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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收益与公共管理的关系探究论文

时间:2022-10-08 07:12:50 公共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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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收益与公共管理的关系探究论文

  所谓合作收益是指与竞争收益相反的利益获取形式,也就是个体的人或组织并不通过展开与其他个体的竞争取得收益,而是通过与其他个体进行合作而获益。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个体的人或组织再也无法完成全部的社会生产或相关事务,必须依赖于合作行动或生产才能达成,这就开始形成了社会公共事务。公共事务的出现必然需要特定的人或机构进行管理,于是又出现了公共管理。由此可见,人类合作促成了公共事务,公共事务需要公共管理,而公共管理则是公共机构运用公共权力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公众在享受这种管理服务的同时也在获取收益,进而继续促成合作的形成。

关于合作收益与公共管理的关系探究论文

  一、人类选择合作的原因和形式

  (一)人类选择合作的原因

  出现合作的原因在于出现了社会分工,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生产力达到一定高度时的必然。社会分工使生产力进一步提高,增加了社会财富,而分工的出现注定了只有开展合作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现实利益的存在及人类渴望更多利益的心理是促成人类合作的内驱力。当人类合作不断提高生产力并积累更多财富的同时,合作的高效率也日益凸显,于是人类社会中对合作的认同度也越来越高,人类合作的意识更加浓厚、成熟。合作的好处体现在两个方面:作为个体的人或机构能够通过与其他个体开展合作获取实实在在的物质财富。原因是合作扩大了行动或生产规模,规模效应进一步推动了财富的累积。另一方面,人是社会性生物,只有在与其他个体的互动中,人才能显示存在的价值。而在群体中的人也能同时获取存在感、安全感、归属感等良性感受。

  (二)人类选择合作的形式

  早期人类的生存模式与自然环境中的其他动物比较类似,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群体式的生存,成员之间有着或亲或远的血缘关系。这也决定了早期人类合作是基于基因基础上的合作,也是一种小范围的比较狭隘的合作形式。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分工自然出现,私有制由此形成,这种状态下人类基于血缘的家庭合作模式的有效性日渐弱化,不同部族间对于交换的需求则日渐增加,同时伴随着联姻活动的不断扩展,无血缘关系的部族之间的接触与融合越来越密切,最终形成了无血缘关系的人类合作的雏形。而当超越血缘的人类合作一经形成,则原本相对狭隘的合作就逐渐形成了具有现实意义的人类社会合作的主流模式。

  二、合作收益的构成

  良好的合作不仅建立在对收益的合理分配上,而且需要尽可能使收益实现最大值。这就涉及参与合作的各个个体净收益的大小,也就是要确保个体收益Ri 大于个体合作成本Ci 才能实现有效的合作。作为生产成本的Cp 与交易成本的Ce 共同组成了合作成本C,即C=Cp+Ce。当参与合作的个体数量不断增加时,就会出现个体参与合作者被分摊到的生产成本开始下降(Cp/n)而交易成本(Ce/n)开始增加的情况。这就涉及一个成本均衡问题,也就是说,要想取得个体参与合作者被分摊成本的最小值,就必须考虑在单位生产成本与单位交易成本之间取得一个相对平均的值。以经济学的理论观点看,也就是实现边际成本与收益的均衡。

  由此可见,取得合作收益最大化的决定点是对合作的交易成本Ce 的管控,而交易成本至少涉及四方面:防范成本Ce1,就是确保维护参与者个体私利的同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私利;信息成本Ce2,就是为促成合作而产生信息造成的成本;监督成本Ce3,就是监督约束合作参与各方履行承诺产生的成本;谈判成本Ce4,就是取得合作收益后合理分配时会产生的成本。综上所述,为了达成合作并取得能令各方满意的合作收益,就需要在维系合作关系的同时实现收益最大化,也就是需要同时实现收益的合理化分配和对交易成本的严格控制,这就对公共管理的设计与执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从亚里士多德的“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可以看出,人类相对自私的天性注定了关注私益永远多过公利,即使是参与公共合作,作为个体的参与者也常常更加看重自身能够从合作中获取的利益,而对于其他个体的获利或公共收益有所忽略。因此,公共管理的施行不仅是促成合作的前提,也是控制成本、获取收益及合理分配的核心。

  三、公共管理实现合作收益的策略

  人类开展合作行为遵循的秩序中既有私人领域,也有公共领域。诸如家族合作、契约合作、私人规章合作等形式下的合作秩序均属于私人领域范畴内。因此,为确保公共领域中合作的顺利达成,以公共权力约束和保证公共秩序就十分必要且重要,有了公权维护的合作秩序才是可预期且正当与稳定的秩序。不仅如此,公共领域内的合作行为往往涉及影响面广泛且有明显外溢效应的公共事务,若以私人权力或仅仅依赖当事人处理明显不妥,故对这类公共事务的处置也必须依赖公共权力,通过进行公共决策,在公众均认可的前提下构建秩序,以此顺利达成公共合作、取得合作收益。但在另一方面,当公共权力开始涉及合作秩序的约束与维护时,将难以避免完全杜绝一种潜在的危险性,那就是公权侵犯私权。

  由于人类合作与公共管理的复杂性,在维护合作秩序时,不排除公权超越边界侵入私权自律性质的合作秩序中。当这种问题出现时,就会面临着私权的自由被剥夺、合作收益遭到侵犯的局面。假如持续时间较长,则这种状态下的合作很难继续维持,且此时的公权将演绎成强权,管理机制中的“公共”性也将消失。由此可见,在基于宪法高度的法律视角下分清公、私域和公、私权界限,并恰到好处地匹配公权与公域、私权与私域,是从管理机制层面促成合作的前提。同时,对公、私域和公、私权界限的划分和一一对应也会从根本上决定合作程度与范围大小。也就是说,只有基于宪法和法律高度上的对公、私域和公、私权的定性与定量才是合理的合作秩序建设和维护的先决,才能最恰如其分地界定公共管理的模式与范围,才能最终达成合作、实现合作收益。

  四、结束语

  合作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变化的必然结果,通过合作取得的社会收益不仅扩大了整个社会的财富积累,也使人类在社会生存中具有更加良好的状态。通过开展公共管理实现合作及取得收益是促进合作的必要手段,更是优化合作模式、实现合理分配与收益最大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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