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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险搬迁实施方案

时间:2021-02-01 13:08:36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避险搬迁实施方案

  当险情发生时,为了保证居民的安全,必须尽快实施避险搬迁的工作。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避险搬迁的实施方案范本,供大家阅读参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避险搬迁实施方案

  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一

  为加快推进榆林采沉区避险搬迁安置工作,根据《抚顺市榆林采沉区住宅房屋避险搬迁安置实施办法》(抚政办发〔20XX〕39号)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避险搬迁安置范围。

  西自略阳街、东至东洲区搭连路西段,北自浑河南路、南至东露天北邦等相关区域,涉及新抚、东洲两个城区。

  二、避险搬迁安置主体。

  所属区政府是避险搬迁安置和临时避险的主体;抚顺市采煤沉陷搬迁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管理;被避险搬迁人是指避险搬迁区域住宅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租用人)。

  三、避险搬迁安置地点和方式。

  安置地点为城东31方块;安置方式为产权调换。

  四、避险搬迁安置套型。

  安置套型共分十二类,最小套为40—45平方米,最大套为105—110平方米。

  多层楼房套型是40—45平方米至60—65平方米;高层楼房套型是75—80平方米至105—110平方米。

  每个套型区间不包括起始面积,包括终止面积。

  一类套型:40—45平方米

  二类套型:45—50平方米

  三类套型:50—55平方米

  四类套型:55—60平方米

  五类套型:60—65平方米

  六类套型:75—80平方米

  七类套型:80—85平方米

  八类套型:85—90平方米

  九类套型:90—95平方米

  十类套型:95—100平方米

  十一类套型:100—105平方米

  十二类套型:105—110平方米

  五、避险搬迁安置政策。

  (一)多层楼房安置政策。

  对私有产权房屋,按原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上调10平方米就近户型安置。

  如果被避险搬迁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再给予优惠扩大5平方米。

  原面积不收款,扩大面积部分享受优惠政策价1200元/平方米。

  具体操作时,按15平方米优惠面积先行组织实施。

  对于未按搬迁协议及时搬出的,其先行优惠扩大的5平方米按综合成本价收款。

  上调15平方米后仍不足40平方米的安置到40—45套型,抓阄确定安置房面积及享受政策面积,45平方米内扩大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收取扩大面积款。

  由于在实际安置中,是将同一套型档次的房源捆在一起进行抓阄,以实际抓阄面积确定最终安置面积,因此实际抓阄面积可能大于15平方米,也可能小于15平方米,以15平方米为基准上下浮动,自然差享受优惠政策价1200元/平方米。

  (二)高层楼房安置政策。

  高层楼房安置是在多层楼房安置政策基础上,再赠予原面积10%公摊进入安置套型。

  高层安置次序为:首先赠予原面积10%公摊,其次上调10平方米、以及再给予奖励优惠扩大5平方米,进入相应套型进行安置。

  (三)大户型安置政策。

  1.原房屋面积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下较大户型安置政策。

  原房屋面积86.36平方米以上至300平方米的,原则上还原面积安置。

  可安置到最大户型;在原房屋面积以及安置房源允许的情况下,也可分户安置。

  仅享受一次高层赠予原面积10%公摊面积,及扩大10平方米,奖励5平方米政策。

  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收取扩大面积款。

  少于应安置面积部分,如实际安置面积未享受赠送10%公摊面积,给予综合成本造价货币补偿;如实际安置面积未享受到10平方米和奖励5平方米优惠扩大面积,则给予综合成本造价减1200元/平方米补偿;实际安置面积小于原面积部分,按照综合成本造价予以货币补偿。

  2.超大原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居民安置政策。

  在原房屋面积允许的情况下,采用老少三辈内分户安置。

  18岁以上的未婚的可独立设户,结婚的夫妻共为一户,一户一套房屋,110平方米乘以分户数确定核定面积,最小核定面积为300平方米。

  核定面积加上依次赠送10%公摊以及10平方米和奖励5平方米优惠扩大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

  核定面积以及赠送部分不收款,再扩大15平方米部分享受优惠政策价1200元/平方米。

  最大套型不足,在避险搬迁安置十二个套型中调剂。

  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收取扩大面积款。

  少于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安置次序,如实际安置面积未享受赠送10%公摊面积,给予综合成本造价货币补偿;如实际安置面积未享受到10平方米和奖励5平方米优惠扩大面积,则给予综合成本造价减1200元/平方米补偿;实际安置面积小于核定面积部分,按照综合成本造价予以货币补偿。

  原房屋面积减去实际安置面积剩余部分予以重置评估价补偿。

  (四)户型调整政策。

  对于因套型短缺而无法安置的,可依次上靠套型安置,10平方米之内按建筑成本价收款,再扩大部分按综合成本价收款。

  (五)未登记房屋安置政策。

  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前建造没有产权登记的房屋,有(无)土地使用证,户口在搬迁安置范围内且长期居住,在本市无其他住房且未得到过征收安置补偿,近五年未有交易记录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区认定公示,市联合调查组核定后,按“零平方米”安置政策安置。

  即原面积从零算起,45平方米内(含45平方米)按2000元/平方米收取,45平方米以上按综合成本造价收取。

  (六)楼房中“窗改门”住宅安置政策。

  利用地面住宅从事经营活动房屋,在按照房屋权属证照记载的住宅性质进行安置基础上,经社区、街道认定,主管副区长、区长签字后,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偿费用。

  (七)扩大面积综合成本价安置政策。

  对安置后居住确实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再行扩大面积安置,扩大部分按综合成本价收款。

  (八)特殊群体政策。

  持有《抚顺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辽宁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低保户,无力实行产权调换的,可先行入住,按公有承租房缴纳扩大面积部分房租,待交齐产权调换扩大面积款后,再行办理产权。

  凡属重大疾病、下肢残疾、失去行走能力、双目失明、80周岁以上老人的避险搬迁居民,如房源允许,经本人申请和有关部门认定公示后,可优先在一楼进行安置。

  (九)公租房政策。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原则上先进行房改。

  特殊情况不能房改的,经甄别承租证合法性后,按照公有住房予以安置,安置后房改。

  (十)产权合并安置政策。

  同一个人名或为夫妻共有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产权要求合并安置的房屋,可按一户产权房屋进行安置,只享受一次上调10平方米、优惠扩大5平方米奖励并就近户型安置政策。

  安置到高层的,赠送原面积之和的10%公摊。

  六、避险搬迁安置相关规定。

  (一)安置原面积的确定。

  避险搬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建筑面积以认定房屋合法使用证照记载为准;避险搬迁私有房屋,建筑面积以认定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准。

  (二)成本造价规定。

  建筑成本造价为2000元/平方米,综合成本造价为3800元/平方米。

  (三)物业费规定。

  城东31方块小区高层物业费1.5元/平方米×月(含电梯费)、多层0.8元/平方米×月。

  七、避险搬迁安置证照甄别。

  市住建委、国土局、规划局、公安局、监察局、市采沉办组成联合调查组,各相关区政府组成避险搬迁安置居民证照甄别小组。

  各区甄别小组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房屋证照、土地证照、居住房屋进行甄别,对农村集体产权房屋,既要甄别核定宅基地面积合法性,又要甄别核定房屋产权合法性,最终确定安置面积。

  甄别后的所有证照复印件要加盖区甄别小组印章并经组长签字后报联合调查组进行审核认定,区政府负责将甄别结果进行公示。

  八、统一抓阄选房。

  由市采沉办选择地点,安排时间抓阄选房,新抚、东洲区根据时间安排分别组织本区抓阄选房居民到指定地点,按套型统一抓阄选房。

  九、奖励、优惠及惩处政策。

  鼓励避险搬迁安置居民按照政府要求,积极配合政府实施避险搬迁,政府给予以下优惠和奖励:

  (一)避险搬迁居民应承担的维修基金予以减免,由政府承担。

  (二)对按规定的时限内,搬离危险区域原房屋的居民,按原房屋面积予以100元/平方米的现金奖励,由各相关区采沉办发放,其搬离期限由所在区政府采沉办确认。

  对于市、区、街道以及社区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有用权谋私、倒买倒卖房屋、套取政府给予避险搬迁居民优惠,借机牟利,损害群众利益等违法违纪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坚决予以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伪造证照骗取避险搬迁安置补偿的人员,一经查实,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设立举报奖励政策,对举报的情况经查实的,给予5000元奖励。

  (三)对于购买安置小区车位和车库的避险搬迁居民,给予车位和车库价格8折优惠。

  (四)按规定时限内,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并搬离危险房屋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不包括未登记“零平”安置的居民),免收房屋交易费和登记费。

  (五)减免税费程序。

  居民持避险搬迁安置协议、区政府出具的已按期限要求搬离证明,到市房屋交易中心盖章认定,待办理产权登记时,即可免收房屋交易费和房屋登记费,并由税务机关征收契税。

  购房人持契税收据到购房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领取契税补贴。

  居民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避险搬迁安置协议、没有在规定期限搬离危险区域原房屋的,不享受优惠及奖励政策。

  十、避险搬迁安置程序。

  (一)启动榆林采沉区避险搬迁安置工作。

  (二)颁布实施《抚顺市榆林采沉区居民避险搬迁安置实施细则》。

  下发新抚、东洲城区组织实施。

  安置细则在新闻媒体公示。

  (三)进一步核定榆林采沉区避险搬迁居民基本信息,由社区、街道和区政府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副区长和区长签字确认,对所有认定的避险搬迁户建立一户一档,在区网站、居民所在社区、街道公示7天,无误后报市采沉办,并报市监察局备案。

  (四)新抚、东洲区分别发布本区避险搬迁安置公告,同时,避险搬迁区域封区。

  (五)居民提出避险搬迁安置户型申请,新抚区、东洲区分别预配户型,报市采沉办核准,各区进行公示后,印制居民抓阄房源信息册。

  (六)新抚、东洲区政府负责开展社会稳定性评估工作。

  (七)新抚、东洲区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地籍调查、证照甄别、产权调换协议签订、价格评估等工作。

  (八)市采沉办会同新抚、东洲区政府组织居民抓阄选房,市公证处公证,同时将抓阄结果报市监察局备案。

  新抚、东洲区政府分别公示本区抓阄安置结果,开具采沉区产权调换交款通知书、审批单。

  (九)新抚、东洲区政府组织居民持搬迁协议、交款通知书、审批单,到市采沉办缴纳扩大面积款,腾空并交出旧房。

  市采沉办开具进户通知单,安排居民进户,同时,新抚、东洲组织拆迁公司拆除旧房。

  旧房拆除后,市采沉办组织验收工作。

  (十)新抚、东洲区政府组织建档工作,一式两份,区政府留存一份,交市采沉办一份。

  十一、强制避险搬迁。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地质灾害区内已出现地质灾害问题,可能造成区域内居民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对未按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搬离危险区域原房屋的居民,由新抚、东洲区政府组织公安、综合执法、公证和街道等部门共同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处于灾害威胁的居民全部搬离地质灾害区,保证地质灾害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避险搬迁安置实施方案二

  为切实做好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落实“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节约用地、方便生产生活”的要求,把地质灾害灾后重建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指导的原则;

  (二)坚持自力更生为主、社会帮扶和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尊重自然规律、因地制宜、鼓励集中搬迁的原则;

  (四)坚持与发展经济、改善人居环境,安居工程、农村“三改”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六)坚持专款专用、分类补助的原则;

  (七)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三、工作职责

  县国土局是全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方案拟订、技术保障、建房选址和业务指导;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县住建局负责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农户的建房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避让搬迁农户安置工程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规划概况

  (一)搬迁对象:依据《四川省蓬安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2006年)》《四川省蓬安县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区划报告(2007年)》及《蓬安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0)》,结合上级下达给我县的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安置任务,20XX年实施省级避险搬迁100户、县级避险搬迁根据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对农户的威胁情况适时确定。

  (二)安置形式:就近分散安置、就近集中安置、异地安置(自主购房、投亲靠友等)。

  (三)资金来源:省级拨款、县级匹配、个人自筹。

  (四)完成时间:20XX年12月15日前。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6月1日—6月14日)

  县政府组织召开动员大会;县电视台和各乡镇要开办宣传专栏,县国土局等相关部门要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资料,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各乡镇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农户,要逐一动员其主动避险搬迁,同时要组织召开好村干部会议、社员大会,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搬迁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操作实施阶段(20XX年6月15日—12月15日)

  1.确定搬迁对象。

  拟搬迁户属于《四川省蓬安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2006年)》《四川省蓬安县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区划报告(2007年)》或《蓬安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0)》范围内的,由县国土局提供名册,经乡镇政府和乡镇国土所对照核实,确定为搬迁对象;属于突发性地质灾害亟需避险搬迁的农户,经乡镇政府和乡镇国土所共同到现场勘查属实,确定为搬迁对象,报县国土局审核。

  2.实施搬迁及验收。

  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搬迁对象在规定时限内(20XX年8月31日前)实施搬迁,并对原宅基地进行复耕。

  乡镇政府组织国土所、建管所、安办等部门进行验收(20XX年9月1日—9月30日),并出具验收意见,报县国土局审核。

  县国土局负责对搬迁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搬迁对象进行抽查核实,抽查率不少于50%。

  3.上报资料时限。

  各乡镇于20XX年10月10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搬迁对象及相关资料报县国土局审核,由县国土局拟订搬迁补助对象名册,报县政府批准。

  4.发放补助资金。

  县财政局于20XX年12月31日前将避让搬迁补助资金按省级补助标准一次性打卡直发到搬迁补助对象。

  六、保障措施

  (一)政策保障。

  搬迁农户统一享受房屋建设规费全免收政策;享受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关优惠政策;在规模较为集中的安置点,推行新村建设。

  (二)土地保障。

  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协调,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采取转租、调换或根据就近原则将基层织织未承包土地及闲散地调整给搬迁户耕种等多种方式,支持户户互换、社社互换或多户交叉分块对换。

  对于原宅基地,能复耕的,必须复耕,确保新建房屋占地后耕地总量不减少。

  (三)资金保障。

  搬迁安置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

  财政局直接将资金直发到受灾农户的粮食直补账户,严禁挤占、截留、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四)制度保障。

  按照避让搬迁涉及的各部门职能职责,严格工作进度考核,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对在避险搬迁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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