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

法学论文(3)

时间:2022-10-01 05:32:16 法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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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范文

  例如,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设置账簿和根据凭证记账、办理纳税申报、要求提交有关资料、进入现场检查、实地检查、盘问检查、标本物品的无偿收集等。

  对此,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的学者对于行政调查的定义的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为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于特定行政客体所作的收集资料活动,是行政法中不可缺少的行政辅助手段。

  2、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为获取有关证据或其他信息,依法向被调查人收集各种资料(文字、录像、口头)的行为。

  3、行政调查即是对各式各样形态的行政机关对于私人所为的各种情报收集活动的总称。

  4、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进行信息了解、情报收集的行为。

  5、行政调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具体行使法律授予的权限时,为判断能否行使该权限而进行的事实调查或资料收集的活动。

  而对于行政调查的性质,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种看法认为行政调查行为是一种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做出的对相对人实体权利无关或只涉及相对人程序权利义务的行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我国占大多数。

  第二种观点认为它是一种程序行政行为,所谓程序行政行为是指由法律设定的,规制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形式与步骤的一系列补充性、辅助性措施的总称;它直接产生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引起该行政程序的运行,并对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产生间接作用或影响。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调查是一种中间行政行为,所谓中间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某一事件尚未最终处理完毕时所实施的各种行政行为。

  二、行政调查的种类

  在日本,行政调查首先可以分为一般调查和个别调查。

  一般调查是行政厅为了制定行政政策、统一标准等非为个案处理而进行的情报收集活动。

  个别调查是行政厅以做出个别行政决定、处理为直接目的而进行的情报收集活动。

  比如,警备情报收集活动就是一种个别调查,它以特定的个人或集团的思想和行为为对象,进行内部侦探和情报调查、跟踪等活动。

  以是否具有权力性基础为标准,日本行政调查还可以分为任意调查、直接强制调查和间接强制调查。

  任意调查是指行政厅需取得相对方合作(表现为消极的不拒绝和积极的配合协助)的调查。

  直接强制调查是行政厅可以依据排除相对方抵抗的调查。

  间接强制调查是行政厅以罚则或行政强制措施为背景的行政调查。

  有些法律也有为实现个别行政调查目的而使用必不可少实力的规定。

  比如日本《食品卫生法》第17条第一款,《高压瓦斯取缔法》第62条第一款等。

  当事人不服从或不参与任意调查,行政机关无权对相对人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不服从或不参与强制调查时,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制裁或者行政机关可采取一定强制手段迫使相对人参与调查。

  英国行政法上把听取相对人意见这一调查方式分为法定调查和任意调查,法定调查是法律规定部长必须进行的调查,事先不进行调查,部长做出的行为将会被撤销;而对于任意调查,法律规定部长有裁量权,是否进行由部长决定。

  有的学者还把行政调查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临时性调查、事先调查和事后调查。

  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可根据行政调查机关在行政调查关系中的地位的不同,把行政调查分为职权主义调查和处理主义调查。

  职权主义调查是指行政机关有义务依据职权采取一定的调查方法来调查事实真相,不受当事人陈述的约束。

  职权主义调查存在于双方法律关系之中。

  处理主义调查存在于三方法律关系之中,调查主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处于第三者或中立的地位,调查的对象范围仅限于双方当事人在辩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事实。

  听证主持人、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的调查主要是处理主义调查。

  三、行政调查的程序规制

  行政调查程序是指行政调查机关在行政调查时所采用的方式和所遵循的步骤的总称。

  程序虽然不直接涉及实体问题,但又决定着对实体问题的决定,并且可以为实体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有序而合理的制度化途径。

  不同的行政调查,其程序规制并不一致,但总体上仍能归纳出一些共同的要求。

  根据学者阿部泰隆和盐野宏的总结,日本行政调查制度的程序规制主要有:

  1、行政调查应遵守法定的权限规则。

  2、进行行政调查时,需携带、出示身份证明书等证件,佩戴公务标志。

  对于不具有相应公务身份要求的检查行为,相对人有权予以拒绝。

  3、除个别行政调查的性质决定了必须突击进行以外,一般行政调查应事先告知相对人,并向相对人说明理由。

  4、行政调查的进行应当严格遵循法定时限或通常的处理时限。

  对于法令规定限制调查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实施行政调查;对法令没有明确规定调查时限的,也应该在通常所用时间内完成行政调查。

  5、进入现场检查,应当通知调查相对人到场,并实行公开调查,赋予相对人提出意见的机会,以防止调查权的滥用,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6、进入公民住所调查等,应事先取得有权机关签发的令状等。

  日本最高法院认为,在与《所得税法》的盘问、检查权的关系上,宪法第35条并不是排他的,仅适用于刑事程序,对行政程序也有适用的余地,但是,不适用于《所得税法》上的盘问、检查权。

  此外,对公民、法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和储蓄存款检查,要有一定格式要求的许可证明等。

  7、由法律赋予的调查权限,必须用于需要该调查的行政决定,特别是不得用于犯罪调查。

  关于行政调查结果的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8、行政调查不得泄漏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行政调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我国的学者认为,程序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

  在这里,法律的重点不是决定的内容、处理的结果,而是谁按照什么手续来作出决定的问题。

  简言之,程序是决定的决定。

  法学论文范文三

  分析从法律角度中国的新闻立法

  摘 要:新闻立法的倡议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在人民大会堂被提出,并且受到了不少人的肯定和期盼,随后立法部门、行政部门、新闻媒体和法学专家纷纷献言献策,然而时至今日却依旧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出台。

  究其理由,主要是因为新闻法与新闻活动的关系、立法原则性和必要性以及其中的条文构建仍存在争议。

  本文试图从新闻法与新闻活动的关系入手,探析当前新闻法规的概况及其弊端,进而进行分析并归纳总结新闻立法的指导思想。

  关键词:新闻;立法;指导思想

  一、我国新闻法概况

  从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新闻法《出版自由法》开始,西方的新闻立法开始走向成熟,在新闻出版行业在规范化的过程中就已经遥遥领先中国。

  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家弥尔顿提出新闻言论出版自由的主张至今,西方的新闻法学理论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从一开始单纯地强调保护新闻自由到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再到新闻自由与公众利益并重,都是随着实际的政治经济情况而逐步完善。

  然而各国的情况也不相一致。

  南斯拉夫和罗马尼亚的新闻立法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经济基础上,是属于社会主义新闻立法,保障社会主义言论。

  与法国相比,英国并没有一部单独的新闻法,其将对新闻活动的保护和约束都规范在一系列分散的法律和规章当中,也因为在英国,新闻从业人员仅仅是从事非政府活动的个体公民,媒体并不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所以没有理由为新闻专门立法。

  同样,在美国,也没有完整的新闻法,但是其新闻媒体内部都制定了完整规范的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约束,

  在新闻机构内部对新闻稿件进行审查和修改,很多新闻机构甚至长期聘用律师代为审阅稿件,所以新闻审查在新闻机构内部就已经得到了实现。

  对于西方的新闻立法我们应当考虑到不同的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不能不加批判地全盘引进。

  回顾我国的新闻立法进程,我们不难发现这其实是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要保护报道真实新闻的自由,随后在各种政治运动的影响下,我国的新闻行业和法制体系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新闻自由得不到保障,新闻立法就更无从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