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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陷阱有哪些

时间:2021-02-13 08:36:22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合同陷阱有哪些

  有交易就有风险,签订合同时面临的最大的风险就是合同中的陷阱条款。那么,合同陷阱有哪些呢?一起俩了解一下吧~

合同陷阱有哪些

  常见的合同陷阱条款

  1、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

  实践中,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甚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或下落不明。

  例如:某机器厂与某公司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生产系列生物工程制品。

  签订协议后,某机器厂先期向该公司支付了10万元技术使用费。

  但对方却未履行义务,一走了之,人去楼空,致使某机器厂的投资无法收回。

  2、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

  一旦对方发生履行不能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例如:某配件厂与某制造厂第一车间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结果有多半产品质量未达标,于是配件厂要求该车间承担违约责任,该车间却以自己不具备合同主体为由进行抗辩。

  经审查,合同上盖的是车间的章,也就是说车间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因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3、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

  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

  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

  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已经被吊销或面临破产,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

  还有一些企业认为由行政机关或其所属事业单位提供担保更加可靠,但事实上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这样的担保形同虚设,是最不可靠的。

  例如:某医药公司与某生物制药厂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由某医疗器械厂为医药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后医药公司因经营不善而亏损,制药厂找到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才发现该医疗器械厂早已经因违法而被吊销,只是还未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现在是空有其名,而没有任何财产,方高呼上当。

  4、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

  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然而实践中的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非如此。

  有的企业为了换取对方的信任,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

  还有的企业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即不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为禁止用于抵押的财产或标的物本身就是法律禁止流通物,这样的抵押合同无效,造成债权人财产流失。

  例如:某企业在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认为该公司规模不大,要求其提供担保。

  于是该公司就用其董事长乘坐的一辆奥迪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并未办理过户。

  后该公司无力支付货款,某企业欲实现抵押权,将抵押的汽车拍卖以偿付债务。

  可是到了有关部门查询后,方知该汽车并非为某公司所有,而是向别人借用的,使某企业遭受不小损失。

  5、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

  一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

  如果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

  例如:甲厂与乙厂签订购买200吨钢材的购销合同,约定每吨1200元,分期发货,货到付款,后因钢材走俏,价格上升,乙厂致电甲厂要求每吨加价200元,甲厂因急用钢材,于是电话中负责人对此条件表示同意。

  后甲厂却仍按原合同约定的价格付款。

  乙厂诉至法院后,因没有提出书面变更的证据,故法院未支持其诉讼主张。

  6、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

  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破产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例如:某构件厂与某建材厂签订买卖合同,定期向其发货,货到付款。

  后因建材厂经营不善,接连几次付款迟延,构件厂明知这种情况,却继续发货,最终建材厂无力支付货款。

  如果构件厂在知道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时,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就可以避免上述损失。

  7、合同条款语意模糊,易产生歧义

  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根本的依据,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之间,必须认真斟酌每一条款,将可能发生争议的地方详细说明。

  但实践表明,企业往往容易忽视合同内容的规范翔实,有时代表单位签订合同的人可能本身并不十分了解合同中标的物的性能、用途等相关指标,也未经过技术人员或有关领导的审查,便轻易作出决定,而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从粗线条的合同条款中却无法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依据。

  例如:某酒店在圣诞节前向某葡萄酒公司订购了20箱葡萄酒,合同写明“甲方向乙方购买某某品牌葡萄酒20箱”。

  后酒店收到20箱葡萄酒,每箱12瓶,但在签订合同前,酒店一直认为该葡萄酒应该是每箱24瓶,而对此双方在合同中却并没有明确约定,酒店最终因货源短缺而错过了最佳销售时期。

  8、合同缺乏专人管理而超过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若不主张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

  有些企业负责人只管签合同,而并不派专人去监督合同自签订至履行的整个过程,直到有些债权无法追回诉至法院时,才知道已经过了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