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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气会发言稿参考

时间:2021-02-03 15:57:46 发言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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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志们:

  为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劳动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省人大分别制定出台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印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并要求对社会展开广泛地宣传活动。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权的核心内容,是劳动者及家庭生活的主要来源和依靠,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对于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实践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全文共分7章66条,内容具体 ,涵盖了工资支付的方方面面,针对重要工资支付方面存在的诸多突出问题和矛盾,对工资的正常首长机制,分配原则与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周期与支付方式、欠薪预警制度、重点监察制度、建设工程领域的工资支付保证措施,以及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都作了详尽规定,填补了我省在工资支付方面的法律空白,使工资支付方面的行政执法有法可依。

  新出台的《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者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

  不得少于二年”有利地保护劳动者记录加班情况。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一千至一万罚款,并可以对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至五千元罚款。

  《条例》三十一条还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严格地扼制了一些企业只与职工签合同而不提供劳动岗位的恶劣现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关于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六项工作布署,劳动部、建设部联合制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正确处理建筑业民工工资提供了政策依据。《办法》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办法》中还明文规定:“建筑企业每月至少一次支付期员工工资。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不得低于预付的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结算、支付部分,按当年7月份结算、支付上半年工资,次年元月份结算、支付上年

  度全年工资,并足额支付。”从根本上保证建筑业民工工资追讨有主、责任有人。对此我们还将联系市建设部门、市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分成若干小组,从本月20日起在全市《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很很打击建筑业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歪风。届时,热情欢迎各位关心和支持此项工作新闻记者采访和跟踪报道,我们将提供积极的便利条件。请并在新闻媒体公布我们的投诉电话:9988656。

  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于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劳动监察条例》的出台,是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标志着劳动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有利地保证了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国得以贯彻执行。对推动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分5章36条,对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职责义务、监察事项、案件管辖、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有利地保证社会保险费足额征缴工作。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

  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条例》三十条还就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案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等情况,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应当说《劳动监察条例》的施行,将为劳动行政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有利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然而《条例》二十条也对职工投诉的问题,在时间上作了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劳动者“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我们坚信随着国务院的《劳动监察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以及劳动部和建设部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施实,将会对我市劳动保障法制工作,对切实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巨大的作用。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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