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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托管合同

时间:2022-10-06 07:39:14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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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托管合同范本

  能源托管合同范本,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即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下面带来能源托管合同范本,欢迎阅读。

能源托管合同范本

  能源托管合同范本【1】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 商业条款

  1.总则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由乙方按“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EMC项目名称: )项目节能服务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节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2.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2.1项目名称: (以下简称“项目”)。

  2.2项目内容: 。

  2.3项目目的:通过项目的实施,达到降低能耗,降低成本。

  3.合同的起始日与期限、项目的验收

  3.1本合同以双方签字之日为生效起始日。

  合同生效后,乙方开始项目的设计、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

  设备的安装调试期为30 天。

  3.2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为甲方出具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的次日,效益分享期为 个月。

  合同有效期为合同起始日至效益分享期满为止。

  3.3项目安装完毕后 内,由甲方按改造方案检查安装情况;安装检查合格后,试运行 小时,试运行期间可对设备进行调试。

  试运行结束后无异常发生,则甲方应签署试运行正常的项目验收证明文件。

  4.效益分享的比例、付款方式

  4.1项目的年节能效益约为人民币 元 (小写: 万元)(以每月实际节电效益为准)

  4.2 节电率的计算方法

  乙方在进行节电改造工程前,由甲方提供合格的电表,协助乙方在所有要进行节电改造工程的中央空调系统回路中具体设备前安装到位,并用此表按以下方法计算某具体设备(A1)的节电率:A1设备平均节电率(%)SA1=(Q前A1-Q后A1)÷Q前A1

  其中:Q前A1=节电改造前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Q后A1=节电改造后24小时的目标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

  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前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和完成节电改造工程后的中央空调系统A1设备用电量数据由双方有关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名确认,连同计算出A1设备平均节电率。

  依此类推,测出中央空调系统中其它设备A2、A3、A4等的平均节电率SA2、SA3、SA4等。

  统计完后由双方签章生效并作为本协议之附件B。

  4.3 节电效益的计算方法

  以自然月为单位,对通过节电改造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设备A1为例,

  当月设备A1节电效益(元)MA1=(M前A1-MA1抄表)=MA1抄表*SA1/(1-SA1)

  M前A1=MA1抄表÷(1-平均节电率SA1)

  MA1抄表=节电改造后当月的中央空调系统中设备A1电费(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数量)。

  SA1为设备A1的节电率

  当月中央空调系统节电效益(元)M=MA1+MA2+MA3+MA4+……

  4.4 双方效益的分成

  效益分成期为五年,节电改造后按本协议本项第3、第4条的计算方法计出甲方所节省的总电费,并按甲方20%,乙方80%的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当月应分配金额(元)=当月节电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4.5 甲方应在分享效益起始日后,每个月后三天内向乙方付款一次,付款数额为4.2中规定的乙方应分享的数额,直至分享效益期限届满。

  如果甲方延迟付款,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所欠到期款项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

  4.6 该项目由乙方投入设备,但签订本合同后甲方需向乙方交项目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作为押金,合同正常履行两年后,此押金由乙方无条件退还给甲方。

  4.7 在本合同规定的效益分享期内,电价按同期供电部门价格计算。

  4.8 如因甲方提供的测量数据不正确而导致用以计算节能量的基线未能反映真实情况时,乙方有权对计算节能量的基线作出调整;节能量的测量应在设备级(而非工厂级)层面上进行。

  5.甲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甲方还应:

  5.l 对乙方提交的设计、施工方案应在七日之内予以书面核准。

  5.2在本厂区接受附件A所列设备和相关材料、配件,在安装前甲方应按乙方要求予以免费、妥善保管。

  5.3为乙方实施和管理本合同项下的项目提供必要的协助。

  5.4 按3.3条款验收项目,及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5根据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或乙方的书面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5.6在合同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作出记录,并根据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上述记录。

  5.7 若发现本项目安装的设备出现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

  5.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

  5.9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附件A所列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6.乙方的责任

  除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外,乙方还应:

  6.l 负责项目融资,对附件A所列或甲方以书面形式列出、乙方认可的设备进行设计、采购、安装与调试,按期完成施工。

  验收合格后,将项目移交甲方运行。

  开工前七日内,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工期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6.2 确保设计、供货和安装达到附件A规定的要求。

  6.3 根据国家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6.4 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该项培训应不少于五个小时,以使他们能够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6.5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项目移交甲方运行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6.6 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6.7 定期派人检查项目的运行情况。

  7.所有权

  7.l 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和甲方付清全部款项之前,项目(包括设备和设施,下同)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一个月内,按规定付清乙方应得全部款项之后,才有权取得项目的所有权。

  7.3在本合同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甲方可以依照本合同第4条规定的付款方式以相当于乙方分享总效益的价格(扣除乙方己分享的效益后剩余效益的折现价格)提前购买设备的所有权。

  在乙方收到全部价款之后,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7.4项目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

  7.5 甲方违约(如拖延应付款且到本合同终止时仍未付清应付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时,乙方仍享有项目所有权,直到此种违约状况消除七天后,项目所有权才归甲方。

  8.提前解除合同

  8.l 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和赔偿乙方的其他损失(如有),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30%

  乙方的其他损失为乙方在项目上的所有人力、物质上的投入加上乙方合理的利润,该损失以本合同得以全面履行情形下的乙方全部收益为限。

  8.2 由于甲方未经乙方书面许可而对设备进行实质改动或拆除,影响了本项目的正常运行和节能效益,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应分享款项,且在此情形下项目仍归乙方所有。

  9.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

  9.1.1在本合同生效后、项目移交甲方运行之前,如果甲方解除本合同,则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效益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为此项目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如设备购置费、运费、安装费、设计费等。

  9.1.2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七天内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应每日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 如果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超过两个月未向乙方支付应分享的款项,则乙方有权收回此项节电工程的所有节电设备,并同时享有追究甲方其它违约责任的权利。

  9.1.4 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I)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

  II)延长分享节能效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损失得全部弥补;

  III)在保持节能效益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缩短乙方的分享期,即加大每期甲方的应付款数额;

  IV)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9.1.5 因甲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尤其是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项目中断和停止,则如果此种违约若在三十日内得以纠正,且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得以补偿,则不视为甲方违约。

  9.2 乙方违约:

  9.2.1 设备安装完毕三个月后仍不能正常运行。

  9.2.2 甲方在设备运行工况与项目验收相同的条件下可随时复验节电率,如果复验节电率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参与节电率复验,如果经双方确认节电率的确低于附件B中相应节电率并超过10%范围,则视为乙方违约。

  9.2.3 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0.违约补救

  10.1 甲方违约的补救: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应得和受损失的款项。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乙方在事先书面通知甲方的情况下,有权进入甲方生产场地拆除设备,在不损害甲方权益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

  10.2 乙方违约的补救: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合同或直接进入司法解决程序,收回受损失的款项。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项目其他相关费用。

  10.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二部分 一般条款

  11.乙方的服务标准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

  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12.1 设备的改进。

  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

  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12.2 设备的改动。

  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12.3 设备的拆除。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项目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

  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12.4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应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

  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2.5 设备的意外损坏。

  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

  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12.6 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十日,双方同意:该时间从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

  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节能效率而欲对设备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14.l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

  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14.2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15.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15.1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

  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15.2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

  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8.1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15.3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15.4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改造期间不分成,但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16.2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16.3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6.4 本合同最后签字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16.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

  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

  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

  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7.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17.1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17.2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

  17.3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

  18.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出具普通商业发票。

  19.不可抗力

  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20.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2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节能系统设计方案

  附件B:节能效益的计算及确认

  21.2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21.3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21.4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

  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21.5本合同中所称的“一方”及“一方当事人”是指甲方或乙方,“双方”或“双方当事人”则是统称甲、乙双方;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1.6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X年X月X日在XX签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公合同能源管理方案【2】

  一、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即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

  依照具体的业务模式,可以分为分期付款模式、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能源费用托管模式。

  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意义

  我国政府“十一五”以来更加重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节能降耗的具体目标。

  但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他们从道理和心愿上都十分愿意尽早实现节能减排,改善消除环境污染,但又往往为缺乏具体实施的资金来源而困惑。

  这些问题在LED照明应用与推广领域显得尤为突出。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意义如下:

  1、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使节能项目更增添了经济上的吸引力,这种双赢的机制形成了公司与客户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内在动力。

  2、采用合同能源管理使公司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承担了大部分风险,从而克服了目前推广节能项目的主要市场障碍。

  三、LED照明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必要性

  LED灯从可靠性、光衰度、显色性、发光效率等诸多指标考核,用于照明领域目前已经可行,无论是国家体育馆“鸟巢”的LED灯光装饰,还是为迎建国60周年,天安门欲全面更换LED照明工程的公开招标等项目,无不显示出LED照明在越来越多的领域正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逐步走进我们生活的照明领域。

  可是虽然LED照明有高光效、节能、绿色环保、使用寿命长等诸多优点,公司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清城名苑大厦C座1507 联系人:吴雷 15611900182

  但由于价格高,一次性投入成本大,并且大多数民众对LED照明新光源的认识不太深入等客观因素,造成了市场推广困难。

  目前除了政府示范工程等重大或有影响力的项目采用LED新光源照明以外,一般商场、企业、宾馆等单位都难以接受LED一次性投资的高额成本。

  鉴于这种情况,本公司立足于产品质量可靠、工程切实可行、节能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可观的前提下,采用了全新的LED照明营销模式,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国内市场推广LED室内照明灯具,把由业主买单转换成由我们来投资的做法,并且让业主切实得到LED照明节能所带来的实实在在的收益。

  我们的营销推广理念是:我投资,你受益;诚实守信,合作共赢。

  四、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依照具体的业务模式,可以分为:分期付款模式、节能效益分享模式、能源费用托管模式。

  1、分期付款模式

  以上模式是本公司投资,合同期内,灯具的所有权归本公司,投资方和业主一起分享节能省下来的电费,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我投资,你受益”的营销理念。

  分期付款模式是一种业主对产品的买断关系,由本公司提供产品和和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期五年。

  如在保质期内有损坏,产品保修保换。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诚实守信、合作共赢”的销售理念。

  如采用这种模式,则节能的效益为业主独享。

  分期付款的比例为:工程安装完成后先预付合同总金额的50%,工程安装完成一年后再付余款的30%,安装完成两年后付清剩余20%的工程款。

  示意案例思路如下(具体案例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制订详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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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节能效益分享模式

  照明灯具的替换、改造全部投入和风险由本公司承担,项目实施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率后,在项目合同内,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合同结束后,LED灯具及其它改造投入无偿移交给业主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部归业主享受。

  示意案例思路如下(具体案例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详细计划):

  投资原则:

  确保投资成本1.5~2.0年内收回,成本收回后逐年分享少份电费,即投资收益/利润。

  3、能源费用托管模式

  本公司负责照明灯具的替换和改造,所有投资和风险由本公司承担,在项目合同期内,双方按约定的能源费用和管理费用承包业主的能源消耗和日常维护。

  原则上只要业主存在,则一直由投资方负责托管;也可以签订一定时间段的合同。

  当然,时间越长,对投资方越有利。

  对于业主而言,灯光改造不需要投资,不再需要日常维护的工程人员。

  在保证照明效果的前提下,业主还可以每月收益一笔

  可观的节能效益。

  示意案例思路如下(具体案例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详细计划):

  效益分析:

  业主:托管后和托管前比较:每个月节省3万元电费(0投入);

  投资方:托管后每个月享受4万元收入,项目总投资80万元,则20个月可收回成本,以后收益即为投资收益/利润。

  投资原则:

  投资方确保投资成本2.0~3.0年内收回,只要业主方运营正常,则投资方一直可以获得丰厚收益。

  合同能源管理方案【3】

  上海联澄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商场照明节能方案

  一、商场照明现状 (一)商场照明概况

  目前商场照明系统普遍采用筒灯、格栅灯、金卤灯等作为照明灯具,由于其功耗较大、使用寿命较短,不利于实现高效节能照明,因此节能潜力较大。

  对这些高能耗的照明灯具进行节能改造,将大幅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并有效降低能耗及经营成本,达到节支创收的目的。

  (二)商场照明节能的必要性

  在目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状态下,如何节支创收已成为商场领导层关注的目标之一。

  节约就是创造利润,这是现代领导者们早已认同的理念。

  对于商场的照明系统而言,是仅次于空调系统的耗电大户,对全局具有非常可观的节能贡献,应潜心策划节能降耗的方案。

  二、高效节能照明方案 (一)设计思路

  1、照明节能不宜通过降低照明效果来实现,应提高光源光效、 灯具效率,确保商场照明的照度要求。

  2、商场的装修档次、商品的质地都需要灯光的烘托,从而营造

  良好的商业氛围以吸引消费者,因此须确保高效节能照明设计的稳定 性及可靠性。

  3、注重高效节能照明设计的经济性。

  4、注重高效节能照明设计的安全性。

  (二)方案内容

  1、照明节能灯具选择

  高效节能照明设计的首要条件就是科学的选用电光源。

  光源光效和发光利用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到照明系统的节能效果。

  在灯具选型时需要充分考虑光源的光效、发光角度和灯具效率。

  LED 灯具:120×0.95×0.9×0.9=92.34lm/W 节能筒灯:60×0.8×0.6×0.6=17.28 lm/W 金卤灯:70×0.7×0.55×0.55=14.82 lm/W

  由此可见, LED 灯具的实际效率是节能筒灯的5.3 倍,是金卤灯的6.2 倍。

  LED 灯具与节能筒灯、金卤灯之间功率可换算为:LED 灯具12W=节能筒灯60W=金卤灯75W。

  LED 功能性照明灯具无疑是现今节能效率最高、使用寿命最长、 运行最稳定、最安全的照明灯具。

  因此,建议采用功率12W、光效 120lm/W 的LED照明灯具替代原有灯具,节能率达70%以上。

  2、实施措施

  进行 LED 光源的二次配光设计,以提高照度、照度均匀度以及灯具效率。

  既保证优良的照明效果,又能节能并减少运行维护投入。

  采用新型LED 光源和功能性照明灯具替代大量老款的荧光灯、金卤灯及灯具等。

  原则上按照原位替换的方式进行改造,非常便捷与原有照明灯具相比,采用LED 功能性照明更具优势:

  1、灯具焕然一新而无需任何投入,还可享受节能效益回报。

  2、照明效果超原值,更加能够烘托出商场装修的品位以及商品的品质和档次,从而吸引消费者的眼球。

  飞利浦LED 照明灯具的光效高达120 lm/W 以上,远超过荧光灯(60lm/W)和金卤灯的光(70lm/W)。

  3、无电能浪费。

  LED 光源照明角度为120°,发出的光线被全部利用,无遮挡、折射、反射等浪费,电光转换利用率100%。

  原灯具发光角度360°,向上发散的光线大部分被浪费,灯具效率仅50%。

  4、LED 功能性照明灯具使用寿命长达十年,故障率小于1%。

  5、照明灯具负载的发热量减少70%,大幅降低空调的冷负荷。

  6、LED 功能性照明灯具采用安全电压运行、多级保护,安全性高。

  三、效益分析

  以下述新建商场某品牌店为例,计算灯具的运行维护费用。

  营业时间12小时/天,电费按商业用电1.15元/kwh 计算。

  节能灯管的使用寿命为3000h,即可使用0.7 年,每套筒灯2 只灯管,每只按10 元计算。

  金卤灯的使用寿命为5000h,可使用1.1 年,每套灯具1 只灯管,每

  四、风险规避

  联澄科技可提供500~2000 套飞利浦LED照明灯具或其他品牌LED产品供使用方进行用。

  期间由双方对灯具相关数据进行求证,若未能达到预定指标,该试用灯具则无偿赠送给使用方。

  五、结论

  通过上述对比可以得出,采用高品质的飞利浦LED灯具对原有荧光灯、金卤灯等传统灯具进行节能改造的节能空间很大、性价比很高,适宜采用。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2016号合川大厦8H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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