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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会计管理的创新发展与国际对比

时间:2021-02-03 18:49:01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中国保险会计管理的创新发展与国际对比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会计类毕业论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国保险会计管理的创新发展与国际对比

  [摘要]进一步完善保险会计制度已成为行业发展和市场监管的迫切需求。本文通过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会计;会计准则;保险监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设日趋深入,我国保险市场已完全处于开放状态,保险经营国际化趋势加剧,资本市场准入条件放宽使得保险公司有机会进入国际、国内资本市场,保险监管正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资本充足度监管过渡。因此,完善保险会计制度规范,更为准确、及时地反映保险业的经营成果和承担的风险,防止行业性的风险积累应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2-1993年)

  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并在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这个时期的会计制度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特色,以简单的资金平衡理论作为会计恒等式,记账方法以资金收付记账法为主,也可以选用借贷记账法。

  (二)《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

  1993年,财政部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重点主要体现在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实行了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三)《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年)

  随着《保险法》实施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成立,国内保险市场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有:重新定义保险业务分类、分险核算;对各类损益类科目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确认原则和处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

  (四)《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

  200l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主要体现在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采用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增加了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完善了会计信息披露,等等。

  (五)《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至今年)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意味着我国保险会计制度向准则导向的方向发展。新准则重新严格界定和明确了各会计要素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改变了投资的分类方法和计量原则;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规范了资产减值的提取;提出了更严格的披露要求。

  至此,保险会计制度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有助于提升我国保险行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保险会计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2年5月决定分两个阶段对与保险相关的会计问题建立相应的会计框架。第一阶段包括国际财务报告标准4(IFRS4),以及广义上的国际会计准则32(IAS32)与国际会计准则39(IAS39),分别给予财务工具的披露与引进它们的认可与测定以一定的指导。第二阶段将会注重于测量保险负债这个具有高度争议性的问题。

  根据IASB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IASB所制定的准则是为编报通用目的财务报表(generalpurposestatements)服务的。因此,保险会计准则同样应限定于通用目的的财务报告,而不是法定的财务报告,以确保保险行业会计和其他行业会计处理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二)美国

  美国保险会计准则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82年6月以前,保险企业主要遵守法定保险会计准则;第二阶段是从1982年6月至今,保险法定会计SAP与保险公认会计准则GAAP并存的双重规范双重财务报告的阶段。

  1982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FASB)发布了第60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60)“保险企业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从而诞生了保险业的公认会计准则。从此以后,保险公司一方面要遵循由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所制定的一般会计准则(GAAP),编制基于通常目的的财务报告,以提供给企业的外部财务信息用户;另一方面还要按法定会计准则编制法定会计报表,以提供给保险监管当局用以评价企业的偿付能力。

  (三)英国

  英国并无专门的保险会计准则,因而其财务报告主要遵循由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tatementofStandardAccountingPractice,SSAP)的相关规定,并参考英国保险协会(AssociationofBritishInsurers,ABI)推荐的会计处理公告(StatementofRecommendedPractice,SORP),同时其对外信息披露还必须遵循英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公司法》。

  (四)德国

  德国没有单独的会计准则,其对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存在于《商法》,而对保险行业的规范皆出于《保险业监督法》。

  德国会计规范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税务会计对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深远影响,法律规定了财务会计对税务会计的决定性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要尽量顺从财务会计的方法,同时又规定了税务会计对财务会计的反作用原则,以保持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处理上的一致性。

  三、启示与建议

  通过上述对我国保险会计制度的改革发展以及国外主要发达国家保险会计制度的现状进行纵向和横向的分析,本文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保险会计制度规范建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