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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存货新准则与现行税法的差异及其处理会计毕业论文

时间:2020-12-23 18:56:43 会计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浅析存货新准则与现行税法的差异及其处理会计毕业论文

  一、存货初始计量方面的差异及处理

浅析存货新准则与现行税法的差异及其处理会计毕业论文

  (一)存货采购费用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但是不包括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从事商品流通企业的纳税人购入存货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运输存储过程中的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购货费用可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新准则取消了对商品流通企业存货采购成本内容的说明,规定商品流通企业的存货抵达仓库之前发生的费用也必须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而现行税法则规定这部分费用可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计入期间费用,但是不得两者均计,导致重复计入。

  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制造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物资采购时,按实际的`采购成本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则可以采用上述做法,也可以只将采购价款及相应的增值税按上述做法处理,而把采购过程中的费用借记“营业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存货采购过程中借款费用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中,如:需要通过相当长的生产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予以规范。

  现行税法只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开发产品资本化,并且没有规定企业开始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和中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将停止资本化的时间规定为“投入使用”的时间。

  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对于需要通过相当长的生产才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按照新准则规定应将该存货的借款费用借记“原材料”等存货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而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这部分借款费用应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接受捐赠存货成本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取消了对捐赠行为的定义和会计处理规范,针对该部分内容依然参照原规定执行。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捐赠方提供的凭据等确定的价值加上接受捐赠过程中的有关支出。

  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资产,需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是指根据有关凭证等确定的、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接受捐赠存货资产价值和应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含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入受赠资产成本的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捐赠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资产的成本,新准则未规定,依然按原来的规定执行,即接受捐赠的存货资产的成本包括根据有关凭证等确定的存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过程中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两部分;而现行税法规定只包括前者,不包括后者。这就导致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存在差异。

  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接受的存货资产捐赠,会计处理应按照接受捐赠的存货资产价值和接受捐赠过程中由受赠企业另外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贷记“待转资产价值”;而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将接受捐赠的存货资产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照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贷记“待转资产价值”。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借记“所得税”,借记“待转资产价值”,同时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并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二、存货发出方面的差异及处理

  (一)存货发出计价方法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因此,新准则对于存货计价采用的方法做出了严格规定,限定只能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这三种方法。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各项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和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发出存货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及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新准则对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限定只能使用三种方法,而税法对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的选择却有七种方法,其中只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有所限制。

  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同时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变更程序的差异及处理

  新准则没有对企业存货计价方法变更的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和具体要求。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二者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新准则取消了该项目的审批;而税法要求审批,对于未经审批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的批准文件。

  针对这一差异,其处理方法为:纳税人年度申报纳税时,未说明变化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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