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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的连带责任

时间:2022-10-05 19:40:27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民商法的连带责任

  民商法的连带责任

民商法的连带责任

  摘要作为我国民商法中责任领域重要制度的连带责任,其主要功能在于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救济的救济途径。

  本文将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存在的连带责任的情形进行概括总结。

  并且对此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希望能够提提供一些借鉴作用。

  关键词民商法 连带责任 法律救济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由于同一缘由导致在多个责任人之间产生的相同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相关的责任人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并不局限于自己的份额,而是对全部责任负责,其中任何一个责任人对责任的履行都会导致所有相关责任人责任的消除,设置连带责任的主要出发点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犯的受害人能够获得法律救济途径。

  一、共同侵权或共同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他人利益受损,或者虽然不存在共同的主观故意或过失,但却由于其共同的侵害行为导致相应的损害结果,这就构成共同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相关规定,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的,应负连带责任。

  本条法律规定在具体的适用中存在意见上的分歧,分歧的焦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行为导致损害后果,但行为人并不存在共同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此时是否还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观点之一主张,尽管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过错导致了一个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事先不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在行为过程中也并不存在共同的过失,所以,行为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对立观点则主张,尽管行为人之间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但只要是其共同行为导致了同一个损害结果,那么就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由于共同侵权或者其他共同行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会做出不同的判决,大部分法院主张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各个侵权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但也有个别法院主张侵权人不仅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责任,其相互之间还具有连带责任。

  二、委托代理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一般而言,代理行为不会导致连带责任,但是如果是具有法律上瑕疵的代理则势必要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所指的瑕疵代理主要有:当委托授权不明确时,被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责,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明知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行为不合法而不反对的,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产生连带责任.

  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仍然与之进行民事行为,导致他人合法利益受损的,第三人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导致的连带责任

  在存在共同危险行为时,如果出现损害结果,但无法明确该损害结果具体责任人时,则做出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在其相互之间具有连带责任的推定,这一司法处理原则已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根据最高院所颁布的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应做出共同侵权的推定,这一司法解释填补了长期以来我国共同危险行为责任认定方面的法律空白,但是却忽视了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之间在内涵以及外延上的区别,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四、共同责任导致连带责任

  共同责任一般指的是由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筑物上的物品出现坠落、坍塌等,导致他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产生共同赔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人身损害案件的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做出了明确指示,根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桥梁、道路以及隧道等人工构筑物中因为管理或者维护不当导致损害结果的.

  如果原因是设计或者施工中存在缺陷,则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的设计和施工人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夫妻的共同生活期间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当债权人就其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权利的,不论此时夫妻关系是否仍然存在,双方都负有偿还责任,并且具有连带责任,如果夫妻任一方已经死亡,则仍生存的一方对夫妻关系存在期间所发生的夫妻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婚姻法适用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

  五、保证导致连带责任

  在连带保证中,或者是当事人之间未就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的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明确,而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内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则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同一个债务存在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并且保证人之间未就保证份额作出明确约定的,则保证人之间负有连带责任.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而债权人不存在过错,则对于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失,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主合同无效或被解除,被保证人应当将财产返还或者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证人负有连带责任;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违法规定将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其他个人提高担保,担保合同无效,对于债权人所受到的损失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六、雇佣帮工导致连带责任

  在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由于雇员的雇佣行为导致他人利益受损的,雇主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因为雇员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他人利益受损,则雇员应与雇主一并承担连带责任;帮工人为他人提供无偿劳务,在帮工过程中导致损害结果,假若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帮工人事先并未明确拒绝帮工行为,受害人向被帮工人和帮工人主张权利的,即要求被帮工人和帮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院应当支持权利人的主张。

  笔者仅是简单列举几种典型的连带责任,除此之外还有补充责任、垫付以及补偿等类似责任承担方式,以便为权利人提供最大限度的法律救济。

  参考文献:

  [1]舒符康.连带责任研究.湘潭大学学报.2005(5).

  [2]李军.民事连带责任刍议.法律适用.2004(4).

  [3]刘宗胜.民事连带责任制度研究.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1(5).

  [4]刘卫国.连带责任研究.四川大学学报.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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