场主体人员的素质,使企业的管理人员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样才能将民商法的作用发挥到极致。

  [参考文献]

  [1]韩莉.浅谈金融机构信用政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13) .

  [2]李霞,张瑞山.灵活应对信用政策加强应收账款管理[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6(11).

  [3]杨永刚.浅谈金融机构信用政策[J].北方经济,2008(10) .

  [4]张明.我国民商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20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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