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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会计论文

时间:2021-01-27 10:28:41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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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会计论文

  商誉会计论文1

商誉会计论文

  摘要: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渠道的拓宽、新市场的不断开发,商誉作为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在经济发展中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但由于商誉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其会计处理一直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研究的热点、难题。

  本文就商誉的性质、确认及其会计处理和摊销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商誉的确认 会计处理 摊销

  一、前言

  目前,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我国的会计准则也正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涉及商誉的经济业务不断涌现,使商誉的概念及会计理论向更深层次发展。

  本文基于新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从综述商誉的定义出发, 对商誉的定义、商誉的确认以及商誉的后续计量等问题进行了的总结和分析。

  二、商誉的性质

  商誉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它最早出现在十一世纪,直至十九世纪末才引起会计界的普遍重视。

  关于商誉,学术界有许多论述,比较权威的观点是由美国当代著名会计理论家亨德里克森提出的。

  他在其专著《会计理论》中对商誉的性质作了三种解释,称作商誉的“三元理论”:

  一是好感价值论。

  通常认为商誉是人们对企业具有好感的无形价值。

  这些好感可能来自于企业所拥有的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企业信誉、垄断的特权和管理有方等方面。

  一个企业拥有了商誉则能在较长时间内获得较多的利润。

  二是超额收益论。

  商誉为预期未来收益的现值超过正常报酬的超额利润。

  这里所说的“企业超额利润”应该是指企业在较长时期内能获取较同业平均盈利水平更高的利润。

  对这一观点的解释是:人们之所以认为一个企业有商誉,是因为这个企业能够较为长久地获得比其他同行业更高的利润,这种将于未来实现的超额收益的现值,即构成企业的商誉。

  三是总计价账户论。

  “总计价账户”是继续经营价值概念和未入账资产概念的产物。

  继续经营价值概念认为商誉本身不是一项单独的生息资产,而只是特殊的计价账户,它表明该实体各项资产合计的价值(整体价值),超过了它们个别价值的总和,即整体大于其各组成部分的总和。

  因此,我们可以发现,从会计账户处理角度来看,未入账资产概念认为商誉是计量了未入账资产的结果,包括优秀的管理人才、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制度、忠实的客户和有利的地点等。

  综上可见,三种观点虽然从不同的角度来表述商誉,但其本质是一致的,即商誉是企业长期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是企业的一项无形资产,是一项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商誉也是基于这一本质定义的:商誉是指企业由于处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信誉好而获得了顾客的信任,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效益高,或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诀窍等原因而形成的无形价值。

  这种无形价值具体表现在企业的获得能力超过了一般企业的获利水平,即具有超过正常投资报酬率的信誉和能力。

  三、商誉的初始确认

  3.1 自创商誉

  在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的自创商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商誉与作为整体的企业有关。

  因而它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企业可辨认的各种资产分开出售”。

  又规定“商誉可以是自创的,也可以是外购的,但只有是外购的才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人账。

  ”所以“只有企业在购买另外一个企业时,外购商誉才能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

  自创商誉是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逐渐积累而形成的,它往往需要经过几代甚至几十代人的共同努力,它是企业物力资本和人力资本协同作用的结果。

  而目前我国对人力资本的会计处理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因此,自创商誉的确认应增加物力资本所有者(企业股东)的权益。

  3.2 外购商誉

  外购商誉是指企业在并购过程中产生的购买成本与所购股权成本和所购股权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对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集合法,相关资产和负债按照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合并溢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并不确认商誉。

  在新准则体系下,只有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才涉及商誉的会计处理,确认商誉,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时确认商誉又稍有不同。

  控股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体现在购买日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吸收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则作为购买方账簿和个别报表中的资产列示。

  四、商誉的会计处理

  4.1 企业合并中的商誉

  按照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4.1.1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在实务中,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管属于哪一种具体方式,往往都是因为最终控制者出于对整个企业集团利益的考虑来一手策划和决定的,而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并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因此,合并作价不能使用公允价值而是使用账面价值。

  这样,整个企业集团的资产、负债总价值没有发生增减变化,自然也不会有商誉的产生。

  4.1.2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企业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涉及商誉的处理又有所不同。

  所以,下面分为两个部分进行说明和分析: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或计入当期损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的控股合并。

  母公司在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对于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当按照合并中确定的公允价值列示,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

  4.2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

  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是投资企业在购入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不须进行调整,而是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但是,当投资企业继续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持股比例由过去的重大影响变成控制以后,这个隐含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里的商誉就会表现出来。

  五、商誉的摊销

  商誉作为一项资产被确认以后,人账后的摊销也存在很大争论。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要求商誉在合理期限内摊销,各国可能对摊销期限有差异;另一种是不进行商誉摊销,只是进行减值测试,提取减值准备。

  世界各国对外购商誉的处理主要有直接注销法、系统摊销法、永久保留法、减值测试法。

  在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之前我国企业对商誉采取的是系统摊销法,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讲,系统摊销法的结果表现为巨额商誉资产确认以后会计期间巨额摊销费用的发生,可能会导致企业在并购以后连续多年发生巨额亏损。

  新会计准则颁布实施后,减值测试法取代了系统摊销法,成为商誉会计处理的重要方法:

  一,首先进行减值测试

  商誉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一样,期未无论是否发生减值现象,至少应当在每年的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由于商誉难以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为了减值测试的目的,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

  难以分摊至相关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二,计提减值准备

  依据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涵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账面价值比较,确定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涵完全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抵减的是按控股比例分摊的商誉,不是完全商誉);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商誉发生减值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商誉减值准备

  原准则规定,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在以后会计期间恢复的,按照恢复的金额,在不超过已确认减值损失金额的范围内,予以转回,计入当前损益。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此作了禁止性规定,对于前期已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三,减值准备的批露

  商誉能够为企业带来未来超额经济利益的,是企业潜在经济价值,商誉的核算是否正确,关系到企业报表所反映的信息的质量,进而影响到信息使用者作出恰当的决策。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商誉减值损失有关的信息:

  1.已确认商誉减值损失的合计金额;

  2.商誉减值损失发生的事实、导致商誉发生减值的原因;

  3.当期发生的商誉减值损失金额、确定商誉减值损失的方法;

  4.如果已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是尚未结束减值测试的估计金额,企业应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以及在随后期间,对初始确认的商誉减值损失估计金额进行重大调整的性质和余额[5]。

  六、结束语

  我国的会计准则正处于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如何提供完整的商誉信息,确认、计量和报告各种商誉,目前还存在许多争论。

  结合商誉的性质,对商誉会计处理的基本理念是:承认商誉是客观存在的,外购商誉应于企业合并时予以确认,并在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自创商誉,考虑到稳健原则及其自身难以计量的问题,则不予确认。

  同时,如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商誉会计准则也是完善我国商誉会计理论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美]亨德里克森.王澹如,陈今池,编译.《会计理论》.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1987:12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18

  [3] 朱学义.浅谈新会计准则中的商誉及其核算[J] .财务与会计.2007:56

  商誉会计研究2

  摘要: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通常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能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

  商誉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长期积累,受多种因素影响而形成的,也有的是外购的。

  本文认为,只要当商誉有客观的计价依据时,无论其自身形成还是外购都应当确认。

  关键词:商誉会计思考

  一、商誉的涵义、特点及形成因素

  商誉通常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能获得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

  是由于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由于经营效率高、掌握了先进技术、管理基础好、生产历史悠久、人员素质高及广告宣传等多种原因,能比同行业企业获得更高的超额利润。

  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其特点是商誉与作为整体的企业有关,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其他各种可辨认的资产分开来单独出售;有助于商誉形成的个别因素,不能用任何方式或公式进行单独的计价。

  因此,商誉的价值只有在将企业作为整体看待时才能按总额加以确定;在企业合并时可以确认的商誉的未来经济效益,与商誉建立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没有直接联系,商誉的存在并不一定有为其建立而发生的成本;商誉本身不是单独的、能产生收益的无形资产,而是超过企业可确指的各单项资产价值之和的价值;商誉是企业长期积累的一项价值。

  商誉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所形成的企业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不具备独立的存在形态,只能依附企业的整体而存在。

  形成商誉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地缘因素、人缘因素、质量因素、技术因素、组织因素等。

  所谓地缘因素,是指因所处地理位置的优越性而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超额利润,如地处城市繁华地段、当地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等;人缘因素,主要是指由于拥有优质的服务、和谐的劳工关系和良好的公共关系而拥有更多的客户,由此带来的超额收益;质量因素,是指由于产品质量明显高于同行业同类产品而带来的超额收益;技术因素是指由于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操作人员的经验及熟练程度,先进的制造工艺及机器的良好性能给企业带来的超额利润;组织因素是指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较好的组织经验及较好的组织才能而为企业带来的超额利润。

  企业商誉的形成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综合过程,除上述因素外,还有多种因素可能导致形成商誉,如规模效应、垄断、矿藏的品位质量等。

  企业商誉的存在没有法定的时间限制,只要企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质量和技术的先进性,其商誉就可能持续下去。

  在影响和决定商誉的各种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企业能否获得超额利润,取决于企业员工能否利用有利条件创造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收益。

  二、商誉的确认

  商誉有的是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也有的是外购的,但按照各国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只有当一个企业合并另一个企业时,所支付的价款超过取得的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才能作为商誉入账。

  企业自行形成的商誉不得入账,企业自行形成商誉所支付的各种款项,应在支付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因为外购商誉价值虽然本身也是由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的主观估计而形成的,但其通过某一特定时点的产权交易而加以证实,具有可验证性;而企业自行形成的商誉,其存在和价值并没有通过市场交易加以证实,缺乏可验证性,因而不予确认。

  企业自行形成的商誉是由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难以确定为了发展商誉而发生的支出,也不易确定该笔支出创造的商誉的大小,以及这些支出的受益期的长短,因此,将这些有助于商誉形成的支出都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符合谨慎原则。

  而企业购买商誉支出是为了获得超额利润,如果此项超额利润在未来得以实现,对商誉购买者而言,只是投资成本的收回,而不是投资获得的收益,因此,外购商誉的价值应予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笔者认为,企业自身形成的商誉普遍存在,同样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特别在一些具有悠久历史的知名企业,商誉带来巨额超额利润,其作用并不低于外购商誉。

  因此,现行会计准则只对外购商誉确认有失偏颇,应当商誉有客观的计价依据时,无论其自身形成还是外购的商誉都应当予以确认。

  如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可以确认商誉;对于上市公司,由于其资产可按市场交易价确定,因此也应当确认商誉。

  商誉确认具有正确评价企业经营成果和业绩的作用。

  商誉确认的过程实际是企业未来超额收益确认并予以资本化的过程。

  因此,商誉确认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业绩进行评价;商誉确认有助于企业了解自身形象,进一步激励企业重视自身声誉,激励和教育企业员工敬业乐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商誉确认有维护产权交易主体和企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资产的流动、转让、重组日益频繁,维护产权主体和企业资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愈显重要。

  三、商誉会计处理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只有在企业的产权主体或经营主体发生变动,需要对企业的整体投资进行评估时,才按其购得成本或发生成本入账,即只有在企业合并时才对商誉进行会计处理。

  将企业的合并视为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行为,依此观念进行会计核算的方法称之为购买法。

  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需要确定商誉并据以入账,其会计处理程序是:首先,对所购企业的资产进行确认和评估。

  对各项资产重新进行估价并确定其公允价值,一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其次,确定购买成本。

  一般由购买企业和被购买企业谈判,以决定被购买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

  购买企业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确定购买成本,如果购买企业以现金购买,其购买成本即为其实际支付的价款;如果购买企业以增发股票换取被购买企业的股权,则其购买成本为其增发股票的公允价值;如果购买企业以其发行的债券来支付,则其取得成本为债券的面值。

  购买企业发生的与合并有关的其他直接费用,如法律费用、佣金等,也应当计入购买成本。

  最后,比较其购买成本和被购买成本企业的公允价值。

  如果购买成本大于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其差额即为商誉;如果购买成本小于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其差额就是负商誉,对于商誉应专门设置“商誉”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外购商誉应否摊销,有分期摊销和无需摊销两种,但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对商誉采用直线法予以摊销。

  在现行会计实务中,如果企业合并合同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平均摊销;合同中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可按不超过十年的期限摊销。

  负商誉普遍存在于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但企业即使存在负商誉,若不经过交易,也不反映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上。

  对于负商誉,通常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种是直接冲减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

  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帐款等,其价值是确定的,一般不应当冲减;非流动资产中的长期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也有其客观的市场价格,因而也不应当冲减;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通常没有客观的市场价格,其评估价格通常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可对其进行冲减。

  在出现负商誉时,按比例冲减这类资产的价值,直至将其价值冲减为零。

  如仍不足以抵消负商誉,则将剩余部分列作递延资产,并按一定的期限分摊计入各期

  损益。

  第二种是对购进的各项资产仍按公允价值计价,不进行调整,而将全部负商誉都列作递延资产,在一定期限内分摊。

  四、商誉的计量

  商誉的计量取决于人们对商誉性质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商誉是潜在超额利润的价值,商誉的价值应按直接法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商誉是净资产的购买价与其现行价值的差额,商誉的价值的计算应按间接法计算。

  (一)直接法商誉价值计算的直接法是指根据企业的.超额利润直接计算出商誉价值的方法。

  计算商誉价值时所采用的超额利润的数据,理论上应是企业未来的超额利润,即按未来利润折算为现值来确定商誉的价值,但未来的利润具有不确定性,实际计算时也可以采用过去若干年的利润作为计算商誉的依据。

  因此,计算商誉价值时按根据历史资料还是未来的预测数据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根据历史超额利润资料计算商誉价值。

  根据历史超额利润资料计算商誉价值时,首先确定以往若干年企业实现利润额,该利润额应很据以往若干年企业实现利润的账面利润额,剔除营业外收支等所有非正常项目和可预期利润关系不大的项目后的余额;其次确定各年的正常利润,正常利润可根据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乘以同行业平均的净资产报酬率求得;然后计算各年的超额利润,超额利润等于企业的实际利润减去正常利润;最后根据确定的各年超额利润计算商誉价值。

  具体的方法:按过去若干年超额利润合计数计算,商誉=∑超额利润=∑(年实际利润―正常利润);按过去若干年平均超额利润的―定倍数计算,商誉=(平均利润―正常利润)×倍数;按过去若干年平均超额利润的本金化金额计算,商誉=平均超额利润÷约定的超额利润率;按过去若干年平均利润的本金化金额减去净资产总额计算,商誉:平均利润的本金化金额―净资产总额=平均利润÷同行业平均的净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总额。

  二是根据未来超额利润预测资料计算商誉价值。

  以未来超额利润数据计算商誉价值时,应对未来超额利润作出合理的预测,并确定企业取得超额利润的持续年数,这一持续年数一般以三至六年为宜,同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率可以选择同行业净资产报酬率,其计算公式为:商誉=未来超额利润×按一定折现率计算的折现系数

  (二)间接法商誉计算的间接法是指将购买企业的收购价减去被购买企业净资产的现行价值作为商誉价值的一种计算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先将有形资产和负债项目,以及可辨认的无形资产项目,都用现行价值计算,通常可采用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然后,以购买企业的价格和净资产的现行价值比较后的差额,作为商誉的价值,计算公式为:商誉=购买价格―净资产的现行价值(评估价值)。

  (三)商誉计算方法比较商誉价值计算的上述两种方法各有利弊。

  直接法的优点在于直接以超额利润为依据来计算,其结果不受买卖双方谈判能力的影响;缺点在于该方法的整个计算过程包含许多人为的假设因素,计算结果往往要受这些因素的影响,而且也缺乏可验证性。

  间接法的优点在于计算结果具有可验证性,即通过收购价格倒算出其中隐含的商誉价值,而收购价值是买卖双方交涉的结果,能体现买卖双方不同经济利益主体对企业整个价值的判断;缺点在于收购价值并不完全取决于企业的实际价值,要受双方谈判能力的影响。

  并且用间接法计算商誉,取决于对企业资产和负债项目的现行价值估计的可靠性,如果估计的可靠性较小,也不能合理地计算出商誉的价值。

  笔者认为,在商誉计价时,在可能的条件下尽可能的采用间接法,因为它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来相互验证,从而使评估结果较为客观。

  (四)商誉计价需要注意的问题商誉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商誉计价的困难性。

  商誉计价的理论和操作办法争议较大,很多问题尚难定论,商誉的计价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

  在商誉的评估和计价中,下列问题应予注意:一是合理确定商誉计价中的基本参数。

  在采取直接法确定商誉的价值时,需确定企业超额利润期限、预期收益和折现率等基本参数。

  商誉是企业作为整体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企业消失则商誉就不存在。

  运用间接法评估商誉的价值必须先确定企业的剩余经济寿命。

  即持续经营尚可维持的年数。

  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期限受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主要产品生命周期、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因此,应在企业的剩余经济生命周期内,对上述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判断确定企业的超额利润期限,并选择合适的预期纯收益的计算方法。

  对于折现率可采用统计方法按同行业平均收益率作为折现率;也可以用累加法,即折现率=安全利率+风险报酬率。

  安全利率可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风险报酬率可根据企业所属行业风险、企业的个别风险、社会风险程度加以估计。

  二是商誉与商标是有区别的,反映不同的价值内涵。

  企业拥有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并不意味着该企业一定有商誉。

  商标是产品的标志;而商誉则是企业整体信誉的体现。

  商誉作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与企业及其超额获利能力结合在一起的,不能脱离企业而单独存在;商标则是可以确指的无形资产,可以在原组织继续存在的同时,转让给另一个组织。

  商标可转让所有权,也可以转让其使用权;而商誉只有随企业行为的发生实现其转移或转让,没有所有权使用权之分。

  三是负债与否、负债规模的大小与企业商誉没有直接关系。

  有观点认为,企业负债多就不可能有商誉,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

  从财务学原理分析,企业负债不影响收益率。

  资本金收益率与资产收益率的关系可以表述为:资本金收益率:资产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

  商誉评估值取决于预期资产收益率,而非资本金收益率。

  当然,资产负债率应保持一定的限度,负债比例增大会加大企业风险,最终会对资产收益率产生影响。

  这在商誉评估时应当有所考虑,但不能因此得出负债企业就没有商誉的结论。

  五、商誉会计信息披露

  对于商誉应当按会计制度的要求披露有关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一是商誉确认的目的、时间、评估机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资产的流动、转让、重组日益频繁,在商誉信息披露时,应明确商誉确认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购并、转让、重组,或者是为了改造上市,并公布商誉确认的时间和商誉评估机构名称及其评估报告;二是商誉的计价方法。

  包括商誉计价方法的选择,计算公式及计算结果,参数的确定及主要依据资料。

  采用间接法计价时,还应公布盈利预测报告。

  商誉应按入账价值在表内反映,在资产项目下以“商誉”专栏列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会计政策”无形资产项内予以详细说明。

  商誉不仅应在定期会计报表中披露,还应当在其确认当期以临时报告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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