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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意在公共事件的影响

时间:2021-02-04 11:04:58 公共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网络民意在公共事件的影响

  网络民意在公共事件的影响

  【摘 要】网络民意是传统、现实民意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是借助或通过网络这一信息平台所反映、表达、实现的社会公众思想、舆论的趋向和导向。

  本文以杭州飙车案为例,分析网络民意对公共事件的影响,并就如何看待网络民意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网络民意 公共事件 杭州飙车案

  一、网络民意的定义

  互联网以独特优势塑造了新型社会舆论空间,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民意表达方式――“网络民意”。

  它是传统、现实民意在互联网上的延伸,是借助或通过网络这一信息平台所反映、表达、实现的社会公众思想、舆论的趋向和导向。

  可以说,网络民意就是现实生活中民众对某一事件、某一事物或者某一观点等等的看法、意见、建议的综合反映。

  ①关于网络民意的法律意义是:“网络民意”究其实质,不过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目前,网络已成为草根阶层表达民意的最便捷的渠道,它允许不同意见和观点的表达,逐渐成为民众接近政府的捷径。

  许多的社会重大事件,一经网络曝光,便会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强烈的关注,于是很多的事件也在网民的关注和网络的监督下得到了解决。

  二、网络民意在杭州飙车案中的影响

  2009年5月7日晚,25岁浙大毕业生谭卓在走过斑马线时,被快速行驶的跑车撞死。

  肇事者为杭州富家子弟胡斌,当天晚上他驾驶的为经过改装的三菱跑车。

  这件事情在网上引起热议,很多网民表示要严惩肇事者,而之后,杭州警方轻率的表述,把自己送上了风口浪尖――70码引来了民众的质疑。

  稀缺的真相,激发了网民对这起交通肇事案中权力与财富勾结的想象,一时间,网上申讨声不断,网民的情绪被彻底点燃。

  肇事者的母亲也遭到了网友的人肉搜索。

  网络民意对于这起公共事件几乎呈现一边倒的现象,网友纷纷表示要严惩肇事者,双方身份的悬殊,更加加重了这起交通案件的悲剧色彩。

  案件的处理在网络民意的舆论监督下进行,最后的处理结果是胡斌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并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谭卓无责任。

  20日,杭州飙车案侦查终结,受害者父母获赔113万元。

  虽然事件的处理结果令很多网民失望,很多人认为处罚太轻了,但这毕竟体现出了网络民意所产生的吁求社会公正的积极作用。

  可以说在杭州飙车案中,网络民意的力量不可忽视,如果没有网民的力量,这个事件也许无法进入公众的视野。

  事件的结果也许和现在的也会大相径庭。

  正是因为网络民意强大的舆论监督作用,事情的真相才没有被掩埋。

  在网络时代,公权力想要牢牢控制住话语权已经不是件易事。

  尽管夹杂着失真和情绪,但是作为一种非官方的表达方式,网络民意改变了以往的话语权力格局。

  浙江省委党校教授吴锦良认为,网民们的言论不仅直接推动了事件真相的调查,而且网民对事件公开讨论本身就是在践行公民权利,因为表达权和监督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②

  为什么事情一旦经过网络曝光,就能成为人们迅速关注的热点呢?这和网络自身的特点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新的媒体,网络所覆盖的读者面,是任何传统媒体都无法比拟的。

  一份报纸的.发行量,上百万就是一个了不起的数字了,而网络中一个热门帖子的点击率就可能超过它。

  其次是因为网络的匿名性,使网络参与者可以在不暴露自己身份的情况下发表言论,避免自身利益遭受损害;而网络的便捷性,可以使一件事在一夜之间家喻户晓,迅速成为舆论热点;第三是网络的放大效应,通过各种各样的“人肉搜索”和知情人的不断“爆料”,使网络突发事件更具有吸引力和杀伤力;第四是网络的实时参与性,可以使不同地方、不同层次的人穿越时空的障碍,任意时刻在网络上“开会讨论”。

  正是因为网络天然具有这些特点,才使网络民意也有了其他传统媒体民意所不具备的特点。

  三、网络民意的局限

  1、由于网络成了公众表达民意的渠道,很多人对网络寄予了太多的希望。

  普通人在生活中无论受到来自何方的不公正对待,首先想到的就是上网披露,引起关注,而公众的关注毕竟是有限的,而且这样的例子如果出现重复,公众也慢慢的会失去新鲜感,也就不会给予太多的关注了。

  2、网络民意同时还具有可逆转性,网络民意有着很强烈的情绪化倾向,同一件事,一个表述口径可以掀起汹涌的波涛,另一种表述口径可能完全颠覆前者。

  最典型的是所谓“哈尔滨6警察打死大学生”事件,一开始网络民意一边倒的倾向于死者,但当死者被贴上“富家子弟”、“领导亲戚”的标签后,立马网络民意开始倒戈。

  但其实,死者的家庭背景并不属实,而是有人杜撰的。

  所以说,事情发生了,传到网上,网民第一个想到的不是真相到底是什么,但凡事件中的当事人身份悬殊,或出现钱权逾法时,网民就会条件反射,处于弱势的一方肯定会得到更多的同情和声援,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民意在很大程度上不是一种理性的诉求而是一种情绪的发泄。

  3、网络仅仅是一种民意的载体,舆论不能最终解决问题。

  像云南躲猫猫事件,杭州飙车案,很多人对事件的处理结果还是颇有微词的,但这是属于司法范围内的事情,而不是网络民意能够解决的,况且,网上的热点事件来得快,去得也快,网络民意不可能对一件事情一直保持着关注。

  像杭州飙车案等这些事件,是因为舆论得到了当地政府和高层人士的善意回应,才使案件有一个相对公正的结果,如果公权力掌握者不予以善意的回应,网络上哪怕唾沫汇成洪流,又能怎样?

  四、怎样看待网络民意

  不可否认,网络民意的存在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网络民意在促进公共事件的解决中起到了很强的监督作用,正因为有了网络民意,社会的良知和正义才多一份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才能在网络民意的“护航”下得以保全。

  但同时,由于网络民意自身存在的局限,有时会存在不理性的行为趋向,甚至会给事件的当事人造成伤害,而这种伤害一经网络的夸大,是难以弥补的。

  所以,对于网络民意,一方面政府应该理性地加以引导,使网络民意真正成为公众表达民意的渠道。

  另一方面,公众也应该加强自身的道德素质,在重大事件面前应该保持理性,而不是妄加评论。

  这样,网络民意才能真正反映社会草根阶层的呼声。

  参考文献

  ①网络民意,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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