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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雅》《颂》各得其所”解

时间:2020-12-08 19:37:26 古代文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孔子“《雅》《颂》各得其所”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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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雅》《颂》各得其所”解

  摘要:孔子对《诗经》作“正乐”的工作,其目的是要使“《雅》、《颂》各得其所”,这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含义,其一是从音乐风格的差异明确分《雅》、分《颂》的依据,这是就“辨体”而言;其二是从诗的使用场合、方式等方面使《雅》《颂》“各得其所用”,这是就“明用”而言。两个层面结合,正是孔子音乐思想的集中体现。

  关键词:孔子;正乐;《雅》;《颂》

  孔子曾自述对《诗》作了“正乐”的工作,《论语·子罕篇》:“子曰:‘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①。然而,这句话太过笼统,后人对孔子“正乐”作出很多不同的解释,彼此“函矢相笑,冰炭无休”②。当代的《诗经》学对孔子“正乐”问题也作了一些探讨,解决了一些问题,比如孔子“正乐”与“删诗”的关系,已经没有什么疑义了。③但总体来看,仍有诸多疑惑,难以厘清。比如“《雅》《颂》各得其所”一句,涉及孔子“正乐”之后的直接结果,也是孔子“正乐”的根本目的所在,但学术界自古至今对这半句的理解并不明晰,影响了人们对孔子诗学思想和音乐思想的深入理解,因此,对这句话实有进一步阐释之必要。

  一、“辨体”说

  孔子“正乐”的目的是要音乐回归于“正”道,也就是要使“《雅》《颂》各得其所”,而要达到“乐正”的目的,首先需要辨明什么是雅乐,什么是淫声,哪些音乐需要“正”,哪些又不需要“正”。总之,要明确音乐风格的差异。宋程大昌说:“古来音韵、节奏必皆自有律度,如从今而读《雅》《颂》等之。其为诗章焉,孰适而当为《雅》,孰适而当为《颂》也?乃其在古,必有的然,不可汨乱者,所谓‘《雅》《颂》各得其所’者是也。”④《诗》分《雅》《颂》,必然遵循古代音韵、节奏的律度,而不能紊乱。“《雅》《颂》各得其所”,正是确定了分《雅》、分《颂》的依据。这是“《雅》《颂》各得其所”的第一个含义,即有“辨体”之意。

  《诗》三百,根据乐调不同而分为《风》《雅》《颂》三部分。由于乐声不同,三者体制也就有了不同。唐顺之说:“大抵《诗》有三百,皆以声别。”⑤又说:“当圣人未反鲁之时,虽古诗之多,《风》《雅》《颂》皆混淆无别,逮圣人而后,各得其所,学者可无思乎?”⑥清代陈迁鹤在其《风、雅、颂辨》一文中说:

  昔孔子云:“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夫未“得所”者,事违而体紊,体紊而声乖,而风、雅、颂无辨也。“得其所”者,诗协乎事,事协乎体,体协乎声,而《雅》与《风》,《颂》与《雅》皆有分也。三百篇具存,依类以求,次第可见,不然,部分区别之不辨,而何以悟其意,达其教耶?⑦

  《风》《雅》《颂》三者乐声不同,决定了它们之间“体”也不同,同样揭示了“《雅》《颂》各得其所”中“辨体”的意义。

  “辨体”中的“体”,从音乐角度来说,是指由乐曲节奏、律度以及所表现情感等因素形成的风格、体格。就《诗》三百篇来说,其中既有《风》《雅》《颂》三体的区别,也有十五诸侯国地方乐曲风格的不同。这种“辨体”意识,在孔子之前就已经存在。《左传》鲁襄公二十九年,齐公子季札到鲁国观乐,他对所听乐曲的评论,已经有了“辨体”的倾向。如其评《邶风》《鄘风》和《卫风》的风格是“美哉,渊乎!忧而不困者也。”评《王风》:“美哉!思而不惧。”评《郑风》:“美哉,其细已甚!”评《齐风》:“美哉,泱泱乎!大风也哉!”评《豳风》:“美哉,荡乎,乐而不淫!”评《秦风》:“此之谓夏声。”对大、小《雅》以及《颂》的评论也是如此。⑧季札观乐,人们多以此来证明《诗》的'成书在孔子之前,将其视为否定“删诗”说的重要证据,却很少揭示其中的“辨体”倾向。季札对各类乐曲的评论,都是从乐调、旋律及其中所表现情感角度做出的,可以作为早期音乐风格论和音乐批评鉴赏论。《左传》成公九年:

  晋侯观于军府,见钟仪。问之曰:“南冠而絷者,谁也?”有司对曰:“郑人所献楚囚也。”使税之,召而吊之。再拜稽首。问其族。对曰:“泠人也。”公曰:“能乐乎?”对曰:“先人之职官也,敢有二事?”使与之琴,操南音。……公语范文子。文子曰:“楚囚,君子也。言称先职,不背本也;乐操土风,不忘旧也……”⑨

  “南音”“土风”即楚国的地方音乐,晋侯一听楚囚所奏,便立即分辨出来,也能说明当时人们已经很清楚音乐风格的问题了。元代胡炳文在其《论语通》中,引述宋饶鲁之言:“《雅》有《雅》之音,《颂》有《颂》之音,《风》有《风》之音。”⑩这也说明了《风》《雅》《颂》三部分音乐风格的差异。

  从“辨体”角度说,“《雅》《颂》各得其所”首先是明确《雅》乐与《颂》乐各自的风格特点。

  《雅》乐是运用于朝堂之上高雅纯正的音乐,但《雅》又分为《大雅》和《小雅》。这在季札观乐时就已经有了区分。季札评《小雅》:“美哉!思而不贰,怨而不言!”评《大雅》:“广哉!熙熙乎!曲而有直体!”因此,《大雅》和《小雅》的风格是不同的。《颂》乐是运用在宗庙祭祀时风格严肃庄重的音乐,但《颂》有《周颂》《鲁颂》和《商颂》之分,它们的音乐风格也不同。宋戴殖说:

  《国风》十五国之歌,歌之正为正风,歌之变为变风。采风者以声别之,其于《雅》亦然。瞽诵工歌,既别其声之正、变,复析为《小雅》《大雅》,以《雅》音之大者为大乐章,大燕享用之。《雅》音之小者为小乐章,小燕享用之。以言乎《颂》,周之《颂》简,商、鲁之《颂》繁,周《颂》敬惧而谦恭,商、鲁《颂》侈丽而夸大。然其音苟合,何往非《颂》?人不以诗求诗,而以乐求诗,始知《风》《雅》之正变、小大,与三《颂》之殊涂而同归矣。{11}

  “风雅正变”并不是孔子首先提出的观点,但从音乐风格角度来说,“正变”问题应该暗含在“辨体”之中。这说明,“辨体”还需辨明《风》《雅》《颂》三者各自音乐风格的发展变化情况。至于《诗大序》中所提出的“风雅正变”说,则是在《诗》乐不存的情况下提出的,与戴殖所说“以声别之”不同。   辨明《雅》乐与《颂》乐的风格特征,是为恢复雅乐的传统,司马迁说:“诗三百,孔子皆弦歌之,以求合《韶》《武》《雅》《颂》之音。”{12}因此,必然与《风》乐有密切的关系。宋范祖禹说:“君子学至乐而成,废郑声则乐正而不淫,故《雅》《颂》各得其所。”{13}这从孔子“正乐”角度来说是合理的。南宋郑樵说:

  尝观夫子之论《诗》曰:“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夫谓“《雅》《颂》各得其所”可也,而谓乐正者,何哉?盖乐者,乡乐也,乡乐即风诗也。十五《国风》之中,惟《邶》《慵》《卫》其国相近,其声相似,不比周召王。《豳》犹有隔绝也。夫子平时见鲁太师所传三国之声,时有异同,及其环辙之时,见卫人所歌之声,从而正之。故乡乐曰“正”,而《雅》《颂》但曰“得所”,其意如此,所以《诗》有十五,此《国风》之别也。{14}

  他从“正乐”论出发,认为孔子所“正”仅是“乡乐”,即鲁国乐师所传《邶风》《鄘风》和《卫风》,它们正了,《雅》《颂》自然“得所”。唐顺之完全接纳郑樵说法,在他的《国风辨》中,除了主张十五《国风》“以声别之”外,还全引郑樵观点为说。{15}郑樵、唐顺之的观点也许有偏颇之处,但他们毕竟看到了《风》乐与《雅》乐和《颂》乐的不同,从孔子“正乐”的角度说有其合理性。又明代刘宗周说:“言《雅》《颂》,则《国风》在其中。”{16}章潢也说:“《风》《雅》《颂》各有体,不可混也,但《风》非无《雅》,《雅》非无《颂》,又《风》《雅》《颂》正变所由分也,茍不能先辨其体,何以俾《风》《雅》《颂》各得其所。”{17}

  孔子对乐的评论,可以看出其“辨体”的倾向。他说“郑风淫”,“淫”是指音乐的“过分”,其实就是季札评论《郑风》所说的“其细已甚”的意思。就《国风》的音乐风格,他有不同的评论,如评价《关雎》“乐而不淫,哀而不伤”,显然与“郑声”形成了风格上的对比。

  “《雅》《颂》各得其所”中的“辨体”含义,是就音乐风格而言的,与“乐正”说正向一致。但《诗三百》毕竟又是合乐可歌的,音乐的风格与诗词也是对应的。如章潢所说:

  盖《雅》《颂》各得其所,谓《雅》《颂》各有其体,如《既醉》《凫翳》,虽奉之宗庙,而原非《颂》体;如《访落》《敬之》,虽歌之朝廷,终不可以为《雅》也。然则《颂》之体维何?其词简而洁,其旨沉而静,其音疏越而隽永,宗庙、朝廷均有《颂》也,大约主于祭祀而交神明,《颂》之道也。

  《颂》体是由其“词”“旨”与“音”共同构成,《风》《雅》也是如此。然而,随着《诗三百》乐调,即“音”日渐亡佚,“词”与“旨”就成了影响《风》《雅》《颂》三体的重要因素。正如章潢所说:“体即义之所由辨”,本来是对音乐的“辨体”,至此就成了辨“词”与“旨”了。于是,一方面是先有汉代《诗大序》、郑玄的“风雅正变”说,而后逐渐演变成诗体之辨了;另一方面,从司马迁提出“删诗”的主张以后,后人又在此基础上,敷衍成众说纷纭的有关诗谱、诗序的问题了,殊不知,这些离孔子“正乐”问题已经很远了。{18}

  “辨体”意识虽然是“《雅》《颂》各得其所”的一层含义,但并不是孔子“正乐”的最终目的。“辨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明用”,这是“《雅》《颂》各得其所”的第二层含义,换言之,就是使《雅》《颂》“各得其所用”,这与孔子的乐教思想有非常密切的联系。

  二、“明用”说

  孔子“正乐”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发扬西周以来的乐教传统,而真正具有教化功能的是来自于朝廷燕、射、祭、享的雅乐,也就是以《雅》乐和《颂》乐为代表的典雅、高雅的音乐。虽然孔子对《风》乐中的《周南》和《召南》非常重视,认为“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但是真正符合孔子音乐理想、合乎其正乐标准的音乐,正是《雅》乐和《颂》乐。这是使《雅》《颂》“得其所用”的一个方面。

  《雅》《颂》的乐声正可以作为典雅、肃庄音乐的代表。宋代陈旸在其《乐书》中说:

  乐一不正,《雅》《颂》恶能不乱而失其所哉!哀公十一年,孔子在卫,鲁人召之而反,然后乐始得其正,全其先,正所谓立乐之方也。乐既正,则《雅》也、《颂》也,斯各得其所而区别之矣。……此特以《雅》《颂》为言者,乐之所以正者,本《雅》《颂》之音而已。《传》不云乎:“雅、颂之音理而民正。”{19}

  他视《雅》《颂》之音为乐正的根本。宋代魏了翁引述李肩吾的说法:“《雅》《颂》即乐也,古乐不存,惟于《雅》《颂》见之。”{20}因此,“《雅》《颂》各得其所”的第一个意思,就是以《雅》《颂》为代表的雅乐重新得其所用。又,宋郑汝谐说:“凡播之金石,用之朝廷,用之邦国者,皆天子之《雅》《颂》,而诸侯一国之风,不当播之于乐,是谓礼乐自天子出。夫子未正乐之前,郑、卫之音皆杂于其间,而《雅》《颂》始乱,是谓礼乐自诸侯出。反鲁之后,始语鲁太师以乐,曰:‘各得其所’,惟用《雅》《颂》,播之金石尔。‘洋洋乎盈耳哉’,乐之正也。”{21}明王樵在其《诗考序》中说:“当时礼坏乐崩之后,《诗》亦从而乱也久矣。夫子自卫反鲁,得之他国,参相正定,然后各得其所。‘得其所’者,得其所用也,有王者作,则礼乐兴,是皆其用,岂空言哉?”{22}这些都是从《雅》乐与《颂》乐的使用来理解“得所”的意思,从“正乐”的角度来说,都是合理的解释。此外,郑汝谐与王樵,都提到了“礼崩乐坏”与“礼乐自诸侯出”的问题,这就涉及到《雅》《颂》“得其所用”的第二个方面含义了。

  《雅》乐与《颂》乐在音乐风格、旋律、节奏等方面不同,在具体实践中,二者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在用乐的时候,应该明了其各自所用场合、环境,不能混用,否则,便是《雅》《颂》“不得其所”了。《左传》襄公四年记载,鲁国叔孙穆子访问晋国的事情:

  穆叔如晋,报知武子之聘也,晋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工歌《文王》之三,又不拜。歌《鹿鸣》之三,三拜。韩献子使行人子员问之,曰:“子以君命,辱于敝邑。先君之礼,藉之以乐,以辱吾子。吾子舍其大,而重拜其细,敢问何礼也?”对曰:“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使臣弗敢与闻。《文王》,两君相见之乐也,使臣不敢及。《鹿鸣》,君所以嘉寡君也,敢不拜嘉?《四牡》,君所以劳使臣也,敢不重拜?《皇皇者华》,君教使臣曰:‘必咨于周。’臣闻之:‘访问于善为咨,咨亲为询,咨礼为度,咨事为诹,咨难为谋。’臣获五善,敢不重拜?”{23}   文中“《肆夏》之三”是古乐名,杨伯峻先生依据《国语·鲁语下》中所说《肆夏》《樊遏》和《渠》,认为后二者指《韶夏》与《纳夏》。{24}作为古乐,其使用主要是在祭祀场合,应该不错。按《周礼》记载“钟师”之职:“掌金奏。凡乐事,以钟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纳夏》《章夏》《齐夏》《族夏》《祴夏》《骜夏》。”{25}又“大司乐”之职:“凡乐事:大祭祀,宿县,遂以声展之。王出入则令奏《王夏》,尸出入则令奏《肆夏》,牲出入则令奏《昭夏》,帅国子而舞。大飨不入牲,其它皆如祭祀。”{26}这说明,“九夏”应该都是在祭祀时候演奏的乐曲。也许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马端临将“《肆夏》之三”直接解释为《颂》乐,并由此产生了对《雅》《颂》混淆使用的疑惑。他说:

  周室既东,而诗、乐亦颇残缺失次,必孔子之圣,周流四方,参互考订,然后能知其说。所谓“吾自卫反鲁,然后乐正,《雅》《颂》各得其所”是也。然《肆夏》《樊遏》《渠》(即《时迈》《执竞》《思文》也)本《颂》也,而叔孙穆子以为天子享元侯之诗,岂周人《雅》《颂》亦通用邪?或叔孙穆子之时,未经夫子厘正,故简编失次,遂误以《颂》为《雅》邪?{27}

  不知马端临以“《肆夏》之三”为《颂》有什么确凿依据,但从叔孙穆子“不拜”的态度,以及“天子所以享元侯”的解释,可以看出,其一,当时为他这样一个来自诸侯国的大夫演奏这样一组作品是不合礼的;其二,将祭祀场合所演奏的乐曲来对待宾客,似乎也不合理。“《文王》之三”指《大雅》前三首《文王》《大明》和《緜》,对这组乐曲,叔孙穆子同样不能接受,认为是“两君相见之乐”。叔孙穆子的话,说明了当时《大雅》之乐的演奏场合及其对象要求。“《鹿鸣》之三”指《小雅》前三首《鹿鸣》《四牡》和《皇皇者华》,叔孙穆子认为这是“君所以嘉寡君”之乐,“君”指晋悼公,“寡君”指鲁襄公,无需“两君相见”。由此,《小雅》之乐与《大雅》之乐的不同,在于是否是“两君相见”。从叔孙穆子访晋的事情,可以看出,在孔子出生18年前,《雅》《颂》之乐已经“失其所用”了。

  在《雅》乐的使用中,《小雅》应该是更适合于各种场合来演奏的乐曲,甚至可以与《周南》和《召南》之乐配合使用。因此,相对于《大雅》而言,可视为燕享时的“常乐”。《仪礼·乡饮酒礼》:“工歌《鹿鸣》《四牡》《皇皇者华》”,“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乐《南陔》《白华》《华黍》。”“乃间歌《鱼丽》,笙《由庚》;歌《南有嘉鱼》,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仪》。”“乃合乐:《周南·关雎》《葛覃》《卷耳》,《召南·鹊巢》《采蘩》《采苹》。”{28}此外,在《燕礼》用乐与《乡饮酒礼》基本相同。

  以《颂》乐为代表的祭祀之乐,在周代的使用更为严谨。《左传》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因此祭祀之礼尤为重要,音乐使用也异常讲究。《周礼·大司乐》记载:

  分乐而序之,以祭,以享,以祀。乃奏黄钟,歌大吕,舞《云门》,以祀天神。乃奏大蔟,歌应钟,舞《咸池》,以祭地示。乃奏姑洗,歌南吕,舞《大韶》,以祀四望。乃奏蕤宾,歌函钟,舞《大夏》,以祭山川。乃奏夷则,歌小吕,舞《大濩》,以享先妣。乃奏无射,歌夹钟,舞《大武》,以享先祖。凡六乐者,文之以五声,播之以八音。凡六乐者,一变而致羽物及川泽之示,再变而致祼物及山林之示,三变而致鳞物及丘陵之示,四变而致毛物及坟衍之示,五变而致介物及土示,六变而致象物及天神。{29}

  《云门》《咸池》等六代之乐主要用于祭祀场合,而在祭祀“天神”“地示”“山川”“先妣”以及“先祖”的时候,要根据不同对象使用不同旋律的乐曲,并配以不同的舞蹈,甚至主要使用什么样的宫调、使用什么样的乐器都有明确的规定:

  凡乐,圜钟为宫,黄钟为角,大蔟为徵,姑洗为羽,雷鼓雷鼗,孤竹之管,云和之琴瑟,《云门》之舞;冬日至,于地上之圜丘奏之,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矣。凡乐,函钟为宫,大蔟为角,姑洗为徵,南吕为羽,灵鼓灵鼗,孙竹之管,空桑之琴瑟,《咸池》之舞;夏日至,于泽中之方丘奏之,若乐八变,则地示皆出,可得而礼矣。凡乐,黄钟为宫,大吕为角,大蔟为徵,应钟为羽,路鼓路鼗,阴竹之管,龙门之琴瑟,《九德》之歌,《九韶》之舞;于宗庙之中奏之,若乐九变,则人鬼可得而礼矣!{30}

  当然,如《云门》等乐曲都是古乐,并非《颂》中乐曲,但《颂》乐也主要运用于祭祀,就这一点说,他们之间是相通的。这也能说明,《颂》乐的使用有自身的要求和规定,这是于乐中见礼的重要环节,是不能随便、混乱使用的。

  在孔子所处时代,“礼崩乐坏”“礼乐自诸侯出”,这种社会现状打破了《雅》乐与《颂》乐在体制、风格以及运用中的规定,令其“失其所用”,而恢复它们使用时的要求、规定,以及仪制等,也就使它们“各得其所”了。

  注释:

  ①杨伯峻:《论语译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92页。

  ②魏源是针对《诗》入乐与不入乐的纷争所说,但也是在其《夫子正乐论》文中所提到,《诗》的入乐不入乐与“正乐”有密切的关系。详见《诗古微·夫子正乐论》,续修四库全书本。

  ③对此问题,可以参看洪湛侯《诗经学史》和戴维《诗经研究史》。其中洪湛侯先生在《诗经学史》中专题讨论孔子“正乐”的问题。清代魏源在《诗古微·夫子正乐论》中已提出了“夫子有正乐之功而无删诗之事”的结论。

  ④程大昌:《考古编》卷三,四库全书本。

  ⑤唐顺之:《荆川稗编》卷八《国风辩》,四库全书本。

  ⑥唐顺之:《荆川稗编》卷十,四库全书本。

  ⑦陈迁鹤:《皇清文颖》卷二十二,四库全书本。

  ⑧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162-1164页。

  ⑨《春秋左传注》,第844-845页。

  ⑩胡炳文:《论语通》卷五,四库全书本。

  {11}朱彝尊:《经义考》卷九十八,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532页。

  {12}司马迁:《史记》卷四十七,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936页。

  {13}范祖禹:《论语精义》卷五上,四库全书本。

  {14}郑樵:《六经奥论》卷三,四库全书本。

  {15}唐顺之:《荆川稗编》卷八,四库全书本。

  {16}刘宗周:《论语学案》卷五,四库全书本。

  {17}章潢:《图书编》卷十一《诗大旨》,四库全书本。

  {18}朱自清先生对这个问题有非常细致的剖析,而朱先生是从《毛时序》及郑玄的“风雅正变”论起。详见《朱自清说诗·诗言志辨》中《正变》一文,见该书第134-172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19}陈旸:《乐书》卷八十七,四库全书本。

  {20}魏了翁:《鹤山集》卷一百零八,四库全书本。

  {21}宋郑汝谐:《论语意原》卷二,四库全书本。

  {22}王樵:《方麓集》卷六,四库全书本。

  {23}《春秋左传注》,第932-934页。

  {24}《春秋左传注》襄公四年,第932页。

  {25}李学勤:《周礼注疏》卷二十四,《十三经注疏》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24页。

  {26}《周礼注疏》卷二十二,第590-591页。

  {27}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百四十一,四库全书本。

  {28}李学勤:《仪礼注疏》卷九,《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147-151页。

  {29}《周礼注疏》卷二十二,第580-584页。

  {30}《周礼注疏》卷二十二,第5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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