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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
1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
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
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
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
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
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2
2006年3月,甲、乙、丙3个企业决定共同投资设立远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公司)。
发起人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远方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3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甲以厂房设备折价100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800万元、非专利技术折价400万元出资(非高新技术);丙以注册商标折价800万元出资。
2006年4月1日远方公司正式登记成立,并进行了公告。
同年5月,远方公司召开了一次股东会,并作出了如下决议:①认为公司监事会中的两名职工代表业务能力不行,决定由在职工中有影响力的李某和该市税务局张某来代替两人的位置;
②决定各股东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而由三个股东平均分配;③决定发行公司债券1200万元,所募资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改善职工福利。
但不久,远方公司因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很快陷入亏损。
同年9月股东决定解散公司。
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董事赵某在清算期间曾同本公司进行过一次经营交易活动,但赵某表示这是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订立的发起人协议有什么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远方公司的成立是否应当公告?
3、2006年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2006年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2006年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赵某与远方公司的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1.案情简介: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电器批发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
近年来由于市场不景气,公司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1998年4月,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决定减少注册资本。
5月,股东会以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减至人民币40万元;公司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就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问题:依据《公司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答案要点:
(1)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决议仅有代表1/2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决议程序不合法。
依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减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为4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依公司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系从事商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3) 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立即申请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依公司法,水晶宫有限责任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后应履行通知、公告债权人程序。
2. A股份有限公司拟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在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纸上登载了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
A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的通知
兹定于1999年5月15日在公司本部办公楼二层会议室内召开1999年度股东大会年会,特通知如下:
一、凡持有本公司股份50万股以上的股东可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二、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可自行组合,每50万股选出一名代表,向本公司索要本通知,并持通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不足50万股的股东,5月10日前不自行组合产生代表的,本公司将向其寄送“通讯表决票”,由其通讯表决。
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9年5月5日
问题:阅读上述资料,指出上述通知有哪些违法之处?根据什么?
答案要点:
有下列违法之处:
(1)通知发出时间违反公司法。
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2)通知中未将审议的四个事项列出。
根据公司法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应将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3) 通知中一、二项均违反公司法,剥夺了部分股东表决权。
根据是,违反股东平等原则,即公司法关于“股东出席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规定。
(4)通知的第三项,强行股东选择通讯表决形式,剥夺了股东的质询权。
根据是,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的规定。
(5)通知由董事长署名,而不是署公司董事会。
违反了股东大会应由有召集权的人召集的规定。
根据是,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
3.1998年1月,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我国《公司法》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为了进一步扩大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食品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即由现有股东按照目前出资比例继续出资,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600万元。
股东会对该方案表决时,3个股东赞成,2个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
赞成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64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64%;反对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6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36%。
股东会结束后,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的出资数额。
2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不缴纳出资。
董事会决定暂停这2个股东199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资。
这2个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食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
(1)食品公司是否应当被列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应否支持作为原告的两个股东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案要点:
(1) 食品公司应当被列为被告。
因为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作出的决议是公司法人的意思。
(2)本案中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作为原告的2个股东的诉讼请求。
因为: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有权制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的股东会在表决增资方案时,只有代表64%的表决权的3个股东赞成,低于《公司法》规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要求。
甲、乙、丙、丁、戊共同设立一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万。
其中,甲、乙各以30万、30万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40万,丁以高薪技术出资,做价100万,戊以芜出资,经全体人员同意值20万,全体股东以首次出资60万,.其余5年内缴足,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由丙担任监示懂事。
公司成立后效益不错,连续5年盈利,未向股东分配利润。
经营十年,甲迷上抄股,动用公司资金进股市,导致公司效益下降连年亏损,已欠银行贷款100万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公司唯一赢利保健车间分出去,另成立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出资转让给大华北公司。
一年后保健品厂也亏损严重资不低债,其中欠公司贷款400万。
1. 组建过程中,各股东出资是否合法?
2. 各股东首次交纳额是否合法?
3. 甲若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期限缴纳出资,应如何承担责任?
4. 饮料公司组织机构是否合法?
5. 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何种行为,设立后债权、债务怎么承担?
6. 对执行董事甲挪用资金行为,公司股东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7.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应如何保护自己的 ?
嘉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家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
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元。
在经过该市有关领导同意后,正式开始筹建。
4个发起人各认购 200万元,其余 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
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可将每股1元优惠到每股0.9元。
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三分之一。
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
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
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
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
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
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
请问:1.本案的股份公司成立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2.本案4个发起人是否应承担公司不能成立时所产生的债务?为什么?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
①发起人只有4人,不够法定5人的最低限额;
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同意,仅有领导同意是不行的;
③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
④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
⑤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
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
⑥ 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
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
⑦ 最后,注册资本末达法定最低限额。
法定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2)应当承担该债务。
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解题思路]
本题重心在于第(1)问,而第(1)问又是一个找错的命题。
关于其解题思路,前面已多有分析,此处不再赘述。
[法理详解]
(1)答案部分已经有较详细的阐述,此处不再展开论述。
考生可自己参考《公司法》第74~83、92、131、136条等规定。
(2)基于上述违法之处,故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导致公司不得成立。
对于公司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债务,在公司不能成立时,松司法》第97条规定由发起人负连带偿还责任,且对于返还股本的利息也负连带偿还责任。
因此,本案中4名被告应对原告提出的 15万元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此外,若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成立后,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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