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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

时间:2022-10-05 21:24:31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航次租船合同

  船舶可以按航次租用。那么,航次租船合同怎么写?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航次租船合同范本,欢迎阅读参考。

航次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1】

  第一部分

  1.船舶经纪人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推荐 统一件杂货租船合同(经1922年和1976年修订) 包括“f.i.o”选择等(仅用于未施行认可格式的贸易) 代号:“金康”

  2.地点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5.船名(第1条)

  6.总登记吨/净登记吨(第1条)

  7.货物载重吨数(大约)(第1条)

  8.现在动态(第1条)

  9.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大约)(第1条)

  10.装货港口或地点(第1条)

  11.卸货港口或地点

  12.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的范围,如未约定满舱满载货物,载明“部分货物”(第1条)

  13.运费率(同时载明是按货物交付数量支付)(第1条)

  14.运费的支付(载明币名称与支付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1条)

  15.装卸费用9载明选择第5条中(a)或(b);同时指明船舶是否无装卸设备)

  16.装卸时间(如约定装货各自的时间,填入(a)和(b);如按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填入(c)(第6条)

  (a)装货时间

  17.托运人(载明名称与地址)(第6条)

  (b)卸货时间

  (c)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

  18.滞期费率(装货和卸货)(第7条)

  19.解约日(第10条)

  20.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4条)

  21.有关约定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

  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舶所有人)

  签字(承租人)

  第二部分

  1.兹由第3栏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与第4栏所指的承阻人,双方协议如下蒸汽机船或内燃机船舶名见第5栏,总/净登记吨见第6栏,货物载重量大约吨见第7栏,现在动态见第8栏,根据本租船合同作好装货准备的大约时间见第9栏。

  上述船舶应驶往第10栏所列的装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装载第12栏所列的货物,满舱满载(如协议装运甲板货,则由承租人承担风险。

  )(承租人应提供所有垫舱用席子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

  如经要求,船舶所有人准许使用船上任何垫舱木料)。

  承租人约束自己装运该货。

  船舶经此装载后,应驶往第11栏所列的、在签发提单时指定的卸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并在以第13栏规定的费率,按第13栏所载明的货物交付数量或装船数量支付运费后,交付货物。

  2.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

  船舶所有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限于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原因是由于货物积载不当或疏忽(积载由托运人/承租人或其装卸工人或雇佣人员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用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未尽适当谨慎使船舶各方面适航,并保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

  船舶所有人对由于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即使是由于船长或船员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佣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如无本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对他们的行为负责)或是由于船舶在装货或开航当时或其他任何时候不适航所造成,亦概不负责。

  由于其他货物的接触或泄漏、气味或挥发,或由于其他货物的易燃或易爆性质或包装不充分而造成的损坏,即使事实上是由于积载不当或疏忽所致,亦不应视为由此而造成。

  3.绕航条款

  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有无引航员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况下拖带和/或救助他船,亦可为拯救人命和/或财产而绕航。

  4.运费支付

  运费应在交货之时,按第14栏规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数日的平均兑换率,无折扣地以现金支付。

  如经船长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货人有义务在接受货物时支付运费。

  如经要求,承租人应现金垫付船舶在装货港的经常费用,而按最高兑换率折合并附加2%抵偿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5.装卸费用

  (a)班轮条款

  货物应运至船边,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钩起吊货物。

  承租人应安排岸上和驳船上装船作业所需人员并负担其费用。

  船舶仅在船上起吊货物。

  如用岸上起重机进行装船,应将货物送至舱内,船舶所有人仅付平舱费用。

  任何每件和/或每仓货物超过2吨重者,由承租人负责装载,积载和卸载,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收货人应在船边不超过船舶吊钩所及范围之处收取货物,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b)船舶所有人不负责装卸费以及积载和平舱费用

  货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负责送至舱内、积载和/或平舱,并从舱内提取和卸货,船舶所有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

  如经承租人要求并得到许可,船舶所有人应提供起货机、动力,并由船员充当起货机司机;否则,承租人应安排岸上的起货机司机和/或起重机(如有的话)。

  (如船上无装卸设备并在第15栏中作此记载,则本款不适用)。

  协议选择(a)或(b),并填人第15栏。

  6.装卸时间

  (a)装货和卸货分别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小时数内装完,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b)装货和卸货混合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总的连续小时数内装卸完毕,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c)装卸时间的起算

  如就绪准备通知书在中午之前递交,装卸时间从下午1时起算;如通知书在下午办公时间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时起算。

  在装货港,通知书应递交给第17栏中规定的托运人。

  装卸时间起算前已实际使用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

  等待泊位所损失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

  协议选择(a)或(b),并填入第16栏。

  7.滞期费

  允许货物在装卸两港共有十个连续日的滞期,按第18栏中规定的每日费率计算滞期费,不足一日者按比例计算,按日支付。

  8.留置权条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滞留损失而对货物有留置权。

  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包括滞留损失)负责。

  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运费和滞期费(包括滞留损失)负责,但仅以船舶所有人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而未能得到的款额为限。

  9.提单

  船长按所收到的运费率签发提单,并不妨碍本租船合同。

  如提单运费总额低于租船运费总额时,其差额应在签发提单时,以现金交付船长。

  10.解约条款

  如船舶未能在第19栏规定的日期的当日或之前做好装货准备(不论靠泊与否),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经要求,这一选择至少在船舶预计抵达装货港之前48小时内作出。

  如船舶因海损事故或其他原因而延误,应尽快通知承租人。

  除已约定解约日外,如船舶延误超过规定的预计装货日期后十天,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按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

  即使共同海损费用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佣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致,货主仍应支付其中货物的分摊额(参见第2条)。

  12.赔偿

  对于未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经证实的损失,其赔偿不得超过预计的运费数额。

  13.代理

  在任何情况下,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经纪人或代理人。

  14.经纪人费用

  经纪人的佣金按已收取的运费,以第20栏所规定的费率,支付给第20栏所指的当事人。

  合同不履行时,由船舶所有人向经纪人至少支付按估算的运费和空舱费确定的佣金的1/3,作为经纪人所花费用和工作的补偿。

  在多航次情况下,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议。

  15.普通罢工条款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而阻碍或延误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当船舶从上一港口准备启航时,或在驶往装货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罢工或停工而影响全部或部分货物装船,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声明同意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计算装卸时间。

  如果承租人未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必要时以电报)作出声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

  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则船舶所有人必须运送该货物(运费仅按装船的数量支付),但有权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揽运其他货物。

  当船舶抵达卸货港或港外之时或之后,如由于罢工或停工而影响货物的卸载,并且在48小时之内未能解决时,收货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待至罢工或停工结束,并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后,支付半数滞期费,或者指令船舶驶往一没有因罢工或停工而延误的危险的安全港口卸货。

  这种指令应在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将影响所有人卸货的罢工或停工的情况通知承租人后48小时内发出。

  在这种港口交付货物时,本租船合同和提单中的所有条款都将适用,并且,船舶应和在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的运费,但当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时,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货物的运费应按比例增加。

  16.战争风险

  (1)在本条中,“战争风险”包括任何封锁、或任何政府、交战国或组织宣布为封锁的任何行动、破坏活动、海盗行为、以及任何实际的或预料的战争、敌对行为、军事内战、内乱或革命。

  (2)如在船舶开始装货前的任何时候,发现履行合同将使船舶或船长和船员或货物在船次任何阶段遭受战争风险,则船舶所有人有权以信件或电报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

  (3)如在航次的任何阶段或任何港口发现船舶、船长和船员或货物遭受战争风险,则不能要求船长装货或继续装货或继续航行或签发提单。

  在部分或全部货物已装船的情况下,船长行使本条赋予的权利时,可选择将货物卸于装货港,或者载贷航行。

  在后者情况下,船舶有权为其所有人的利益运送其他货物,并因而驶往和在任何其他港口装卸该其他货物,不论此港口近于或远于原港口,也不论是与习惯航线反向可偏离或超出习惯航线。

  船长根据载运部分货物航行,则在任何情况下,运费应按交付的货物数量支付。

  (4)如船长在根据第3条规定载运部分或全部货物时,或在船舶驶离装货港或最后一个装货港(如有多个装货港)之后,发现继续履行合同将使船舶、船长和船员或货物遭受风险,则应在承租人指定的卸货港附近的安全港卸下货物,或者,如已开始卸货,应完成卸货。

  如在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发出电报要求指定替代港后48小时内未收到承租人指示,则船舶所有人有权将货物卸于其可能自由决定的任何安全港口。

  这种卸载应视为运输合同的适当履行。

  如货物在此种港口卸下,船舶所有人有权按货物卸于提单中载明的港口或船舶将被指令驶往的港口一样收取运费。

  (5)

  (a)船舶可自由服从处于内战、敌对行为或军事行动的任何政府、交战方或任何组织、或代表或声称代表任何政府或交战方或任何此种组织的或经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团体所发出的有关装载、离港、到港、航线、挂港、停航、目的港、地区、水域、卸载、交货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任何指令或建议(包括不应驶往目的港或延迟驶往或驶往他港的指令或建议),或者,任何委员会或个人依据本船的战争险条款有权发出的任何此种指令或建议。

  如由于或因服从任何此种指令或建议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均不得视为违约。

  (b)如由于服从任何此种指令或建议,船舶未驶往提单中载明的港口或根据提单船舶可能会被指示驶往的港口,船舶可驶往所指定或建议的任何港口,或船舶所有人自行决定的任何安全港口,并在该处卸下货物。

  这种卸载应视为运输合同的适当履行,并且,船舶所有人有权按货物卸于提单中载明的或根据提单船舶可能被指示驶往的港口一样,收取运费。

  (6)因在装货港卸货,或者,在驶往或卸货于本合同第10条和第5条(b)款规定的任何港口;而引起的所有额外费用(包括保险费),均应由承租人或货主支付,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据上述条款可收款可收取的款额而对货物有留置权。

  17.普通冰冻条款

  A.装货港

  (1)当船舶准备从上一港口开航时,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时候,或在船舶抵达时,因冰冻而不能进入装货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后发生冰冻,船长可以因担心船舶被冻结而决定不装运货物离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如在装货过程中,船长因担心船舶被冻结而认为离港更有利时,他可以载运已装船的货物离港,并可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将船舶驶往任何其他港口揽载货物运至包括卸货港在内的任何其他港口。

  根据本租船合同已装船的任何部分货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货人额外费用的条件下,由船舶所有人转运至目的港并承担费用,但运费仍应支付,此运费按交付货物数量计付(若为整笔运费,则按比例计付),所有其他条件按租船合同。

  (3)如装货港不止一个,并且其中一个或数个冰冻而关闭,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可选择不冻港装载部分货物,并按(1)款规定,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他地点揽载货物,或者,当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冻港装满货物时宣布本租船合同失效。

  (4)本冰冻条款不适用于春季。

  B.卸货港

  (1)如船舶因冰冻(春季除外)而不能抵达卸货港,收货人可选择使船舶待候至恢复通航,并交付滞期费,或指示船舶驶往一安全并能立即驶入并安全卸货而没有因冰冻而滞留风险的港口。

  这种指示应在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发出船舶不能抵达目的港的通知后46小时内作出。

  (2)如在卸货期间,船长担心船舶被冻结而认为离港更为有利时,他可以决定载运船上货物离港,并驶往能驶入并能安全卸货的最近港口。

  (3)在此种港口交货时,提单上的所有条件均应适用,船舶应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运费,但如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0海里,则在替代港口交付货物的运费应按比例增加。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2】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舶国籍、载货重量、容积、货物名称、装货港和卸货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和速遣费、合同的解除、留置权条款、承租人的责任终止条款、互有责任碰撞条款、新杰森条款、共同海损条款、提单条款、罢工条款、战争条款、冰冻条款、仲裁条款、佣金条款。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

  出租人(Shipowner)一般是船舶所有人,或者是船舶的光船租赁人或定期租船承租人,合同中必须写明出租人的全称。

  承租人一般为货主,但也有不是货主的情况,有时可能是货运代理人,货运代理人从货主处揽取货物,再以自己的名义与出租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

  (二)船舶的说明

  出租人必须对船舶的情况(主要包括船舶名称、船舶国籍、载重量与容积)作如实的陈述,从而使船舶特定化,因为它是承租人是否租用船舶的重要依据,也是合同的主要条款。

  出租人必须保证陈述内容的正确性。

  (三)货物的类别、数量

  承租人必须如实载明装载货物的名称、类别,如果是可供选择的货物则必须说明其货物的种类及选运数量。

  如系危险货物则必须说明其货物的性能。

  承租人所提供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出租人有权拒装,如因载货不足,承租人应支付亏舱费。

  (四)提供约定的货物

  承租人负有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

  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更换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五)受载期限

  合同中规定的所租船舶到达装货港准备受载的预订日期叫受载期限。

  由于船舶在营运中可能出现各种影响船期的意外事项,故而要确定一个具体的受载日期是不合理的。

  在实践中,通常是规定一段期限。

  (六)装货港和卸货港的选择

  装货港和卸货港都由承租人提出并规定在合同内。

  出租人可以明确指定几个港口,也可以指定某个特定区域的一个安全港口,供承租人选择。

  如果有几个港口可供选择,承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内或根据合同宣港的义务。

  如果承租人未做到这一点,以致引起船舶因等待租船人的"宣港"造成时间上的延误与损失,承租人应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七)装卸时间的计算

  装卸时间的计算同滞期费和速遣费有着密切的联系,在此一并作以说明。

  装卸时间即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明的允许承租人完成装卸货物的时间。

  在装卸时间内,承租人若提前完成装卸作业,可以从出租人那里得到若干金额的报酬,此报酬称为速遣费(Despatch Money)。

  若在装卸时间内,承租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则应向出租人支付延误违约金,此违约金称为滞期费(Demurrage Money)。

  装卸时间的计算,一般自船舶到达装卸港口,做好装货或卸货的准备并发出装卸货通知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计算。

  在实践中,也用工作日、连续工作日、晴天工作日、24小时连续工作日来计算装卸时间。

  在实践中,极易引起纠纷的问题是滞期期间的时间计算问题"一旦滞期,永远滞期"(Once on Demurrage,Always on Demurrage)。

  这一规定表明,一旦进入滞期,所有节假日或其他不计入装卸时间的规定都例外,均计入滞期的时间;另一种计算滞期的方法是按原合同的有关规定,原合同计算滞期的时间则计入,不计滞期时间的则不计入。

  速遣费一般是滞期费的一半。

  (八)提单的签发

  航次租船合同下提单的签发,通常是货物在装货港由出租人接管货物或装船后,承租人要求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

  当航次租船合同下所签发的提单转到承租人手中时,提单只是作为收据或物权凭证,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约。

  出租人为了避免一起租船运输下产生两份运输合同,而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往往有所不同而使自己承担额外风险,出租人希望二者的责任义务一致,即出租人不论对承租人还是非承租人的提单持有人都适用同一责任、义务、权利的规定。

  一般的做法是船长在签发提单时在提单上加注一“租船合同并入提单条款"。

  这样做就使提单持有人(收货人)也受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

  (九)运费的支付

  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承租人应支付给出租人运费,运费有按载货吨数计算的,也有按包干运费计算的。

  运费的支付有预付运费和到付运费。

  (十)船舶转租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99条规定,承租人有权将租用的船舶转租;转租后,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船舶在转租情况下可能受到至少两份合同的约束,出租人与原承租人之间的原合同,以及原承租人与转租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

  但出租人与转租承租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出租人仍与原承租人发生合同关系。

  (十一)绕航条款

  "金康"条款规定,船长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有无引航员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况下拖带或救助他船,亦可为拯救人命或财产而绕航(Deviation)。

  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通常对此作限制性解释,认为船舶只能挂靠合同规定的或通常习惯上挂靠的港口,一般只能按地理顺序挂靠。

  但船舶根据此条款所作的绕航,不得与合同的目的相抵触。

  (十二)货物的损害赔偿

  航次租船合同不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因此,有关货物损害赔偿的责任,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

  按"金康"条款规定,船舶所有人应负货物灭失、残损或延误交货的责任,但仅限于该灭失、残损或延误是由于积载不当或疏忽所造成的,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未克尽职责使船舶在各方面具有适航性并能保持适当的船员、设备和供应所造成者为限。

  否则,即使货物的灭失、损害或延迟交付是由于船长、船员在管理货物中的过失所致,出租人仍可免责。

  (十三)解约条款

  "金康"条款规定,如果船舶未能在规定日期的当日或之前做好装货准备(不论靠泊与否),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经要求,这一选择至少在船舶预计抵达装货港之前48小时内作出。

  如船舶因海损事故或其它原因而延误,应尽快通知承租人。

  除已约定解约日外,如果船舶延误超过规定的预计装货日期后10天,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四)责任终止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往往订有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

  该条款规定,货物一经装船并预付了运费、空舱费和装货港船舶滞期费以后,承租人责任便终止。

  责任终止条款仅能免除承租人由于他违背合同而产生的责任,但不能免除他应履行而未履行的义务。

  此外,航次租船合同还通常订有留置权条款、罢工条款、战争风险、普通冰冻条款、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新杰森条款、共同海损条款、仲裁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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