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简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时间:2018-01-02 17:06:13 工作简报 我要投稿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1

  教育部昨天发布,已与十多个省份签订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目前,此计划在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已经实现了全覆盖。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截至20xx年10月底,全国超过二分之一的县实施了营养改善计划,超过二分之一的义务教育学校提供营养餐,近四分之一的义务教育学生享受营养膳食补助。

  严格把关 杜绝从孩子嘴里“揩油”

  教育部要求将政府采购、集中招标落实到每一笔大宗原材料采购,严把“入口关”,坚决阻止不合格企业参与,让任何单位、任何人不能从孩子嘴里“揩油”。同时,大力推行“阳光校餐”项目,实现营养改善计划执行规范化,学生营养科学化、标准化。

  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591亿元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五年来,可以说基本解决了贫困学生的在校吃饭问题。按照每人每天4元,每年800元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591亿元。

  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连续四年的跟踪监测表明,国家试点县中小学生贫血率降低8.9个百分点,学生养成一日吃三餐饮食习惯的比例增加4个百分点。学生的身高体重都有所增长、身体素质有所改善、营养不良问题得到缓解,学生缺课率明显下降。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增强学生体质,提倡合理膳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不断提高学生健康水平,根据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开展营养餐资金审计自查工作的通知”,我校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我校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汇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我校由原榔口中心小学和原榔口初中合并为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于20xx年春开学之际,迁入新校址。

  20xx年春,我校共有学生407人,其中小学300人,初中107人;寄宿生220人,非寄宿生187人,教师33人;

  20xx年秋,我校共有学生457人,其中小学339人,初中118人;寄宿生297人,非寄宿生160人,教师33人;

  20xx年春,我校共有学生457人,其中小学339人,初中118人;寄宿生291人,非寄宿生166人,教师34人;

  20xx年秋,我校共有学生360人,其中小学242人,初中118人;寄宿生300人,非寄宿生60人,教师34人;

  二、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我校领导对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高度重视。开学初,学校认真制定了“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实施方案”,为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落到实处,学校成立了以卢志斌校长为组长,分管后勤工作的副校长陈长贵为副组长,校委会其他人员及班主任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把学

  生营养计划作为学校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切实做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管理工作,把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正常有序实行。

  三、制度齐全,落实责任

  为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学校制定了“食堂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加工管理制度”、“发放制度”、“食品留样制度”、“班主任跟餐制度”,“卫生突发事件报告制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信息上报制度”和“学校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等管理制度,健全了营养餐留样、班主任领取和学生用餐三类台账,规范了营养餐操作、加工、分发食用流程。

  每周对营养餐工程的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卫生监管情况和学生的领取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做到了及时整改。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是党和政府体恤民情、关心学生身心健康的具体体现,是典型的亲民、爱民、惠民工程,为把党的这一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学校通过召开教师会、家长会、班会、致家长的一封信、黑板报等途径,广泛深入宣传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义、政策和做法。使学生、家长和社会了解并争取得到他们的支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形式,向学生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

  五、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1、一、二年级实行课间加餐,采用牛奶加面包的模式,食品由上

  级统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实行的是供应商定时定量定期配送,专人专车专程送达学校,我们按照相关规定向供货商查验、索要、留存供货商的相关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资质证明。学校安排专人负责食品验收工作,建立了详实的食品入库台账,有验收记录,并注明了名称、数量,确保学生营养餐在规定的保质期内。

  2、其他年级采用午间加餐,我们也严把质量关,严格入库程序。每次在配送的食品进库时,都认真清点、仔细检查、细心核对、准确登记,严格检查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外包装等,索要质检报告单,双方办事人签字,学校专人专账管理,防止过期、霉变和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发生。所有交接手续规范,谁接手谁签字谁负责。

  3、存储规范安全。我校设置有专用储藏室,专人负责,每天定时向加工人员发放营养餐,闲杂人员不许接近库房和加工场所。保管人员能够认真负责地做好保管工作,并建有规范的台帐记录。营养改善计划保管能严格执行食品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营养食品存放离地面15cm,离墙10cm,在有防潮设备的架体上存放,储藏干净卫生,通风透气,能够定期开启空调,室温控制稳定,防止了食品霉变。防盗、防鼠、防尘设施到位。有计划有次序地发放食品,防止积压、变质现象发生。做到了先入库的先出库,后入库的后出库,并做留样记录,详细记录了留样食品的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每份保存48小时以上备检。

  4、严格实行加工检查制度。加工人员身体健康,做到了穿工作服持证操作,个人卫生习惯良好,并按时对炊具进行清洗和消毒。

  5、严格实施加工规程。加工操作规范,细节符合要求,未出现不

  熟、不热等现象。蔬菜加工前用水冲洗、浸泡,做到了严格消毒。加工过程也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坚持实行留样制度。

  六、存在问题

尽管学校每天按时为学生提供合格的营养餐,但仍有个别学生在一些商店、摊点购买小食品,安全隐患责任难以分清。

  七、改进措施

  1、强化安全监管,禁止学生购买小食品,加大营养餐的宣传力度,利用班队会对学生进行食品质量安全、营养知识教育,积极指导学生科学地食用早餐。

  2、完善营养餐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供餐流程。

  3、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管理培训,强化管理,更好的落实营养餐改善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3

  青少年营养健康状况关系个人成长发育和全面发展,关系国家未来和民族兴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党和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学校特将相关事宜告知家长。

  一、实施范围

  国家在我县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中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二、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按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提供营养膳食补助,一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算,共计600元。

  三、资金定位

  第一,补助。中央提供的是营养膳食补助。第二,扶贫。目前中央提供的营养膳食补助覆盖的都是特困地区,带有扶贫性质,不同于一般专项资金。第三,足额使用。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要“吃”到学生嘴里,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第四,改善营养。补助资金的使用要切实改善农村学校学生的营养状况。第五,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是国家补贴给每位学生的专用营养补贴,学校应在原有膳食搭配方面提高标准。

  四、供餐方式

  由县政府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资质的餐饮企业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营养早餐,具体由学校食堂实施,实行早餐免费供应。

  五、注意事项

  1、为了防止因食用早餐引发不安全事故,对一些喝牛奶会引起胃肠道反应不能喝牛奶的学生、患有胆囊炎或胆固醇较高不能吃鸡蛋的学生,家长可以向学校及时反映情况,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调配。

  2、学生营养餐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在班主任的看护下当场吃完,不得带回家食用。

  监督电话:0839—7802031

  20xx年11月1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4

  尊敬的家长朋友:

  您好!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与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关爱孩子,教育孩子,让孩子们健康成长,是我们共同的心愿。孩子的健康成长既在于培养与教育,也在于科学的营养干预。为了帮助学生均衡营养,强壮身体,增强素质,国家正在逐步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这一计划的贯彻落实将有力促进农村学生营养膳食水平及身体智力发育水平的提高,有力推动我县的教育发展和社会进步。 我县作为南宁市6个试点县之一,从20xx年春季学期起正式实施。补助标准为每学生每天3元,全年按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补助资金将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午餐或课间餐;享受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小学阶段为一至六年级学生),我县于20xx年2月25日正式实施。

  在供餐模式上为课间餐,本着“营养、安全”的原则,供餐内容主要为:猪肉、大米、油盐酱、蔬菜四大类,所有食品均由宾阳县人民政府公开招标的中标企业统一配送。 为认真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我们已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了相关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加强跟踪监测和改进工作,把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建成“放心工程”、“阳光工程”、“民心工程”。希望家长积极支持配合,教育子女养成科学的营养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爱惜粮食,讲究卫生,珍惜劳动果实,勤奋学习,健康成长,也希望您能就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我县的实施进行广泛宣传,并适时监督提出宝贵意见。

  意见及建议:

  武陵中心学校

  20xx年8月30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xx〕5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xx〕25号),指导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有力有序有效实施,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营养改善计划是国务院自20xx年起实施的旨在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状况的一项健康计划,由中央财政为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20xx年起,陕西将“蛋奶工程”与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并轨,在非国家试点县(区)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20xx年底实现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市、县、区和农村义务教育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以县为主、分级负责、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省政府成立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全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成员单位由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食药监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供销社、团省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简称省学生营养办),负责全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市、县、区政府。市、县、区政府要建立责权一致的工作机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一)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县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二)县级政府是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实施。包括加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构的建设、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相关配套资金、配足食堂从业人员、保障运行费用、督促部门履职,保证实施质量和安全。

  (三)学校负责具体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的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建立奖惩制度,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范围。

  (二)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资金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县(市、区)财政部门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将食堂设施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食堂从业人员工资待遇、水电煤气费用等列入预算并足额保障。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建设符合学生就餐标准的食堂和餐厅。

  (四)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支持各级政府,加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工作人员,配齐办公设施,保障营养改善计划的长期有效实施。

  (五)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生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六)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与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储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

  (八)审计部门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促进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九)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物价部门负责督促学校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

  (十一)粮食部门负责培育“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实施“放心粮油”进学校工程,组织“放心粮油”生产企业和供应网点向学校供应质量安全的粮油产品。

  (十二)供销部门负责发挥供销合作社网络优势,在食品供销方面要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与学校建立采购关系,形成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给体系。

  (十三)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和营养健康协会,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等积极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在宣传教育、社会监督、改善就餐条件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实施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也纳入实施范围。其中西安市莲湖、碑林、新城等3个市辖区,以义务教育阶段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主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第九条 鼓励各市、县、区政府在确保应享尽享、人财物有长期保障的情况下,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实施范围。

  第四章 供餐内容和模式

  第十条 各市、县、区政府和学校要按照“安全、营养、热乎、可口”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学生供餐内容。

  (一)供餐模式。国家试点县在20xx年底全面实施学校食堂供餐,地方试点县(市、区)要加快制定学校食堂供餐或配餐企业送餐方案,到20xx年全面实现学校食堂供餐。

  (二)供餐内容。以学校食堂提供完整午餐为主,暂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供餐内容,通过配餐中心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学生提供新鲜、保质期较短和价值相当的完整营养早餐或正餐。

  (三)供餐食谱。参照有关营养标准和膳食指南,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科学制定带量食谱,做到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供餐企业和配送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对粮油等大宗食材及原辅材料,严格实行统一招标、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结算的办法,从源头和过程上确保实施安全。粮油应优先从“放心粮油”供应网点中采购,县(市、区)政府要协调推动学校与“放心粮油”供应网点建立直接、有序的采购关系。

  第五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的各类项目资金,加大食堂建设力度,实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建设全覆盖。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建设要遵循“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建设方案要按照“明厨亮灶”要求和食堂设置标准,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建设的餐饮安全指导。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倡导政府向专业团餐公司购买服务,引进专业化大型团餐企业委托运营学校食堂,促进学校食堂管理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食堂从业人员与就餐学生人数不低于1∶80的比例为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确保工作人员待遇,加强专业培训。加强学校食堂设施配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主要责任人,分管校长是学校食堂管理具体责任人。学校要明确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健全和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十七条 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试点县(市、区)要从长远发展考虑,科学定位配送中心的运行机制、配送内容及模式等问题,鼓励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采取招商引资等方式建设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开展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评优活动,优先考虑解决营养改善计划专(兼)职管理员职称评审、职务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等问题。各市、县、区在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时,要将农村学校的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人员纳入政策实施范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政府和学校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各项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学校食堂、配送中心、供餐企业要依法经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留样、配送、清洗、消毒等环节的管理。

  (一)食品采购。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供货商评议制度,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储存。食品储存场所要符合卫生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和库存盘点制度,食品储存应当分类、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饪。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四)食品留样。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专柜专锁。

  (五)食品配送。学生营养餐配送中心、供餐企业必须具备配送条件和资质。配送车辆及用具必须保证清洁卫生。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

  (六)清洗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教育。教育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配送中心、供餐企业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教育部门要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健康教育课程,通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专题讲座、主题班会以及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十二条 应急事件处置。各市、县、区和学校要逐级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学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学校应立即采取各项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在2小时之内向当地的卫生、教育、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学校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七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安排。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和地方试点补助标准均为每生每天4元,一学年按200天计算。其中43个国家试点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64个地方试点县所需经费由省与市县共同分担,对工作开展较好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地方试点县(市、区),给予奖励性补助。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将专项资金进行预算、分解和下达。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封闭运行,依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专项资金应当用于为享受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结余应当继续用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结转结余不得超过两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市、县、区财政、教育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分级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依托国家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和月报系统,监控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动态情况,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负责专项资金日常使用管理。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依法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加强对财会管理人员的培训。健全食堂原料采购、入库贮存、领用加工等管理制度,加强食堂会计核算。

  第二十九条 资金监督。各市、县、区应当借鉴“阳光校餐”成熟经验,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次等信息。学校、配餐中心、供餐企业应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带量食谱,以及实名制受益学生名单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营养监测和评估

  第三十条 各市、县、区卫生、教育部门要联合制定学生营养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督促监测县(市、区)和学校安排专人负责,抓好常规和重点监测,运用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结果,结合学校实际、学生体检、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期考试等,全面评价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成效。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区要成立营养改善计划专家指导组,配备专(兼)职营养师,加强学生营养健康教育和科学配餐指导,开展餐厅文化、文明餐饮、感恩励志、养成教育等活动,让学生全面掌握科学的膳食营养知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的饮食习惯,使学生终身受益。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这项惠民政策。高度注重舆情分析,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要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省级重点督查,市级定期巡查,县级全程检查,学校日常自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

  第三十四条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食品安全、资金安全管理和职责履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区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地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7月23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文章:

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

2.2016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

3.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

4.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

5.学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

6.2017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

7.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自查报告

8.义务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