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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集体合同

时间:2021-02-24 15:48:08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区域性集体合同范本2018

  篇一:区域性集体合同范本

区域性集体合同范本2018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甲方:(区域或行业名称)乙方: (工会) 协商代表企业名称: 涉及企业户数: 户  涉及职工人数: 人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单位地址:工会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及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 工会(或行业工会)与(协商代表企业)等  (区域或行业名称)企业代表共同协商签订。就员工劳动权益及企业生产发展等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双方依法享受各自的权利,并严格履行合同的义务。

  第三条  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合法的原则、保持稳定和谐的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及利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本合同依法签订,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后生效,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及员工个人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

  第五条  企业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企业在决定有关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工会代表有权利列席会议,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企业应充分听取工会意见。企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应依本合同为基础,并征求工会意见或经职代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七条  员工依法通过职代会(员工代表会)或工会组织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员工应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八条  企业支持工会按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组织,及时足额拨付工会经费,并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章  劳动报酬

  第九条  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兼顾国家、企业、员工三者利益,依法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并依照国家和有关规定向员工发放各项津贴、补贴。

  第十条  企业实行计时、计件等工资制度。企业工资标准、分配方式及其变更,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但须听取工会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工会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度生产经营和效益状况、企业人工成本的状况,重庆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参考同行业上年度人均收入水平等因素,提出本年度工资增幅要求与企业协商。

  第十二条  员工工资以货币形式每月15日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最低工资不低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期间有关待遇,依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按照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7号)执行。

  第十五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或加班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六条  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带薪年休假等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因职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要求职工赔偿经济损失。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职工当月工资的20%,剩余部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八条  企业实行每周五天标准工作制,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不得超得四十小时。特殊工种和岗位因和生产工作需要,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九条  企业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员工充分休息的权利。但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员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二十条  每年的设备检修、生产工艺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及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处理、及时检修,必须加班加点的,可由企业决定不受本合同第十九条限制,员工应服从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执行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婚丧假、探亲假、哺乳假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做好特殊工种和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对从事业有职业危害作业员工每年进行一次定期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会支持企业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企业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急救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会有权参加伤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每年夏季采取防暑降温和冬季防寒保暖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和工会均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章  保险与福利

  第二十九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重庆市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提取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条 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企业按国家的规定,提取福利费用,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事业支出。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用方案和有关集体福利事项,应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章  女员工的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对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员工经、孕、产、哺“四期”安全卫生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女员工因怀孕、生育、哺乳,在规定的休假期间给本人相应的工资或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女员工怀孕后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检查费用和生育(含人工流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三十五条  哺乳期的女员工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休哺乳假,哺乳假期满,本人提出复工申请,企业应及时予以安排工作岗位。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为女员工每两年进行一次妇科检查。

  第三十七条  企业坚持男女员工平等的`原则,凡适合女员工的岗位优先安排女员工。

  第三十八条  女员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对侵害女员工劳动保护权益的责任人员,企业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给予被侵害女员工经济赔偿。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

  篇二:区域性集体合同样本

  区  域  性  集  体  合  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同。其目的是通过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调动员工生产(工作)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第二条  企业工会代表员工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整体利益与企业行政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本合同约束。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例等多项劳动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

  第三条 企业尊重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员工利益的权力。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本合同的基本原则,并事先征求工会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通过;企业支持工会依法开展组织活动。

  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又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指导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教育员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企业生产发展,促进企业双文明建设。

  第二章 职工招聘及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第四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招收、聘用职工。企业确定的招聘职工计划及组织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五条 企业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企业根据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对员工进行管理。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可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期限未满,企业需要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应征求工会意见,工会有权监督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对规章制度和个人劳动合同文本做出重大修改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外),企业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六条 企业遵照“按劳分配”,“岗变薪变”的原则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及计件工资制。

  第七条 员工年工资额随企业经济效益递增,企业应逐步提高员工工资基数。企业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员工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原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合理的工资增长幅度。

  第八条 企业实行福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确保员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职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假期期间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职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

  第十条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和经企业同意参加的各类培训、学

  习、会议等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参照人力资源部制定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通知中的<员工培训>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第十一条 企业依据国家规定的工资时间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二条 企业有责任工资延长工作时间。确因紧急任务和特殊情况,经与同级工会和员工本人协商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不得影响员工身体健康。

  第十三条 加班工资发放:按劳动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应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休假的具体时间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统一安排。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及医疗保险制度,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统筹,按时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企业承受能力有责任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改善员工集体福利和文化卫生设施条件。为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逐步建立和完善“职工之家”。

  第六章 劳动安全与卫生

  第十七条 企业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企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断改善劳动保护,安全生

  产条件。根据各工种岗位需要,按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提高员工自我保护意识,制止和惩处各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工会支持企业实施各项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八条 每年夏季高温期间(6月-9月),企业应采取防暑降温措施,保障员工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因工负伤事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妥善进行处理,并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和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或在哺乳期内,企业每天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哺乳时间,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女职工工资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待遇,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企业每年应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实行先培训后上岗。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包括员工的岗前,岗中及转岗的教育培训,帮助员工获得和提高文化、专业知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坚持开展各种适应性短期培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员工教育。

  第九章 纪律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权依法制定劳动纪律和奖惩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奖励或惩罚。在制定有关奖惩制度时应征求工会意见,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对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员工,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违反企业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依法追究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对违纪员工处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做出处理决定强,应征求工会意见,听取当事人申辩,处理决定后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条 企业辞退、处分员工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要求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章 合同期限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三年,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经

  篇三: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范本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区域名称: 区域覆盖企业(单位)数:区域覆盖职工人数:

  甲方 (行政方)  乙方(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 代 表 人 数:代 表 人 数:  联 系 方 式:联 系 方 式: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  区域内的作为甲方代表,代表本区域内的区域的工会联合会(简称乙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三条 本区域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本区域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第四条 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协商确定不同岗位(工种)职工的合理工资水平,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条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协议规定的标准。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协议执行。

  第六条  本协议所覆盖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各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工资增长的

  具体量化目标,签订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七条 甲方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如遇节假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甲方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八条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 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的工资发放,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非因职工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甲方应建立职工考勤制度,书面记录职工出勤情况,并与职工核对签字。甲方在支付工资时应同时提供工资清单。

  第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如遇到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本协议,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本协议。

  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履行、终止、监督检查、劳动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从年月日至 年  月  日。协议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乙方应当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乙方应当将本协议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报告或公布一次。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查,一份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八条 本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甲方首席协商代表: 乙方首席协商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本协议覆盖企业(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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