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报告

大学生知识产权法诊所的实习报告

时间:2021-04-15 18:35:09 实习报告 我要投稿

大学生知识产权法诊所的实习报告

  时间过的真快,转眼间,这一学期的诊所程就已经到了尾声,在这一学期的诊所程的学习中难免有汗水和艰辛,但更多的是收获。对我个人而言,经过一学期的堂学习和基地实训,让我对知识产权的理论体系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更浓厚的研究学习兴趣,同时还进一步坚定了我以后往知识产权方面深入研究的想法。

大学生知识产权法诊所的实习报告

  一、诊所学习工作总结。

  (一)诊所教学过程回顾。

  1、堂学习。

  对于堂学习,虽然我们只上了十周的程,总时间也就只有2个小时,但事实上我却不难发现在这短短2个小时中,着实收获了许多。

  首先,在第一周的堂学习中我就不只是了解到了知产庭、诉服办和律所实习时分别应该注意的事项,同时我还学习了如何进行自我介绍,可能大家会感觉自我介绍很简单,然而事实上一个好的自我介绍往往能够带意想不到的效果,而一个好的自我介绍往往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要注意进行自我介绍时位置的选择,二是要对自己的籍贯和姓名进行具体的介绍,三是要针对不同的场合选择合适的切入点进行介绍。

  其次,接下的几周里通过先由刘老师给我们讲授相关理论知识、然后分小组讨论并完成相关作业,最后由老师在堂上对各组作业进行点评的模式,我们熟练掌握了会见当事人、给予法律咨询和建议、进行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调解前的准备及调解大纲的编制、谈判的技能、诉讼代理大纲的撰写等相关内容,对整个法律实务体系有了一个详细的了解和掌握。

  最后,老师还专门请了西城区的法官给我们介绍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相关内容,让我们了解了法院外调解的分流情况和北京法院附设ADR的实践内容,同时,通过师兄与我们之间的问答环节还让我对未职业的规划有了初步的了解和想法。

  2、基地实践。

  在实训过程中因为诊所的内部调整,我在西城区法院诉服办实习了两周后被改为到高律师事务所进行余下四周的实习。所以在整个基地实践中,我既对诉服办的工作有了相关的了解,还掌握了在律所实习时所需要的知识储备和技能。

  在诉服办的实训中,我们主要的任务是对前咨询的当事人进行答疑,必要的时候还需要帮助其写法律书,包括起诉书、申请强制执行书和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等,极大的锻炼了相关法律书写作的能力。同时通过对各个案例的分析梳理及答疑还让我了解了许多实用的知识。而在高律师实务所的实训中,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对商标注册进行分类整理和归纳;帮助律师查询并整理法律专题演讲的相关资料;查询近似商标;校对律师函;外出帮助律师送发律师函并领取案证据材料;查找相关公司的具体商标申请进程和信息并进核实行核实和纠正;撰写法律意见书等。

  别看有的工作比较琐碎简单,只要认真的去完成了就一定会有不少收获。例如外出帮助律师领取案证据材料,在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要我们查阅并核对需要带回的资料,因为资料数量较多,为了更有效的进行核对,建议按照清单上的顺序先将资料进行整理排序,然后一一核对。而且为了日后工作交接的方便,领取案证据材料的时候对于证据清单要一式两份,留给对方一份,我方带回一份。在保质保量的完成该工作的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查阅对方整理的证据清单掌握证据清单的梳理方法和规律。可以说,这一学期诊所的实习我真的收获了太多太多,既通过堂的学习进一步的掌握了相关的理论知识,还通过在基地的实训,了解并初步掌握了一位优秀的律师应有的知识储备和素养,为我以后踏入社会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体会与收获。

  这一段时间的实习经历不仅让我掌握理解了知识产权的体系和相关知识,了解了想要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和素养,更重要的是还让我懂得了如何更好更快的在社会工作中立足。

  要想尽快的适应社会、适应工作,要学会真诚待人、主动出击。在实习期间,我总是会真诚主动地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并会积极地寻找合适的话题主动与同事们交流,谈生活、学习以及未的工作,这些看似只是小事,但却给我带了意想不到的收获。在工作遇到困难时,我会积极主动地向骆律师咨询指导和建议,这些指导和建议往往让我能够快速高质量的完成布置的任务。

  除了真诚待人、主动出击外,工作中还需要时刻保持激情与耐心。在实习的过程中,我发现工作时仅仅依靠我在学校堂上学到的专业知识是不够的,因为实习到后期,刚开始工作的新鲜感已经荡然无存。每天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日日重复着相对单调繁琐的工作,时间久了很容易感觉工作枯燥乏味、产生疲累和厌倦之感。但是工作简单单一也要端正态度,认真完成,不能草率敷衍了事。这个时候,充足的激情和耐心往往能够使我的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以说激情是我开始这份工作的动力,而耐心则是我继续这份工作的支撑,人之所以能够在每个地方放光发亮,就是需要对每事情充满激情与耐心。

  二、诊所的思考与建议。

  (一)对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一些建议。

  1、关于诊所堂学习的有关内容,建议老师可以始终使用一个案例(例如沈军诉百万庄园专利侵权案)进行分析讲解,这样的话既有效减轻了同学们下的工作量,还加深了同学们对该案例的了解,有助于让同学们最后一节的模拟法庭更加充分精彩。同时建议老师能够适当的减轻堂学习作业的布置次数,因为我们参加诊所学习的学生大多为大三,平时的业已经较为繁重,其中六周还要抽出两天的时间去进行实训,所以建议老师可以将一些作业进行合并,例如将第二次作业的会见提纲和第三次作业的会见记录进行合并成一次作业。同时作业提交频率改为两周一次,给同学们充分的时间去进行小组讨论并完成作业。

  2、关于如何提高堂展示部分效率的问题,虽然我们诊所的同学们基本都已学过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内容,但是在知识产权的上老师教授的内容大多比较系统基础,考试也是有偏重的,其中难免有一些细碎的知识点容易被同学们忽视,再加上经历了一段时间后同学们对知识点的掌握已经逐步减弱,所以在堂展示时很有可能会出现大家对相关内容的掌握和理解并不充分的情况,所以我建议进行展示的同学能够提前一两天将自己准备展示的主题或者想要提出的问题发送到公邮,让其他同学私下可以对相关知识内容进行回顾和思考,方便于堂上的探讨。

  、对于最后的模拟法庭,因为参加模拟法庭的人数是有限的,通常很难达到报名人数与所需人数正好相等的情况,为了保证相对的公平和公正,建议老师可以直接进行抓阄决定参加模拟法庭的人员和所负责的职位,例如准备24个纸条,分别在其中八个纸条上写上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原告方证人、被告、被告方证人,其余的16个纸条空白,由大家统一抽签,按照抽签结果进行模拟法庭的准备,同时为了防止特殊情况的发生,对于抽签的结果可以私下协商调换。

  (二)对知识产权法律诊所实践中遇到的法律专业问题的思考。

  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是商标法上的基本问题之一。[1]在商标注册审查中,凡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得注册。在商标侵权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相同与否极容易辨别,因此,对于绝大多数案说,商标近似与否的判定就成为案能否有效解决的前提和关键。可见,在我国商标行政与司法实务中,对近似商标判定的研究有助于行政和司法机关正确的判定近似商标和处理相关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近似商标的误判而导致的矛盾案例的数量,增强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信心,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科学的判定方法对正确的判定近似商标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很多时候,判定方法的科学与否会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商标近似的判定结果,从而影响到对案的处理。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对近似商标的判定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从最高院司法解释对近似商标判定方法的'勾画,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机关对判定近似商标方法的轮廓—在隔离的状态下,对近似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同时,还要注意考量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商标的使用背景和方式等因素。

  1、比对的前提—隔离比较。

  隔离比对是指将要进行近似判定的商标放置于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地点进行观察比较,而不是将两对商标放在一起进行比较。这种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时间上的间隔,一是地点上的间隔。隔时是因为消费者对商标的记忆有一个随时间而消退的过程,隔离时间太短,如今天识别前两天遇到的商标,由于记忆处于新鲜期,一般不易发生混淆,隔离时间太长任何再确切的记忆也会变得模糊,从而丧失比对的意义。[2]隔地是指应将近似比对的商标放在不同的地方进行比较,而不是放在同一个地方由消费者观察,否则这等于是对商标使用人的苛求,即使是再微不足道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被辨别出。隔时也为我国判例所确定。

  我认为隔离观察是近似商标判定比较方法的一个基本前提。因为,从消费者的购物心理和购物行为看,除非是消费者对商标有特别的喜好或其他类似嗜好,一般消费者是凭借其通过广告或其他途径对某个品牌或商标的了解,或是凭借其以往的购物经验对某个商标的印象去购买商品或服务。在购买过程中,消费者往往不会带着比对商标是否近似的心态去购物,更多的情况是在购物欲望刺激下的那种对商标大概或差不多的意识中去完成交易的。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要购买的商品和服务的品牌和商标也不会同时出现在同一个销售柜台供消费者参考比对以辨别的他们的差异,而从销售者说,他们往往更愿意将似乎是近似的商标放在不同的地方以防止消费者发现它们区别。所以,我们在事后的商标确定和侵权认定中,也应本着消费者的这种思维和购物模式,在时间和地点隔离的情况下进行近似商标比对,以能够更真实的反映出两商标的近似混淆程度。

  2、整体比较与主要部分比较。

  整体比较和主要部分比较是我国司法机关所确立和使用的一种近似商标比对方法。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将商标的整体进行比较观察,而不是将构成商标的各个要素分拆开进行单独比较。但若两商标的某一主要部分被认为具有显著特征而能代表该商标左右消费者对该商标印象的,也应对其主要部分进行比对进而确定近似与否。这里的主要部分是指商标最显著、最醒目、最易引起购买者误认之部分而言。

  我个人认为,之所以要进行整体比较一方面是因为商标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本身就是近似商标众多组成种类中的一种;另一方面是因为消费者购物的行为和心态直接决定了在近似判定时应坚持整体比较。消费者在购物时,很少会分拆构成商标的各个组成要素并且仔细比对商标各要素之间的细微差别,而是从其对某一品牌和商标的整体直观印象出发购买。所以,近似商标判定时,一般情况下我们应坚持整体比较。同时,在其他一些情况下,商标的整体外观并不构成近似,但是其主要部分却几乎没有什么差异,并且其主要部分也左右了消费者对商标的整体印象。这时,就要坚持主要部分比较的方法去判定商标的近似度。对于主要部分的认定,首先应考虑每个商标特有的使其区别于其他非相似商标的特征;其次,应考虑两个商标相互区别的特征。

  3、一般注意力标准。

  对于一般注意力标准,我认为其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相关公众在购买日常使用消费品时的一般注意力标准,这是一般注意力标准的起点,也是在大多数案例中所使用的标准;其二是较日用消费品的一般注意力标准高的注意力标准,体现在房屋、汽车、电梯、珠宝等较为贵重的特殊消费品领域,在购买这些消费品时的注意力程度一般要高于日常消费品。正如李友根教授所言:鉴于经济生活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建立在日用消费品购买行为模型之上的“普通消费者”及其“一般注意力”,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商品销售行为与购买者。因此,司法实务中逐渐形成了特殊消费者的判断标准,即对于特定商品或服务领域中的商标近似及商标侵权行为的判断,需要以特殊消费者的特殊注意力为依据。[]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说,这种一般注意力标准也是一种动态的标准,随着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变化,在某些案中的一般注意力要高于其他一些案中的一般注意力。但总的说不管是购买日用品的较低的一般注意力还是购买特殊消费品的较高的一般注意力,它们都是一般注意力标准,是一般注意力的内涵和应有之意。笔者认为这种动态的注意力标准是合理的,因为一般注意力标准和相关公众的确定类似,它所追求的不是一种统一的一成不变的标准而是一种最适合案情最符合公平正义的标准。

  4、显著性和知名度。

  从商标法的一般原理看,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的,防止消费者发生混淆。因此,商标的一个核心要素便是商标应具有显著性,便于消费者识别。我国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近似商标判定应结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也就是说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是近似商标判定的考量因素。

  目前学术界对商标显著性及知名度本身以及其与近似商标混淆判定关系有许多论述。但在法律本中各国对其并未有过明确的规定。因为尽管商标显著性与知名度的存在是一种事实,具有相当客观性,但在具体判定时仍然带有一定主观性,很难通过一个具体的表述确定。但是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具体参考一些相关因素:如商标的内在特征、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广告的宣传和投入度等等。在一些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相关因素对商标显著性与知名的影响以及商标显著性与知名度对近似商标判定的影响。

  我个人认为,商标的显著性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使消费者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联系在一起。商标显著性越强,与其所依附的商品或服务的关系也就越密切,保护的范围也就越大。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越高,名气越大,那么所应受到的保护也相应的更强。在确定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时,应结合各种相关情况,力图做出综合评判。

  5、使用背景与方式。

  商标的使用背景与方式也直接关系到近似商标的判定。刘平将商标近似分为静态近似和动态近似,静态近似是指在认定近似商标时,只比对商标图样,而不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而动态近似认定则要充分考虑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尤其是充分考虑商标与其他通用的说明性字和图案的组合关系是否会产生混淆的客观效果,当商标在静态近似和不近似之间难以认定时,可以通过商标与商品上的其他字与图案等背景组合综合认定。[4]

  我认为这是有道理的,在近似商标认定时,很多情形下若单单只比对商标标识本身,那么由于商标标识本身的差异性将很难认定近似商标,但若不认定为近似商标,在现实中又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而产生不公。其原因就在于尽管商标标识本身不易造成混淆,但若结合商标的使用背景和方式综合看,由于商标使用的具体背景和方式的衬托,两商标在整体上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所以,在近似商标认定时,要根据具体案情,必要时结合商标的使用背景与方式具体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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