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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工程合同法

时间:2020-12-30 10:00:31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装修工程合同法

  装修工程分包合同【1】

装修工程合同法

  合同编号: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1.2 工程地点: .

  1.3 承包范围及内容: .

  1.4 建筑面积: .

  1.5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也可对乙方承包范围内的某一分项,某一产品,半成品材料等另行指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乙方应无条件接受,也不因此作为对其余项目合同单价和总价作出调整的理由.

  1.6 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甲方与业主的总承包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包甲方对业主的承诺和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

  第二条 合同工期

  2.1 乙方接甲方进场通知后 日内做好施工现场准备工作.

  2.2 合同工期:本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

  至 年 月 日竣工,共 个日历天.

  2.3 工期延误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每延误一天,按本工程总价的 计算,按天累计.

  第三条 质量

  3.1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

  3.2 质量达不到要求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 .

  3.3 本工程质量必须通过甲方,业主,监理,质监站的验收和确认.

  3.4 乙方必须严格按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中规定和现行的国家,地方颁发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和规定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业主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5 乙方如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甲方有权责成乙方进行返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工期,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如乙方达不到约定的质量等级,由此造成的业主罚款全由乙方全额承担.

  3.6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甲方提出处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处理,处理结果由甲方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必须按政府规定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3.7 甲方为维护自身的声誉,品牌,形象,将对本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发出的对乙方的罚款通知,须说明罚款理由并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必须在罚款单上签字接受,乙方拒绝签字并不影响罚款单的生效.

  第四条 环境安全标化

  4.1 本工程乙方现场文明施工要求为:建立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通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认证并达到"上海市标化工地"标准要求,并承担安全贯标,一体化贯标和上级部门各种检查和罚款所发生的费用.如达不到以上标准,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合同总价 %的罚款.

  相关案例【2】

  最高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286条 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04]143号《关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此复。

  20XX年12月8日

  【理由】:

  第一,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2003年12月6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

  装修装饰工程款适用优先受偿权的原则,符合《合同法》第286条的立法本意。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它可以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优先权的价值在于打破债权平等原则,赋予一些特殊债权人享有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偿的权利,最终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实质平等。

  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正是因优先权人之工作行为而使原先之不动产增值,故其与建筑工程应属同一法理。

  在发包人拖欠的装修装饰工程价款中,除装修装饰所需要的材料费外,相当一部分是承包人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其他劳务费用。

  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款纳入建设工程款的范围之内,有利于保护广大劳动者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利益。

  境外对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虽有不同的规定和称谓,但其保护装修装饰工程款优先受偿的原则基本相同。

  在日本,将这种优先受偿权规定为先取特权,即法律所规定的特殊债权人,可以从债务人的一定财产中得到优先偿还的法定担保物权。

  如民法上雇员即使在雇主破产的情况下其工资也可从雇主的一般财产中优先得到偿还。

  同样,建造房屋承包人在得不到其承包费用时,能拍卖其房屋得到优先受偿。

  《日本民法典》第327条规定:“不动产的先取特权,工匠、工程师及承揽人对债务人不动产所进行的工事费用,存在于该不动产上。

  ”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将这种优先权划归法定抵押权的范畴之内。

  《德国民法典》第648条第1项规定:建筑工程或建筑工程的一部分承揽人,其由契约所生的债权,对定做人的建筑用地得请求让与保全抵押权。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13条规定:承揽之工作为建筑物或其他土地之工作物,或为此等工作物进行重大修缮者,承揽人就承揽关系所生之债权,对于其工作物所附之定做人之不动产,有抵押权。

  第二,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修装饰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的范围内。

  装修装饰工程是以已经建造的建筑物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种二次加工和修缮,故其优先权的行使范围应当限定在装修装饰工程使建筑物增加价值的限度之内。

  在司法实践中,因装修装饰而使建筑物增值的范围一般应当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来判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洽商变更的条件及例外情形,则常常需要借助于司法鉴定来综合判定。

  《日本民法典》第327条第2款规定:前款先取特权,以不动产因工事而产生的增价现存情形为限,只就该增价额存在。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13条第4项规定:第一项及第二项就修缮所增加之价值限度内,优先于成立在先之抵押权。

  第三,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发包人虽然不是所有权人,但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之间已经形成合同关系。

  装修装饰工程总是依附于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建筑物之上,因此,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一般应当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这是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和前提。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有一些发包人并不是装修装饰工程所依附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而是以租赁、联营等方式实际占有和使用该建筑物的占有人,对这些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应当进行合理限制,即该装修装饰工程未征得建筑物所有权人同意担保的前提下,该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本案中,发包人绿叶公司虽然不是装修装饰工程所依附的该建筑物的产权人,但产权人天胜公司愿意为该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绿叶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足以认定其知道并同意承包人承包其装修装饰工程,且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之间已经形成新的合同关系。

  因此,如果该保证合同成立,康辉公司就该装修装饰工程的工程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但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与该装修装饰工程所依附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例外。

  在本案中,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作为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并不是该装修装饰工程所依附的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所以,福州绿叶房产代理有限公司与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装修装饰合同对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福州天胜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但是,由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福州天胜房地产公司自愿为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福州绿叶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而在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合同关系。

  因此,如果该保证合同成立,福州市康辉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就发包人所欠工程价款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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