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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合同能源管理新

时间:2022-10-01 04:49:32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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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合同能源管理新

  最新合同能源管理【一】

湖南合同能源管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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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企业与用户签订节能或再生能源改造合同,通过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系统维护等全套服务,帮助用户提高建筑设施的能效,确保投资回收期内的节能效果,并从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成本和实现盈利。在这种模式下,节能改造工程的技术风险主要由节能服务企业承担,如果节能效益未能实现预期目标,节能服务企业承担损失,用户无投资风险。

  合同能源管理遭遇融资短板

  据经济参考报11月19日报道,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能源用户不需要事先支付改造和服务费用,而是通过与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分享节能收益的方式,支付费用和分享收益。而节能服务公司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在有效降低客户能源消耗的同时获得自己的收益。可以说,这是一种节能服务公司、能源用户和社会三方共赢的理想模式。然而,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发展却并不顺利,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节能服务公司融资困难

  由于需要事先垫付所有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必须以充足的资金为前提。因此,强有力的融资支持成为节能服务类企业发展壮大的生命线。但是,中国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普遍存在注册资本较小、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在银行贷款审核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银行必然以提高担保要求等措施来弥补。

  目前,中国节能服务公司获得贷款担保的可行办法,是通过向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担保基金为其担保。但是,要获得这样的担保却并不容易,到2008年底,在全国300多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中,只有41家获得了贷款担保,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依然处在融资乏力的困境中。自身担保资源有限以及得不到外部担保,制约了节能服务企业融资的进行。加之,目前中国银行还没有与“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模式相配套的贷款品种以及合同能源管理仍存在一定风险等原因,导致中国节能服务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项目融资。

  据统计,中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92%面临融资困难问题,如果能够顺畅融资的话,至少有50%以上的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速度会提高一倍。

  需要指出的是,与节能服务公司因资金不足而步履艰难相比,中国节能服务却需求强劲。统计表明,中国节能减排市场每年至少有3,000亿到5,000亿元的市场投资规模需求,而在未来,这个数字有望上升到一万亿元。

  二、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不利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

  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但是,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却存在着政策阻碍。

  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财政预算没有办法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

  另一方面,中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照现行政策,实行合同能源管理节约的能源费用也不能由用能单位进行处置。而且,作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单位,每年的水电等能源

  费用都有固定预算,如果能耗开支2009年降低很多,那么下一个财政年度该项拨款就可能被减少。例如,一家政府机关每年的用电费用为100万元,引入能源服务降至60万元,但是,根据政府部门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该政府机关不但无法将省下来的40万元节能效益拿出来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而且下一年度的电费还有可能减少。这样一来,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而且上述这些用能单位也没有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三、现行税收制度导致节能服务公司纳税负担过重

  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然而,中国税务部门总把节能服务公司视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误认为它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因此把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这样,税务部门就把节能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适用税率为5%的服务业营业税的部分变成了17%的增值税,税负较重,不利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同时,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来自于节能效益的分享,由于税务部门把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看作简单的设备销售,因此把节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设备销售的分期付款。根据中国税收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在节能服务公司把节能设备安装到客户后就被认定为设备销售已经实现,这样,在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还只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刚开始回收投资)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本来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出资做项目已承担了风险,还得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税,且税负较重,不利于中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

  四、信誉体系不完善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业的发展

  目前,中国企业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进,无论是节能服务公司还是耗能企业,都存在这个问题。企业怀疑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是否是真的;节能服务公司怀疑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不是独立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行依附在客户身上,由于自身没有主动权,因此节能服务公司风险很大,往往是项目已经实施了,等到向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时,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比如,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等)拒绝付款。

  特别是一旦客户出现重大人事变更,分立、改制,法律诉讼等情况时,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更是难以保障。同时,节能服务公司面对的往往是一些需要通过节能改造降低成本的经济效

  益较差的企业,进一步加大了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的风险。由于回款风险问题,节能服务公司虽然面对大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却经常举步维艰。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二】

  1) 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他类型的合同可以参照采用。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1节 术语和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

  第2节 项目期限

  2.1 本合同期限为,自始,至。(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始,至(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效益分享期为(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第3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4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预计的节能效益为元 。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4.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1、在本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能源价格按产出的蒸汽每吨

  2、甲、乙双方分享节能效益比例:甲方,乙方

  4.3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a)在相应的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第5节 甲方的义务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5.4 根据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5.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 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1 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10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1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3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15 其他:

  第6节 乙方的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附件一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 乙方应当依照附件一之文件6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9 其他:。

  第7节 项目的更改

  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7.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8节 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8.l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项目财产清单见附件一之文件9。

  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 方承担。

  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6条的规定处理。

  8.4 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 方承担或依照附件一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9节 违约责任

  9.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果甲方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此项工程的所有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9.2 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根据甲方违约的天数顺延乙方分享的时间 ;

  (b)按照以下标准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乙方有权决定:1、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缩短后不得低于原约定时间的50%),即加大每期

  甲方的应付款数额。或2、分享期不变,每期加大乙方的分享比例(加大的部分不超过

  (c)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d)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9.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每日 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9.4 如果乙方违反除9.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a)按照以下标准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甲方有权决定:1、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延长乙方的分享期(延长后不得长于原约定时间的150%),即减少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或2、分享期不变,每期减少乙方的分享比例(减少的部分不超过

  (b)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根据乙方违约的天数缩短乙方分享的时间 ;

  (c)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d)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甲方的直接损失、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9.5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0节 不可抗力

  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 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

  (b) 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

  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1节 合同解除

  11.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 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3 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 11.4 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 11.5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b)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c)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正。

  11.6 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除非双方另行按照附件二的规定处理,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1.7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2节 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任何一方对合同整体转让或对合同的义务进行转让需要经过对方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2、任何一方可单独转让合同权利,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该转让对对方发生效力。

  第13节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

  13.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3.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第14节 保密条款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4.1 甲方:

  14.1.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协议及附件内容;b、乙方的设备信息、技术信息;c、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获知的、乙方采取了保密措施、能给乙方带来经济效益的其他信息 。

  14.1.2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所有接触到上述内容的甲方人员,如甲方负责人、项目执行人员、谈判人员、文秘人员等 。

  14.1.3 保密期限: 本项目合作过程及合作结束后3年 。

  14.1.4 泄密责任:泄漏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用、调查费用以及乙方为减少损失所花费的合理费用。

  14.2 乙方:

  14.2.1 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协议及附件内容;b、甲方的设备信息、技术信息;c、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获知的、甲方采取了保密措施、能给甲方带来经济效益的其他信息 。

  14.2.2 目执行人员、谈判人员、文秘人员等 。

  14.2.3 保密期限:

  14.2.4 泄密责任: 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保密内容被泄漏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用、调查费用以及甲方为减少损失所花费的合理费用。

  第15节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争议:

  1. 调解/诉讼/仲裁

  (a) 任何一方均可向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 15 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 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2 )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原告住所地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c)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b)段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都应承担对方为解决争议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调解费以及仲裁费/诉讼费。

  2. 诉讼/仲裁

  双方同意不经由调解程序,直接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原告住所地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6节 保险

  16.1 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无)

  16.2 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7节 知识产权

  本合同涉及的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许可,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项下所涉及设备、技术方案等的专利权、技术所有权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泄露或者擅自使用,否则,需根据前述违约条款及其确定的相关原则承担责任。

  第18节 费用的分担

  18.1 双方应当各自承担谈判和订立本合同的花费。

  18.2 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另有规定,双方应当各自承担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费用。 18.3 受限于第18.2条的规定,除非本合同下的其他条款或附件另有规定,则应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并承担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监测的所有费用,包括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技术购置、更换的费用。

  第19节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9.1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1.对项目的实施、建设、运营情况如实反映;

  2.与甲方委托代理人进行定期的沟通;

  3.对项目的运行数据进行定期核实,检测。

  19.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9.3 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挂号信、快递、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尽快的在合理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尽速书面告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19.4 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

  19.5 本合同的修改应采取书面方式。

  19.6 本合同可由双方通过传真签署,经授权代表签字的合同的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

  19.7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力,双方各执 1 份。

  19.8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附件一、项目方案文件

  1. 项目内容、边界条件、技术原理描述

  2. 能耗基准、项目节能目标预测及能源价格波动及调整方式(调价公式和所依据的物价指数及其发布机关)

  3.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

  4. 项目性能指标和安全检测认证书

  5. 节能目标达标认证书

  6. 培训计划(包括人员资质要求等)

  7. 项目进度阶段表和节能量确认单

  8. 技术标准和规范

  9. 项目财产清单(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10. 项目所需其他设备材料清单

  11. 施工条件约定

  12. 项目投资分担方案

  13. 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14. 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

  15. 设备故障处理约定

  附件二、合同解除后项目财产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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