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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附件

时间:2021-02-02 19:08:55 合同 我要投稿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附件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的相关内容,请看下面: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附件

  2010年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先后发布多项涉及合同能源管理的文件,相关文件的密集出台,标志着中国政府对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市场化的节能措施已由前期的试点和提倡,转变为财政、税收和融资等方面的全面扶持和推广。

  鼓励政策的出台使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热情空前高涨。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作为一项市场化的节能机制,引入我国只有短短十几年的时间,相当一部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当事人(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交易模式及合同履行尚不熟悉;很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文本过于简单和笼统,未就所有必要事项做出约定,或缺乏可操作性,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估计不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辞,极大地影响了项目的正常开展。

  也有些用能单位由于缺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认识,对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条款完备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很多条款不理解,双方在合同条款上花费太多时间,影响项目进度。

  因此,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文本展开实务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2010年8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编号为GB/T 24915-2010的国家标准,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此标准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

  并在附录A中,以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为例,列出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

  在国家标准中将合同参考文本作为附件这还是第一次,由此可见政府相关部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文本的重视程度之高。

  《通则》提供的参考文本由相关方面的专家共同起草,并且两次与《通则》正文一起公开征求意见,可以说参考合同文本在交易安排上适当平衡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对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都具有参照意义,并且能够起到指引作用。

  因此充分发挥参考合同文本的作用,对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办公厅于2010年10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对于欲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企业而言,研究参考合同文本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尽管《通则》提供的参考合同文本,相对当前多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使用的合同文本而言,在条款方面已经相当完备,但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如何应用,仍然有很多方面需要与具体项目结合。

  这就要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当事人一方面需要充分理解参考合同文本的内容,另一方面需要根据具体项目确定相应的交易结构并起草相应的合同文本。

  本律师研究了国外发展成熟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文本,并结合从事律师工作和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从实务角度,对《通则》提供的参考合同文本进行逐条解读,以供节能服务企业和用能单位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谈判和签订合同时参考。

  参考合同文本条文解读

 

  解读:

  本次参考合同中,没有专门条款对合同双方的通讯方式、联系地址进行约定,因此可将合同首部列出的信息作为向对方发送合同项目相关文件的联系方式。

  在签订合同时,应对合同签订主体进行资格审查。

  要核对首部“单位名称”与单位营业执照中的名称是否一致,尤其要核对委托代理人是否确实具有代理权限,代理权限的范围如何,以降低合同风险发生的机率。

  此外,合同正文中没有对节能效益支付帐户的具体约定,而在首部设置了开户银行和账号的项目,就要注意此开户银行和账号是否为乙方接受节能效益款项的帐户,双方对此帐户应做明确解释。

  鉴于条款

  条文: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

  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解读: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主要是阐明缔约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或借此合同想达到的目的,或签订该合同所依赖的事实状态。

  如鉴于条款中写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在双方对合同履行内容发生争议的时候,此时鉴于条款可以相当于一个辅助评价标准,有一定的证明作用。

  项目名称是对项目客观情况的简要描述,对项目整体作出的概括名称,因此在填写项目名称时,应包括项目涉及的技术内容,项目实施主体单位名称,相关项目的文号、编号都要写清。

  本合同文本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基础性文件,应保持并协调后续相关文件与合同文本中项目名称的一致性,避免造成多份文件多个名称的混乱。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条文: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

  解读:合同中术语和定义一般出现在较为专业或项目较大的合同中,其目的是在于解释合同文本中出现的专业名词、适用法律、其他一些名词的简称。

  对于具体合同来说,专业技术术语是否必须在合同中明确限定,还要考虑是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例如此处可加以定义或解释名词或术语“边界条件”即项目实施涉及的设备、设施的范围和地理位置界限;“功能性完工”即项目建设结束,功能性指标达到设计指标;“节能指标”即量化评价项目节能效果的指标,如节能量、节能率等。

  另外,在合同制作过程中,尽量要保持行文的前后一致。

  尤其是已定义的名词或术语,在整篇合同文本甚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中,在表达相同含义时,应使用相同的词语,以避免歧义。

  比如,本合同名称定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尽管我国法律上“合同”与“协议”这两词在意义中未做出区别,但既然已把某一份文件称为“合同”,则不宜把“合同”、“协议”混合使用。

  第2节 项目期限

  条文:

  2.1 本合同期限为 ,自 始,至 。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 ,自 始,至 。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效益分享期为 。

  (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解读:项目期限的目的是双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段内,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若超过此合同的时间段,就不能达成本合同所约定事项的实际意义,对合同双方而言,可能既损失财力又损失物力。

  因此在商定项目期限时,既要考虑项目运营所需时间,也要考虑其他因素对项目的影响。

  在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中,所涉及的日期和期限较多,且合同其他条款都与日期和期限紧密相关,因此在确定项目期限时,要考虑到项目涉及的所有日期和期限。

  其中日期包括合同签订日、合同生效日、项目实施的开始日、设备采购的开始日、项目开工竣工日、项目验收日、项目试运行日、正式运行的开始日、节能检测检验日、节能效益分享日、付款的起始日和终结日等。

  期限则包括设备采购期限、合同有效期限、施工期限、付款期限、节能效益分享的期限、试运行的期限。

  上述日期和期限的使用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而设定。

  在设定此条款时,要注意2.2条项目建设期是否包含在2.1条约定的合同期限中。

  节能服务公司特别注意的是约定的建设期内是否确实能够完全项目建设,是否存在延长的可能性,尽可能将项目建设期设置充裕,避免因项目建设质量问题对后期节能效益的影响。

  第3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条文: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解读:节能项目方案无论对于什么样的项目,都是节能服务合同必须约定的事项,并且应当制作专门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节能方案本身虽然是技术问题,但是却应当将它规范,用法律语言写到合同当中,专做附件,以减少可能发生的风险。

  节能方案通常应当有两个部分,一是节能公司设计、安装的节能装置或者设备的描述,采购和供应商的选择;二是程序管理事项,例如节能设备的维护责任,节能量的计算办法,现有设备的详细记录,过去一个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基础数据,节能要求标准,节能公司的相关权利和培训责任,施工安装计划和工序工艺等。

  对于大型或者专业性非常强的项目,还必须要有专业机构的设计方案。

  节能服务公司在签订此条款时,应将本节3.1条具体化,将项目的详细情况在附件中阐明。

  本参考合同文本中关于项目验收的内容只在本条提到,但是项目验收对履行本合同目的有重要作用,且项目验收涉及的环节较多,稍有疏漏可能影响节能效益的分享,甚至导致整个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应严格制作附件13《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一般而言,验收通常应当进行两次,第一次是对到场设备的验收,验收购买设备是否符合该项目要求,包括数量、规格、品种、型号、外观、包装等;第二次是在项目竣工试运行完成后的.验收,此次验收最好要项目双方共同进行,内容包括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目的,设备质量是否合格,仪表数据,运行状况和运行所达到的即时效果等项目。

  验收报告是一个结论性的文件,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双方对对方还有什么要求,项目有无缺陷,工程质量等级都应当在最后的验收报告中明确。

  最后在验收文件中一定要注明“节能服务公司的履行情况符合本合同的约定,用能单位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支付节能效益费用”,注明此内容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节能服务公司在投入设备、完成施工后,可以得到相应的价款回报,不会因为验收不合格等问题影响节能效益的收回。

  另外,有些工程由于用能单位自身的原因,导致节能工程延期不能及时验收,对于不能按时验收也要有相应的条款明确责任。

  因为节能效益是用时间来计算的,验收时间发生变化必然对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和数量都会产生影响。

  因此在此条中,可以增加由于用能单位的原因导致施工和验收延误/延期的补偿方式。

  第4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条文:

  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 ,预计的节能效益为 。

  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4.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 %的项目节能效益。

  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

  4.3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 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解读:

  本节涉及节能效益的确定和分享。

  用能单位通过节能效益看到实施该项目的成果;节能服务公司通过节能效益收回成本并获取利益,可以说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核心。

  因此在制定合同文本时,对此条款应予以重视。

  4.1主要涉及节能效益的确定和调整。

  通过下面两个简单的公式,可以看出如何确定节能效益:(1)节能效益=节能量×能源价格;(2)节能量=能耗基准-项目实施后实际能源消耗量。

  以数学的眼光观察,节能效益是能耗基准、项目实施后的能源消耗量和能源价格的函数。

  关于如何确定能耗基准、节能量以及节能目标的预测,涉及许多细节的技术性问题,不便在合同中主文中具体展开表述,故在本合同附件一中文件2里做具体约定。

  需稍做提示的是,在约定时要确定适合具体操作项目的计算公式,防止乱抄乱搬公式,针对自身项目制作符合项目实际的数据。

  节能效益的确定关系到项目双方后期的收益,特别是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和用能单位的节能收益。

  所以节能效益的预计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这里所说节能效益是一段时间内的节能量,因此节能量也是一段时间内的节能量,这就需要明确节能量的起算时点;二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能源价格变动时,节能效益的调整问题在签订合同时在给予考虑。

  4.2条主要涉及节能效益分享比例。

  在确定效益分享比例时,节能服务公司应与用能单位协商,尽量缩短前期本金收回的时间。

  例如若项目时间共计三年,而本金收回即需要两年多时间,在这个期间存在很多变化的因素,且效益分享期只有短短半年,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本金收回期限过长,此时节能服务公司要考虑此项投资是否确实可行。

  4.3条主要涉及节能量的测量。

  事实上节能量并不能直接通过测量得到,实际测量的是项目实施后的能源消耗。

  因为测量结果需要双方认可,测量的程序和方式需要双方具体约定。

  测量的程序和方式涉及双方的配合,也涉及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故专设附件另行约定。

  双方对测量结果的确认,是这一环节的一个要点。

  关于第三方测量,主要是考虑,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旦对测量结果发生争议,可由第三方介入,以便得到能为双方接受的结果。

  若项目双方认为该项目需要第三方机构对节能量进行测量,在制作附件一中文件3时,应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具体测量的方式、测量起止时间、测量结果的权威性等均作出明确的约定,为避免纠纷,项目双方也应对第三方机构的测量结果进行确认。

  若项目双方认为不需第三方机构介入可自行进行节能量测量,此时更要完善制作附件一中文件3和文件7的相关内容。

  4.4 主要约定节能效益的分配和付款事宜。

  本条约定节能服务公司向用能单位发出书面付款请求,在实际中也可以起到敦促用能单位付款的作用,但节能服务公司在发送付款请求时,必须要及时、明确付款金额、收款账号等信息,另外若因支付节能款而发生争议,此“付款请求”也可作为节能服务公司主张权利的一项证据,故节能服务公司发出“付款请求”是确有必要的。

  用能单位在确定支付相应款项时,应注意支付的日期是否有可能为休息日或是否有可能因用能单位自身帐户原因不能及时按约定日期支付款项。

  节能公司在出具发票时,最好与用能单位确定发票项目的内容,此条中只约定了“乙方应在收款后”向用能单位出具发票,没有约定具体的时间,作为用能单位而言,最好在附件中另行将发票事宜做约定,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

  4.5 条主要约定对节能效益部分存在争议时无争议部分的处理办法,做这样的约定,有利于整个项目的实施,不会因为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而导致整个项目瘫痪或提前结束。

  这种安排对于项目双方均有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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