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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在广告语言中的应用

时间:2022-10-07 16:10:13 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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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在广告语言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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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广告学和语言学之间的关系不是孤立的。广告语言中包含明示语和暗示语,明示语在广告中被直截了当表达出来,而暗示语在广告中没有明确体现,它需要顾客通过正常的概念、判断和推理来推断出来。语言学家约翰·兰肖·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既是广告中暗示语存在的语言学基础,又是对广告中的暗示语进行司法解释的有力证据,它影响、制约着商业广告的存在、发展和应用。

  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广告语言;明示语;暗示语

  一、约翰·兰肖·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上个世纪50年代,约翰·兰肖·奥斯汀提出了着名的言语行为理论,从而开辟了语用学的新领域。总体而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涵盖了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涉及到了语言单位和其带来的意动功能,从这方面来看,语句分为施为句和表述句;第二方面涉及到了语言单位的主客体视角所导致的行为,从这方面来看,言语行为理论分为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言内行为是指用声音说出一切有意义话语的全过程。言外行为指由言内行为本身体现出来意图,这些意图往往是隐性的非直接的,需要听者靠自己的判断和推理来掌握。从这个意义上说,言外行为多少有“言外之意”的意思。而言后行为则指说话者在听话者身上所达到的效果,如使之高兴、使之振奋、使之发怒等等。人类的每一个话语都能全面地体现出这三个层次的行为。

  奥斯汀的学生塞尔(Searle)系统地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思想,揭示了实现言语行为的各种有效条件,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并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有两点:(1)说话人如何通过表层文字来表达间接的“言外之意”;(2)听话人如何从说话人的表层文字中推断出其间接的“言外之意”。影响间接言语行为理解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取决于说话人的文字结构和表达方式,又取决于听话者的知识框架、身份背景和判断推理。

  举例而言,按照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当一个孩子对妈妈说“商店里的布娃娃可好看了”的时候,这句话的言内行为是张嘴说出这11个字的发音,并通过这些发音来传达她的思想;言外行为是让她妈妈通过判断推理猜出女儿的意图——想要商店里的布娃娃,当然,这个意图女儿并没有直接说出来;言后行为则是妈妈在听到这句话后到商店里去买一个布娃娃给女儿。

  二、广告及广告中的暗示语

  广告是为了满足某种特定的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媒体,公开而广泛地向公众传递信息的宣传手段。在现代经济社会,广告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语言文字、声音符号或情景短片等艺术形式的总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通过广告推销产品、宣传企业,从而扩大经济效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第四款规定:“广告的语言表达可以多样化,但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消费者。”这就默认了广告中语言可以明着表达出来,也可以暗示地表达。绝大多数国家的《广告法》都将广告语分为明示语和暗示语。明示语即在广告中明文规定、明确表达的语言,它构成了广告的基本内容;暗示语也称隐含语,是指商家未在广告中明确表达,但买卖双方根据正常思维、判断和推理能顺利推断出来的隐性内容。暗示语和明示语一样,都具有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赋予了广告中的暗示语两个特性:确定性和法定性。确定性是指暗示语虽没有明确在广告中表达出来,但其内容是确定的,是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判断和推理得出来的,是不允许买卖双方随意解释的;法定性是指广告中的暗示语是广告本身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对暗示语的曲解和违反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告的设计者和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利自由地选用明示语或暗示语来设计广告、推销产品,而且顾客在通过明示语来理解广告的同时,也必须通过暗示语来理解广告的深层信息。鉴于此,约翰·兰肖·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在分析广告语言的规范性、划分买卖双方的责任、鉴定广告内容是否存在欺诈性语言等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举例而言,以下是茶叶店老板粘贴在店铺外墙上的广告:

  好消息:春节将至,本店新到一批高级白毛尖茶,均为PVC+环保硬纸,“乳石”牌高级白毛尖每斤228元,“茶女”牌高级白毛尖每斤128元。欢迎选购,多购优惠。

  在这个广告中,明示语有三个:(1)商品名称是高级白毛尖茶;(2)所有茶叶都采用PVC十环保硬纸包装;(3)“乳石”牌高级白毛尖每斤228元,“茶女”牌高级白毛尖每斤128元。从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来看,商家处于赢利的心态来撰写这个广告时,明确表达的信息有两个,即上文提到的(1)(2),而言外行为(言外之意)有一个,即为:从价格差异上来看,“茶女”牌高级白毛尖比“乳石”牌高级白毛尖质量差得很多。这三层意思都是商家广告中体现出来的,也是顾客必须理解和领悟到的。

  三、言语行为理论对广告中暗示语的司法阐释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务广告日益增多,并且呈现出商务广告多样化和多元化的趋势。更好地理解《广告法》,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广告中的暗示语,不仅有助于商品买卖的顺利进行,也有助于避免损失,减少纠纷。而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对理解和阐释暗示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广告中的暗示语是对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推广和应用,是这一理论在中国商业语言上的突出体现,言语行为理论是理解暗示语的语言基础和理论基础。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把一个人的言语行为解剖成言内、言外和言后三种行为,其中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需要在听者的判断和推理下才能完成。

  举例而言,请看这则广告:

  好消息:为答谢新老客户对本店的关爱,关宝莲牌唇油,跳楼价销售!原价78元/支,现特价18元/支,特价商品,一旦售出不退不换。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这则广告既有明示语的内容又有暗示语的内容。明示语说明了三层含义:(1)唇油品牌为美宝莲;(2)该批唇油现在按特价销售,每支18元;(3)一旦售出不退不换。而这则广告中的暗示语则是“该批唇油的现价与原价相差很多,唇油质量上可能会有瑕疵,一旦顾客发现购买的是瑕疵产品,本店不负责任”。

  按照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商家以如此低廉的价格出售世界名牌唇油,必然质量有问题,要么原料有问题,要么过了保质期。其实商家早就知道这一点,只不过商家有权通过暗示的手段去表明这一观点,有权通过言外行为来表达隐性的信息。而在顾客得出结论后,她们会给出两个言后行为,要么选择价格昂贵的保质货,要么选择质量不保但价格便宜的该批货。因此,按照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来分析,这则广告中的暗示语是具有“确定性”和“法定性”的。因此,言语行为理论为当事人双方更好地理解暗示语、促进交易成功、最大程度上避免纠纷奠定了语言上的理论基础。

  2.言语行为理论启示我们要突破字面意思去理解广告中的暗示语,做到见微知着、举一反三,学习广告法的时候不仅要理解法律语,更重要的是去理解法律精神。

  言语行为理论告诉我们,对别人的一句话要从言内、言外和言后三个层次去理解,对于理解法律也一样。商品经济中的纠纷案例是复杂多样的,《广告法》也不可能对每一个案例都给出具体的裁决办法,因此,我们理解《广告法》不仅要知道它的每个词语,更重要的是理解法律精神。以下是某鞋店广播喇叭中播放的语音广告:

  本店从宁波地区新进一批男女皮鞋,款式新颖,保证质量。无论男鞋女鞋,一律25元。走过路过,千万不要错过125元就能买双好皮鞋,请您抓住机遇,进屋选购。

  这则广告的明示语是:(1)本店皮鞋产自宁波地区;(2)无论男鞋女鞋,一律25元。而暗示条款是:我的皮鞋质量有问题。按照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来分析,商家要表达的“言外之意”是,25元这样超低的价格,是不可能买到皮质的皮鞋的。现在我们以25元销售,我们的皮鞋要么质量不合格,要么不是纯皮的从法律精神上来理解,对商家来说,充分起到了尊重隐私、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时,为那些舍不得花高价买纯皮鞋又不挑剔质量的顾客创造了交易平台。因此,当我们探求《广告法》的法律精神时,我们会发现《广告法》的精神是促进交易成功,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约翰·兰肖·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既是《广告法》中暗示语存在的语言学基础,又是对《广告法》中暗示语进行司法解释的有力证据,它影响、制约着《广告法》中暗示语的存在、发展和应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也会随着商务广告的不断完善而得到发展,进而更加有效地指导商务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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