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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解释

时间:2020-12-12 16:20:11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格式合同的解释

  格式合同的解释【1】

格式合同的解释

  所谓格式合同,即合同由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拟定,相对方不能更改,要么全部接受合同的条款,要么全部不接受合同的条款。相对方只有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合同条款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更改合同条款的权利。这一缔约方式被称为“附合缔约”。附合缔约而成立的合同被称为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在我国台湾省被称为定型化契约,法国法称为“附合合同”。

  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是由于在经常发生的交易中,格式合同具有如下的优点:格式合同可以节省交易时间,有利于事先分配风险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可以促进企业合理经营,另一方面消费者也不必耗费精神就交易条件讨价还价。企业经营合理化有助于改善商品的品质及降低价格,对消费者甚为有利。

  但是格式合同亦存在固有的弊端,主要在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经常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已而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管辖条款等对合同上的风险及负担作不合理的分配。一般消费者对此类条款多未予注意。不知其所在,或虽知其所在,但因此种合同条款甚为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可阅读,因文字艰涩,难以理解其真意;且纵能理解其真意,知悉对已不利条款的存在,亦多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和拒绝之间加以选择。或由于某类企业具有独占性,同时由于各企业使用类似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并无选择机会。

  由于格式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容易失衡,因此有必要依法律对格式合同的条款进行必要的调整。

  我国现在法律对格式条款的限制的基本制度主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第3条、40条、41条的规定构建的。因此,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限制也应以此为基础。具体如下:

  1、以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公平原则应作为确定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依据:

  格式条款如果违反公平原则,以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必须以法律形式确认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对格式条款的特殊解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合同法之所以做出如此规定是由于格式条款的性质决定的。因为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又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旨在保护条款提供者的利益。而且格式条款往往专业性很强,一般接受者难以理解,客观上使提供者处于有利地位。因此,法律对此做出强行规定是必要的。

  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格式条款合同效力【2】

  合同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但当事人的合意并不一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如果不符合生效要件,则已经成立的合同和合同条款是不能生效的。

  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特点的合同条款。

  下面我们就从格式条款的常被忽视的生效要件做下简单分析:

  生效要件一、公平原则,格式合同中内容应对双方有利,如果格式条款对一方明显有利而同时对另一方明显不利,免除了条款制定人的`基本合同义务,则是不公平的。

  生效要件二、法律规定原则,即是规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

  生效要件三、基本权利原则,即是格式条款是否排除了相对方的基本权利。

  常见格式条款:一个单位内部的关于工作程序和制度的规定,经常拿来约束第三人的条款。在我国银行里常见;在酒店里常见,如禁止外带酒水等等。

  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对法律的认识不够,往往被一些强权的合同向对方所“忽悠”。例如格式合同就是其中最明显的一项,还有一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等等。究竟什么是格式合同呢,什么样的格式合同才是无效的呢?一般像比较大一型的企业公司,都是格式合同。合同中的内容不是双方约定的,而是合同相对方草拟好的,对于需要你填的地方它会给你留下空格,你只要签字就够了,这样的合同都是重复的,所有和合同向对方即拟定人签订的合同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要你签字、填空的地方不一样。

  格式合同什么时候无效,很多人都陷入误区,比较浅显的说就免除或减少己方责任、限制你的权利,遇到这样的条款你就要斟酌了。在中国人传统观念里面认为“白纸黑字”就是铁板钉钉的事情,其实这是个误区,也是对方让你陷入误区。自己一看都签完字了嘛,那肯定后悔不得了,那只能吃亏了,其实这个时候你就要想想这个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建立在不公平、不平等基础上的合同基本上都是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简单两个字,你就要从“公平”上来考虑这个事情这样处理是否公平!格式合同陷阱多

  司法解释:

  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条: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格式合同陷阱多,希望当事人在签订格式合同的时候不要急于签合同,可以找一个专业人员帮忙审一下,咨询专业律师其实不需要花多少钱,但是如果你为了省钱,后期出来问题那就不是给律师那点咨询费了。本人就见过这样的一个房屋认购协议,意思是若因买方的原因导致房屋贷款办不下来的话,卖方有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后,全额推付首付。看似是为你考虑,其实是一个大陷阱。合同说了只有卖方有合同解除权,你是没有的,开发商就耍起无赖了,我就是不解除合同,你就是拿不到钱,多么阴险的条款,作为一般的普通老百姓肯定想不到这么深,然而制定格式合同的人就想的这么深,你能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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