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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合作合同

时间:2022-10-07 14:39:08 合作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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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合作合同汇总

  篇一:合作生产经营协议书

生产销售合作合同汇总

  合作生产经营协议书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就共同生产、经营环保型鞋用粘合剂事宜,本着友好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项目及合作条件

  1、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生产、经营“环保型鞋用粘合剂”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

  2、双方一致同意,合作项目对外以甲方现有的名义及“燕山”牌商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双方一致确认,开展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双方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共同承担,与厦门南燕山工贸有限公司无关。

  3、乙方负责提供生产经营“环保型鞋用粘合剂”所需要的产品配方及主要原材料中的 和 ,其他原材料由甲方按生产进度自行采购。

  4、乙方全权负责产品的销售及回款工作,并保证年销售额最低不少于 万元.

  5、双方一致同意生产用地租用的经营场所(具体地址),双方按每月元租金的标准向 支付租金,每月支付一次。

  6、在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对外作为合作项目的代表,负责对外签署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法律文件,甲方所签署的文件均视为已经获得

  乙方的认可。

  第二条  出资额及持股比例

  1、合作项目的出资额为人民币柒拾万元整,甲方出资额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乙方出资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双方均应在  年月日前将各自的出资额足额交付至双方共同开设的合作项目资金管理账户。逾期出资的一方应按出资额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双方约定甲方所持股份比例为51%;乙方所持股份比例为49%。双方按各自持股比例分配盈余并承担亏损。

  4、一旦项目终止,双方在按持股比例对外承担债务、弥补亏损及分配利润的前提下,按照双方的原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条合作资金的管理

  1、为共同管理合作项目资金,双方以的名义开设合作项目资金管理专门账户,专门账户开户行为,账号为  ,专门账户私人印签由甲、乙双方分别保管。

  2、所有合作项目运作资金均应存入上述合作项目资金管理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3、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期间,如遇流动资金不足,由乙方负责对外筹措资金,乙方承诺所筹措资金的资金利息费用不超过1%,在1%内的利息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持股比例共同承担。

  第四条  生产经营管理

  1、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具体生产管理工作。生产所需设备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由甲方负责采购。甲方在收到乙方安排客户下的订单后,安排工作人员,组织生产。

  2、乙方负责提供合作项目的生产技术,并提供本协议第一条第三款中约定的原材料,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应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3、乙方全权负责合作项目的销售工作,产品的销售价格应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

  4、为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乙方应保证及时回收销售款项,当未回收销售款项达到 万元时,乙方提供给甲方用以生产的原材料可暂不计收材料款。

  5、甲、乙双方均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合作项目的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6、甲方应当按照行业标准严格进行产品生产的质量控制。因生产技术及乙方提供原材料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因生产管理上重大疏漏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情况造成的各种损失,则应由甲、乙双方按照公平的原则以各自持股比例共同分担。

  第五条  财务管理与利润分配

  1、生产过程中的人工费、相关税费及其他一切与合作项目相关的费用均计入合作项目运营成本。

  2、甲方安排专门人员每月对生产销售的情况汇总,制作专门合作项目财务报表,供乙方随时查看。

  3、重大资产的采购及大笔费用支出需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生产过程中随时产生的小额经营管理费用则由甲方自行安排支出。

  4、双方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核算项目运作成本及利润,双方将合作项目的净利润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按照甲乙双方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在经营需要时,双方可协商确认留存一定比例的净利润作为合作项目运作的流动资金。

  第六条  特别事项的约定

  1、乙方庄民与陈文平作为共同主体在本合作项目中出资、持股,并共同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乙方义务、享受乙方权利。除本协议特别约定

  之处外,“乙方”均指乙方庄民与乙方陈文平两人。

  2、除在领取利润分配款项等甲、乙双方重大结算事项外,乙方庄民均可作为乙方的代表,其与甲方确认签署的与日常生产经营有关的文件均视为已经获得乙方陈文平的认可。

  3、乙方陈文平承诺拥有合法使用有关“环保型鞋用粘合剂”技术资料及产品配方的权利。乙方提供的技术及原材料日后如涉及技术专利及知识产权类纠纷,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陈文平一人承担,与乙方庄民及甲方无关。

  4、双方一致确认合作项目中需经双方确认的事项,可选用书面或本协议约定的传真、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送达,所有送达方式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改变协议中所约定的传真、手机及电子邮箱,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七条  合作期限

  本合作项目的合作期限为五年,自2010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止。合作期满,如双方仍有合作意向,可另行签定合作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如到期未经签订新的合作协议而双方继续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本协议中约定的除合作期限外的其他条款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条  协议的补充、修改与解除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本协议履行的过程中,任何关于本协议项下条款的修改,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修改意见或补充协议。

  3、在合作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单方解除本协议。如双方合作的条件已发生重大改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必须及时

  书面通知对方,协议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双方应友好合理地解决后续问题。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未经对方同意,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2、在双方合作期限内,除本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外,双方均不得另行经营与合作项目同类竞争的业务。一经发现,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

  第十条  争议解决条款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一切分歧与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协商解决。

  2、双方无法就分歧与争议协商并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厦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约定的电话: 约定的电话:

  约定的传真号:  约定的传真号:

  约定的电子邮箱:约定的电子邮箱:

  签署日期:2012年12月8日

  签署地点:厦门市

  篇二:合作生产经营合同

  合作生产经营合同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本合同同意在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共同出资建立 "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 (二步法)生产的合同工厂(以下称"合同工厂"),特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合同组成方:

  1、 甲方:嘉兴 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2、 乙方: 全权代理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合同名称:合作生产经营"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

  第三条合同工厂履行地: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

  第四条合同工厂的设置:甲方出任董事长、总经理,乙方全权代理人出任副总经理。

  第二章出资

  第五条合同工厂的投资总额为715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双方以现金支付金额、相关的设施或技术折合的人民币金额按比例出资。

  1、 甲方占投资总额的60%比例,其组成为:部分公用工程设施、设备和厂房等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和以现金支付的人民币金额。

  2、 乙方占投资总额的40%比例,其组成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产、质量要求的"甲维盐"生产技术折算占投资总额10%和以现金支付的占投资总额30%人民币金额。

  第七条一方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合同内容、要求和工业化生产规模

  第八条内容:双方在嘉兴×××材料有限公司内,成立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工厂,用二步合成法生产技术,合作生产和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b1苯甲酸盐"。

  第九条要求:

  1、 "甲维盐"纯度≥60%;

  2、 "甲维盐"生产得率≥60%;

  第十条工业化生产规模:年产10吨;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乙方提供的"甲维盐"生产的技术和设备资料,负责及时提供符合乙方提资要求的场地、资金、设备及公用工程设施。

  2、 负责生产、管理人员的组织工作。

  3、 负责提供技术和管理人员的办公、食宿和交通条件。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负责向甲方正确、完整的提供为生产合同产品所必须具有的、合同工厂将用于生产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技术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制造工艺、技术标准、测试化验方法、机械设备和公用工程的提资、厂房设计以及"三废处理"等书面技术资料符合本项目产品生产和质量要求。

  2、 在甲方预先没有同意前,不可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 合同期内,负责合同工厂生产中所需的非市场供应的原料采购,并保证生产过程中不中断。

  4、 负责本项目在设计、实施过程中,以及试、开车整个阶段的技术人员派驻合同工厂的落实工作。

  5、 负责合同工厂生产中非甲方原因造成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克服的异常、故障等的技术支持。

  6、 负责本项目初次的员工培训工作,包括生产操作和控制要领、分析化验的规范和行业安全教育等有效培训的落实。

  第十三条双方的共同义务

  1、 同意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的时间段内,该项技术属保密。合同期内,合同工厂及其全体员工和工作人员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对方事先同意前,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此技术或商业资料。

  2、 精心作业,合理分配资源,正确把握市场,努力使合同工厂的效益最大化。

  3、 共同负责劳动生产管理,或经双方商定另外指派。

  4、 共同负责生产中通用原料的采购。

  5、 共同负责合同产品的销售。

  第五章保证

  第十四条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的生产技术和技术资料不受任何第三方的指控。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的控诉,则乙方应与第三方处理此控诉并负责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提供合同产品的设计计算、产品图纸、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试验安装、调试、运载及维修等有关合同产品的全部技术资料,必须和目前乙方使用的资料内容相同。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在合同生效时乙方使用的技术资料,并与乙方拥有的技术资料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在合同期间,"合同产品"设计变化的技术通知书和技术改进、发展资料,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的、可靠的、清晰的。有关定义如下:

  1、 "完整"系指乙方提供的资料是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全部资料,并与乙方自己工厂目前使用的资料完全一致。

  2、 "可靠"系指甲方按技术资料制造的合同产品应符合乙方按合同提供的合同产品技术规范。

  3、 "清晰"系指资料中的图样、曲线、术语符号等容易看清。

  第六章技术资料交付

  第十八条在合同生效后的天内,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

  第七章分享与分担

  第十九条以合同工厂各方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二十条合同工厂按会计年度进行分配。在前年度的亏损未被全部弥补前,不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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