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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论文

时间:2022-10-07 09:15:45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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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论文

  1.绪论-课题背景及目的

浅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论文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以下简称“注师”)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注师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师的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二是注师应对审计报告的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因此,注师只要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按实际审计情况和结果,出具规范的审计报告,证明被审单位会计报表是否合法、公允及会计处理方法是否一致,就应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审计质量就是合格的,注师及其事务所就可以拒绝相关的法律诉讼。

  当前,注师所执行的民间审计已成为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一支重要力量。对我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肩负着重要的责任。目前我国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起拆的案件还较少,民间审计人员责任意识还相对淡薄。但随着我国社会公众注册法律意识的增强,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扩大,民间审计人员面临的诉讼将会越来越多。审计监督经济,社会监督审计的局面已逐渐形成。近年来发生的“银广厦事件”,“黎明股份事件”,揭示了审计责任的重要性。如何界定明确注师的审计责任,以及怎样完善注师的审计责任,从而加强审计执法,提高审计质量,成为当前审计理论和审计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全新的认识。

  2.履行注师职责,进一步明确审计责任

  2.1社会期望与注师审计的差距将长期存在

  注师以维护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为已任,在西方被人们戏称为“看门狗”,在我国则称之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市场经济的卫士”。正因为此,很多的社会公众特别是证券持有者,对注师审计期望过高,他们往往认为既然注师对会对报表进行了审计就应保证会计报表万无一失,而不应该存在任何误导的会计信息。然而,在审计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注师无法保证经过审核的会计报表不存在任何差错,各国的审计准则也强调注师的审计只是对会计报表提供合理保证。《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第九条明确指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序,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果所做出的承诺”。注师之所以不能保证其所审的会计报表万无一失,主要是因,现代审计是以评价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为基础的抽样审计,注师在评价被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基础上,抽取一定的样本进行审查,根据对样本审查的结果推断总体的特征,最后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很显然,注师不能保证未被抽查的会计资料中不存在任何差错和舞弊。因而也就不能保证会计报表绝对准确、可靠。另外,为评价内部控制制度可信赖程度所执行的符合性测试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各国的审计准则都要求注师在充分了解和评价被审单位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制定实质性测试的审计程序。如果符合性测试的结果表明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可以信赖,注师就可以减少实质性测试的程序、范围,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否则,应扩大抽样的范围增加实质性测试的工作量。但是,当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串通舞弊时,注师即使运用了标准的审计程序,也很难发现内部控制失效的事实,而错误地信赖它以至到出错误的审计结论。所以说, 社会公众不能期望注师的审计能查出被审单位会计报表中的所有错报或漏报,也不能因为会计报表中未查出的错报或漏报就认定注册会计师应承担审计责任。

  2.2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

  明确注师的审计责任,必须正确认识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即使在发生审计失败时,也不能要求注师承担应由被审单位承担的会计责任。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与注师的审计责任是实全不同的两种责任,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会计与审计的联系。另一方面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会计责任由《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法规规定,而审计责任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相关的审计准则规定。

  另一方面,二者也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被审计单位是否正确和充分履行会计责任,直接影响注师的审计责任充分履行的难易程度,进而影响注师审计责任。当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履行得正确充分,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会计报表中的重大差错少,甚至没有,注师只要采用简单的审计程序,获取较少的审计证据,就足以使注师提出正确的审计意见,充分履行审计责任,但如果被审单位的会计责任履行得不充,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项目多且隐蔽,则审计风险就大,注师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实施更为复杂的审计程序,抽取更多的样本审计会计报表。由于审计测试及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限制,报表中的错报漏报项目就难以查清,也就难以充分发表正确的审计意见,从而使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难以得到保证,导致审计责任难以充分履行,从而加重了注师的审计甚至承担民事责任的可能。其次,注师难以充分履行审计责任,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导致被审单位会计报表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缺陷向被审单位提出管理建议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应予调整的事项,提请被审单位予以调整和更正,注师应根据审计的规定对被审单位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形成不同审计意见。出具不同类型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可使被审单位重视其会计责任,帮助和促使其充分履行会计责任。

  2.3评价注师的审计责任,在于是否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对于“应有的职业谨慎”的涵义,美国的罗佰特。K.莫次和侯赛因。A.夏拉夫在《审计理论结构》中谈到:“我们主张形成一个职业谨慎概念,它以特定的术语表明了注师在实施检查时予以考虑的事项。如果注师的检查按这个概念所要求的谨慎进行,那么它将能发现若干应被发现的舞弊和差错而大范围地进行检查。应有的职业谨慎概念的形成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第一,要求确立慎重的实务家的概论。第二,要求指明审计人员在不同情况下,进行审计工作时持有哪些应有的关注。”

  在通常情况下,评价注师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是以其他合格注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职业谨慎为标准的。然而,由于审计工作的复杂性,实践工作中往往很难确定注师是否尽到了应有的职业谨慎。这就要求在对此问题进行评价时,应历史地、辩证地、客观地看问题:第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应有的职业谨慎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评价的标准也不一样。例如,在审计的早期,对往来账项进行函证不被认为是必须采用的审计技术,由此未发现被审单位的重大舞弊或不实表述也就不被视为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而在现在,要求对往来账项中的重大错报或漏报未被查出,将会被认为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第二,职业谨慎应适度。“应有的”便表明了一特性。因为“过度谨慎”将会提高审计成本,降低审计效益,而谨慎不足则不能保证审计质量,会使注师承担过大的审计风险。第三,应有的职业谨慎需要体现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不仅包括审计工作要严格按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而且包括事务所对人员的业务委派要适当,审计工作必须由具有公认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的注师或由其督导的业务助手为行为主体,否则被视为未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

  3.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注师审计责任

  注师审计作为市场控制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重要作用。因此,注师审计对我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注师审计制度恢复时间较短,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逐步发展的阶段,企业市场行为尚不规范,有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尚未健全,会计工作秩序尚未确定,一些公司、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会计监督乏力,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加之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直到现在,无论是注师职业界,还是社会公众,对注师的审计责任这一重要的问题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因此,为加强审计执法,提高审计质量,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一步完善注师执业的法律环境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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