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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道德与现实社会道德关系分析

时间:2022-10-08 05:07:29 公共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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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道德与现实社会道德关系分析

  网络道德与现实社会道德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跟着小编来阅读下面这篇论文吧。

       摘要:网络道德与现实社会道德之间存在一种部分与整体的辫证关系。现实社会道德对网络道德具有精神动力功能、评价功能、指向功能、规范功能、调节功能,网络道德是现实社会道德在虚拟网络上的延伸或再现。但是网络技术形成了网络道德行为的动态性;网络道德也可以张扬和强化现实社会的美德,催生出新的社会道德观念和行为习惯。而墓于二者的这种辫证关系,加强现实社会道德教育,规范约束网络行为,是促进网络道德与现实社会道德良性互动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网络道德 现实社会道德 互动关系

  网络道德是信息时代人们通过电子信息网络而发生的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调节的伦理准则,是网络建设的一个新课题。网络道德相对于社会主流道德而言,属于“亚道德”范畴,它源于社会生活中的道德体系,又有别于现实道德,它既可能对其进行补充、创新,也可能对其进行偏离、反叛。我们只有认识到网络道德与现实社会道德之间存在一种部分与整体的辩证关系,才能采取适当的措施,实现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一、现实杜会道德对网络道德的主导作用

  现实社会道德是现实社会既有的对人们日常行为的规范,影响到人们行为的方方面面,具有整体性和一般性,它对其他诸如工商业、教育等具体领域的道德行为都具有普遍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当然,在信息时代,网络道德与现实社会道德之间也存在这种部分与整体的辩证关系。所谓网络道德问题是指人在网络中的行为和信息的本体与人在现实社会中的伦理道德发生的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网络道德问题的滋生仅牵扯网络自身。网络不是一个独立的、封闭的系统,其形成和运转离不开现实的社会大系统。作为系统的现实社会道德会对人们网络行为和网络伦理道德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激励和约束功能:

  1‘精神动力功能由于现实社会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习惯、传统和教育以及社会舆论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的精神力量,而网络行为和网络伦理是要通过主体人来进行的,因此,这种精神力量就可以作为一种动力,推动网络行为和网络伦理的形成和发展。

  2.评价功能所谓道德评价,就是人们依据一定社会和阶级的道德标准,对人们的行为所作的善与恶、正确与错误、应当与不应当、有利与不利的评论判断。通过评判,推动网络行为和网络伦理道德沿着有利于人类社会的方向发展。

  3。指向功能现实社会道德也通过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良心引导着网络行为和网络伦理道德的发展方向。

  4.规范功能现实社会道德的规范性就是道德的约束性,表现为社会整体价值取向对个人、个人对个人、个人对自身的约束。道德在网络活动中的调控功能怎样,就具体表现为这三个方面约束力的大小上,而这种约束性又离不开道德的规范调节。

  5.调节功能网络时代,它不仅需要运用正确的科技政策、法律和一些行政制度、措施来调节和处理错综复杂的关系和矛盾,还需要人们利用内心的道德信念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由于作为系统整体的现实社会道德会对人们网络行为和网络伦理道德的形成和发展具有上述激励和约束功能,所以可以说,良好的现实社会道德必然会推进良好的网络道德的形成和发展,反之就会凸现网络道德危机问题。不仅整体的社会道德水平在理论上会影响网络道德,而且就个体的人而言,不同的个体所接受的现实社会道德程度时不一样,所以不同的个体在网络上就表现出不同的道德行为。并且同一个体在不同时间或不同的地点其社会道德水平也可能表现出不一样,所以同一个体在网络上有时也表现出不同的道德行为。当其灵魂中的“天使”战胜“恶魔”时,个体在网络上的行为就表现出人性善的一面,反之,就是“恶魔”在网络上横行之时。也就是说,一个人在现实中具有什么样的道德品质和素质,在网络生活中他会表现出同样的道德素养。网络道德问题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在网络上的具体体现而已,并非完全是新事物。所谓网络道德危机实际上是作为系统整体的现实社会道德的危机,是现实社会道德在受到全球化、经济变革、政治多元化等多重冲击下表现出来的种种非道德言行在网络空间的再现和延伸。

  二、网络技术和网络道德对现实社会道德的反作用

  虽然作为整体的现实社会道德对网络道德的形成和发展具有精神动力、评价、指向、规范和调节等功能,但是作为部分的网络道德由于网络技术的特性而有其特殊的表现,并对现实社会道德形成和发展具有极大影响。

  1.网络技术形成了网络道德行为的动态性

  精神分析理论认为一个人的人格结构包含本我、自我和超我。只有三种“我”和谐协调发展,人的品格才会健康。网络中的人除了“真实的我”、“现实的我”等之外,还有“网络的我”。“真实的我”受制于本能。“现实的我”受制于社会道德和法律。“网络的我”受制于网络社区的法律和道德。每个人在网络上的存在都是虚拟的、数字化的、以符号形式出现的,人与人的交往也表现为符号与符号的互动。上网的人都缺少“他人在场”的压力,“快乐原则”支配着个人欲望,日常生活中被压抑的人性中恶的一面,会以这种无约束或低约束的状况在网上得到宣泄。由于网络社区鲜有有效的法律和道德来约束这种行为,于是“网络的我”更贴近“真实的我”,一旦“现实的我”放松警惕的时候,也就是“网络的我”在网上大行其道,疯狂冒险之时。广东团省委谢宗宝的一份调查报告中提到:有31.4%的青少年并不认为“网上聊天时撒谎是不道德的”,有37.4%的青少年认为“偶尔在网上说说粗话没什么大不了的”,还有24. 9%的人认为“在网上做什么都可以毫无顾忌”。由于网络中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压力和要求,很难让人独善其身,也很难让人独慎其行。新闻组中和BBS上的不健康言论进行人身相互攻击、漫骂已经司空见惯,千百万网站和数不清的电子刊物使剿窃、修改、转贴他人的文章能够完成在分秒之间。还有充斥网上的假新闻,泛滥成灾的网络色情,横行肆虐的黑客。在网上很可能是莽汉泼妇,在生活中却是温文而雅的人。生活中不苟言笑的人却在网上侃侃而谈。许多大学生从网络中走出时,常常问这样一个问题“我还是我吗?”。由此可见,“网络的我”不断地转换于“真实的我”、“现实的我”之间,这样就形成了网络道德行为的动态性,从而异化人的道德行为。网上道德感的弱化会直接影响网络的建设,而且可能反作用于人们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