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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业务核算论文

时间:2022-10-08 23:25:04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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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票据业务核算论文

  应收票据业务核算论文【1】

应收票据业务核算论文

  摘 要:应收票据的核算是应收款项里比较重要的内容,特别是应收票据背书及贴现时的账务处理,初学者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主要从带息和不带息票据背书及贴现对应收票据的核算进行总结,便于初学者理解整个业务处理。

  关键词:应收票据;票据背书;票据贴现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购货方的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应收票据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根据票据是否带息,应收票据分为不带息票据和带息票据。

  应收票据是企业短期资产,票据付款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1 应收票据的初始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而成为合同一方时,拥有收取款项的法定权利,因此,应收票据应作为金融资产予以确认。

  在实务中,无论是带息票据还是不带息票据,为了简化会计核算,企业在取得应收票据时应以票面金额入账。

  2 应收票据的会计核算

  2.1 取得应收票据时

  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原因收到开出、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汇票时,应借记“应收票据―面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待票据到期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应收票据”。

  若票据到期收不回,则将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

  若收到带息商业汇票时,应借记“应收票据―面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每月月末,按照面值和票面利率计提当月利息。

  增加应收票据账面价值,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王淑芳编著的《中级财务会计》一书中直接借记“应收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笔者认为应借记“应收票据―应计利息”贷记“财务费用―票据利息收入”。

  待票据到期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应收票据”。

  若票据到期收不回,则将应收票据按其账面余额转为应收账款,即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

  并不再计提利息。

  2.2 票据背书转让时

  企业在票据持有期间为获取所需材料物资时,可将应收票据背书转让。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王淑芳编著的《中级财务会计》一书中描述票据在背书转让时直接终止应收票据确认,但笔者认为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应分带追索权背书转让(商业承兑汇票)和不带追索权背书转让(银行承兑票据)。

  (1)带追索权背书转让:企业因采购材料等所需物资时将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不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应确认为企业一项负债。

  借记“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短期借款”;票据到期再终止确认应收票据。

  (2)不带追索权背书转让:企业因采购材料等所需物资时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借记“原材料”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应收票据”。

  背书转让票据带息与否的会计处理同票据贴现会计处理一致。

  2.3 票据贴现时

  企业在应收票据持有期间若出现资金短缺,则可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到银行办理贴现。

  企业将实际收到的款项和应收票据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即贴现利息确认为财务费用。

  笔者认为:为了确保会计信息明晰性,明确经济业务发生的来龙去脉,在企业进行票据贴现时,应在财务费用下设置“贴现利息支出”、“票据应计利息收入”、“贴现期净额”三个明细进行核算,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需要我们了解票据到期值、贴现息、贴现所得的计算。

  关于票据期限认定,我们为了简化核算,一年按360天,一月按30天来计算。

  票据期限我们有两种表示方法,按月算或按天算。

  若按月算,若非月末,到期日应与出票日相同的那一天,月份则在出票月份的基础上顺延。

  如8月3号签发3个月期商业汇票,则票据到期日为11月3号;若出票日为月末,则到期日为到期月月末为止。

  若11月31日签发的3个月商业汇票,则到期日为2月28日(闰年2月29日)。

  若按天算,应从出票日开始,按实际经历的天数计算,但出票日和到期日我们只选择1天,如5月26日签发的30天的票据,其到期日6月25日。

  一般给定的票面利率、贴现率为年利率,计算时要注意换算成月利率或日利率。

  2.3.1 第一种情况:不带息票据

  该票据不带追索权,即贴现企业票据到期收回风险已转移。

  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可终止确认应收票据。

  (1)取得票据借记“应收票据―面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贴现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贴现所得)”“财务费用(贴现息)”贷记应收票据―面值。

  该票据附追索权,即贴现企业未将票据到期收回风险转移,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不能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在票据进行贴现时,应视同企业向银行取得短期借款。

  (1)取得票据:借记“应收票据―面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贴现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短期借款”,贴现息增加当期财务费用,要借记“财务费用―贴现利息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3)票据到期,要终止确认应收票据,承兑人足额兑付,借记“短期借款”“财务费用-贴现利息支出”贷记“应收票据”。

  若承兑人不能兑付,贴现企业有款,则会计处理为借记“短期借款”“财务费用-贴现利息支出”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

  2.3.2 第二种情况,带息票据

  该票据不带追索权,即贴现企业票据到期收回风险已转移。

  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可终止确认应收票据。

  (1)取得票据借记“应收票据(面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贴现时,在持票期取得票据利息应确认为冲减企业财务费用,记为“财务费用―票据应计利息收入”,在贴现期发生的贴现期应增加当期财务费用,记为“财务费用―贴现利息支出”,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借记“财务费用-贴现利息支出”贷记“应收票据”“财务费用-票据应计利息收入”。

  该票据附追索权,即贴现企业未将票据到期收回风险转移,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不能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在票据进行贴现时,应视同企业向银行取得短期借款。

  (1)取得票据借记“应收票据(面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贴现时,在持票期取得票据利息应确认为冲减企业财务费用,记为“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在贴现期发生的贴现期应增加当期财务费用,记为“财务费用―贴现利息支出”,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借记“财务费用-贴现利息支出”,贷记“短期借款”“财务费用-票据应计利息收入”。

  (3)票据到期,要终止确认应收票据,承兑人足额兑付,若贴现息大于持票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借记“短期借款”“财务费用-贴现期净额”贷记“应收票据”。

  若贴现息小于持票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借记“短期借款”贷记“应收票据”“财务费用-贴现期净额”。

  若承兑人不能兑付,贴现企业有款,则会计处理为借记“短期借款”贷记“银行存款”借或贷记“财务费用-贴现期净额”,同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

  3 结论

  本文是基于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编著的中级财务会计一书中对应收票据的会计核算提出自己的观点,认为在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应区分带追索权背书和不带追索权背书分别进行会计处理,不应直接终止确认应收票据。

  而在应收票据贴现时,为了确保企业每一笔会计处理能反映经济业务来龙去脉,应在财务费用下方设置相关明细,分别予以记账。

  这样有助有会计信息使用者真正了解企业发生状况,便于理解企业账务。

  参考文献

  [1]王淑芳.中级财务会计[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7).

  [2]戴华江.孙智聪.带息应收票据贴现账务处理思考.财会月刊,2013,(5).

  应收票据贴现核算研究【2】

  [摘 要] 针对许多教材上对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一律按照与应收票据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发生转移进行处理,认为存在不妥,故本文对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进行全面的论述,以供参考。

  [关键词] 应收票据贴现;追索权;风险;报酬

  1 应收票据贴现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以未到期应收票据,通过背书手续向银行融通资金,商业银行按照贴现率自票据价值中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贴现利息后,将余额兑付给企业的一种筹资行为。

  应收票据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两种,带息应收票据的票据价值等于票据到期时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不带息应收票据的票据价值即为其面值。

  2 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

  应收票据贴现按是否附追索权分为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和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两种情形。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到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并在实际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的行为后,可以向其前手追索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2.1 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后,贴现企业因背书在法律上负有连带还款责任,这种责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贴现企业应当分析这一业务的实质。

  (1)若与应收票据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

  若与应收票据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贴现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应收票据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贴现企业因应收票据贴现而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例如:2010年4月1日,甲公司因急需流动资金,将持有应收乙公司不带息的商业汇票850万元,向中国工商银行申请贴现,获得贴现的资金820万元,已存入开户银行,甲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约定,应收乙公司商业汇票到期,中国工商银行不获收付款时,甲公司附有连带还款责任,考虑到乙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资产负债状况良好、资金充裕、信用记录良好,甲公司判断,乙公司在商业汇票到期时能够按时付款,甲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虽然附有追索权,但根据乙公司各方面的经营状况良好,甲公司可以认为其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因此可以终止确认该应收票据,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8 200 000

  财务费用 300 000

  贷:应收票据――乙公司 8 500 000

  另外,甲公司应在其会计报表中披露其因应收票据贴现而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为850万元。

  (2)若与应收票据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发生转移

  若与应收票据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发生转移,其实质是贴现企业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取得银行借款,贴现企业不应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实际收到的金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例如:2010年2月5日,甲公司将收到的乙公司开出并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向中国农业银行贴现,取得贴现款为400万元。

  合同约定,在票据到期日不能从乙公司收到票款时,中国农业银行可以向甲公司追偿。

  该票据系乙公司于2010年1月5日为支付购货款而开出的,票面金额为420万元,到期日为2010年6月5日。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应为:

  甲公司在该票据到期前向中国农业银行贴现,且银行拥有追索权,则表明甲公司应收票据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应将贴现所得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短期借款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财务费用 200 000

  贷:短期借款――中国农业银行 4 200 000

  甲公司应在应收票据备查簿中进行详细登记有关信息。

  (1)若票据到期后,乙公司承兑付款,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中国农业银行 4 200 000

  贷:应收票据――乙公司 4 200 000

  (2)若票据到期后,乙公司拒绝承兑付款,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中国农业银行 4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4 200 000

  同时: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4 200 000

  贷:应收票据――乙公司 4 200 000

  2.2 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与该应收票据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立即发生转移,贴现企业应当终止确认应收票据,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应收票据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甲公司将销售产品取得的一张面值为3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到工商银行贴现,取得贴现的金额是280万元,同时,与工商银行约定,工商银行无论能否收到该票据款项均与甲公司无关。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为:

  因为该应收票据的贴现不附追索权,与应收票据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甲公司应终止确认,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 800 000

  财务费用 200 000

  贷:应收票据 3 000 000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情况一般适用于商业承兑汇票,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一般情况下都不会拒付,若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基本上可以判定与汇票有关的风险与报酬已经发生转移,相应的就可以终止确认应收票据,按照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进行账务处理。

  主要参考文献

  [1]《高级会计实务》编委会.高级会计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S].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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