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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时间:2021-04-14 09:35:11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一、整治目标

流域水污染与生态破坏综合整治工作计划

  90%以上省控监测断面(含交接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GB3838-200*)三类水质标准,交接断面水质100%达到国家地表水(GB3838-200*)三类水质标准;流域各设区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里下达的指标内;厦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龙岩、漳州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流域水土流失面积进一步减少,矿山整顿和生态林建设继续加强;农村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养殖业废水得到有效治理。

  二、整治任务

  (一)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推进城市环保基础设施产业化。流域3个设区市都应推出一批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进行产业化运作,并加快列入年度整治计划的9项污水处理厂工程和7项垃圾处理场工程建设。由省建设厅、计委予以指导和支持。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加强监管,严禁在江河两岸堆放、倾倒可能造成水体污染和河道淤积的废弃物。由省建设厅、环保局、水利厅予以督促和指导。

  3.漳州市应组织实施三湘江内河航道清淤整治工程,清理航道1.65公里,清淤土方1.1万立方米压滤机滤布,建设垃圾中转站1个;实施九龙江西北溪防洪加固工程,建成水闸,完成江堤加固;实施九龙江(龙海段)垃圾清理工程,清理江中漂浮的水浮莲和垃圾等。

  4.厦门市应组织完成“利用北溪供水,建立可持续发展、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专项财政投入机制”课题调研。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严格规范养殖场建设,禁止在养殖业禁建区内新建养殖场,禁建区外新建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加快农村散养户沼气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巩固规模化养殖业治理成果。厦门市应组织完成岛内生猪养殖场关停搬迁和岛外规模化生猪养殖污染治理。由省农业厅、计委、环保局予以指导和支持。

  2.省农业厅牵头会同省计委、环保局组织开展流域农村散养户养殖污染状况调查,并督促和指导散养户养殖污染治理。

  3.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完成同安区、芗城区、龙海市、长泰县、漳平市生态农业示范区建设任务。由省农业厅、计委予以指导和支持。

  4.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开展九龙江流域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现状调查,提出治理意见,并组织开展治理试点。同时,省科技厅应组织开展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技术课题研究。

  5.省工商局、经贸委、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继续指导和督促厦门、漳州、龙岩市落实全面禁止生产和销售含磷洗涤剂以及推广无磷洗涤用品的工作。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水土流失治理工程,治理裸露山体,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710公顷,其中厦门市500公顷、龙岩市1210公顷。由省水利厅予以指导和支持。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生态林和天然林保护工程,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及生态林建设,其中厦门市应完成生态林保护任务0.2万亩;漳州市应完成封山育林10万亩,沿江一重山造林0.6万亩,生态公益林管护268.86万亩。由省林业厅予以督促和指导。

  3.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继续组织实施矿点整治,并对整治的矿点,特别是沿江、沿路关闭的矿点限期进行复垦造林、植被恢复,其中厦门市应完成海沧采石场裸露山体坡面治理10公顷;漳州市应完成矿点整治9个,并建设长泰县乔美、江都等2个矿渣处理场。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经贸委、林业厅、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4.厦门滤布、漳州市应继续加强厦门珍稀海洋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九龙江口红树林保护区、华安贡鸭山国家森林公园、南靖虎伯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四)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1.厦门、漳州、龙岩市应严格执行《九龙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将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里下达的指标内,并严格执行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全面开展排污许可证申报和发放工作。

  2.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组织开展污染源年度监测,增加监测频次,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各交接断面水质达到标准。由省环保局组织实施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建成厦门市北溪引水和华安割掘(龙岩、漳州交接断面)省控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对交接断面水质情况进行监测。

  3.厦门、漳州、龙岩市应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工程,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龙岩市还应组织实施煤炭矿井废水综合利用示范工程。由省经贸委、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4.漳州市应组织长泰县建设医疗垃圾集中焚烧处理场,完成长泰县医院、长泰县第二医院搬迁后医疗废水的治理任务,做到达标排放。龙岩市应组织开展医疗垃圾集中焚烧处理场建设。由省卫生厅、环保局予以督促和指导。

  (五)实施厦门西海域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厦门市应继续在西海域全面禁止水产养殖,组织清淤,并编制和实施西海域开发利用规划。同时继续实施河口湾航道清淤整治工程,确保航道畅通。

  三、整治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进一步深化对整治工作的认识,建立健全整治工作责任制。流域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协调解决整治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抓好整治工作。

  (二)加快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进程。认真落实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有关政策,在推进环保基础设施产业化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同时抓紧研究出台乡镇垃圾焚烧处理场建设、经营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垃圾处理设施的效益。

  (三)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继续加大“五小”企业的淘汰和关停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同时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工业污染治理水平。

  (四)加强整治项目建设管理。强化项目前期工作,严格规范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落实业主责任制和招投标制度,确保整治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加强对建成项目污染排放的监督,特别是对污水和垃圾处理厂(场)等集中治污单位的监测和监控,督促其稳定达标排放。

  (五)积极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并引进和推广先进实用技术特别是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和养殖业污染治理等方面的技术。

  (六)多渠道落实整治资金。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投资主体,调动业主和群众投资的积极性,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同时,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加大财政资金对整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抓紧下达今年安排的整治资金。

  (七)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整治工作的成效,提高群众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发动群众参与整治工作。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流域水质和整治进展情况,并对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在全社会形成共同参与治理和保护流域环境的良好氛围。

  (八)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继续将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和生猪养殖场污染治理以及沿江乡镇垃圾堆放点的清理作为检查的重点,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整治工作进行视察和指导,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整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坚持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向各方面通报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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