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管理毕业论文

会计信息的失真

时间:2022-10-08 22:54:17 会计信息管理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会计信息的失真

  会计信息的失真,下面带来会计信息的失真相关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会计信息的失真

  会计信息的失真【1】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手法及危害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的形成与提供违背了客观的真实性原则,不能正确反映会计主体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

  1、原始凭证失真。

  原始凭证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甚至伪造、变造原始凭证,使一些非法的业务、事项变成“合法”的业务、事项。

  2、账目管理混乱。

  在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科目的使用上,没有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来设置,会计核算缺乏系统性,账目混乱,账证、账账、账表、账实严重不符。

  3、会计报表虚假。

  具体表现在撇开账簿,人为地调整报表数字,甚至编报两套报表,一套自用,一套对外提供,导致报表使用者不能了解单位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失真。

  收入的失真主要表现是截留、转移、坐支收入;成本失真的表现是多列或少列成本,甚至通过人为方式调整损益,虚盈实亏或虚亏实盈;费用失真的表现是该进资产的直接进了成本、费用;资产不实主要表现为单位资产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单位各项资产的实际拥有数额,资产管理混乱,造成家底不清、账实不符。

  (二)制造会计信息失真的手法

  1、在会计凭证上造假。

  一是编造虚假经济业务,如假餐费发票、假销售收入发票,虚列劳务费,特别是临时工工资尤为普遍。

  二是夸大或缩小会计事项,采用多开发票、大头小尾等方式非法谋利。

  三是私人购物等非法事项,这些虚假的原始凭证进人记账程序,使记账凭证失真。

  2、在会计账簿和报表中造假。

  有的单位将销售收入、预算外收入、租金收入、返利或收回外单位欠款等不按规定存入开户银行,设置“账外账”,存入其经济实体或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所,乱支乱用,滥发奖金;有的单位直接捏造、篡改会计报表数据;更有一些单位编制多套会计报表。

  3、在会计核算上造假。

  在成本核算上造假;在税金核算上造假;调节股权投资比率。

  (三)会计信息失真给国家部门、单位带来巨大的损失

  1、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和破坏了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执行。

  2、相关部门不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做出科学正确的判断,在宏观管理上使企业陷入被动。

  3、会计信息失真降低了会计人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影响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4、会计信息失真助长了腐化行为,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当会计信息失真的收入大于被查处受处罚的预期收入损失时,经营者才会选择会计信息失真。

  当经营者认为不被查处的概率足够大时,即使被查处后处罚力度很大,仍会选择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规范质量越差、政府部门和社会审计机构的检查和处理力度越小,会计信息失真程度越严重。

  总之,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不外乎内在和外在的两个方面。

  (一)外在原因

  1、法规不健全。

  我国会计法规体系已初见规模,但《企业会计准则》、13个行业《会计制度》、相继颁布的'具体准则共同起作用,状况较乱。

  《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不足之处。

  2、会计理论不完善。

  现有的会计理论在很多方面还不能满足完全客观地反映经济业务的需要。

  3、外部监督乏力。

  上级主管部门为了权衡本部门的利益,偏袒自己下属单位,监督弱化;税务机关以税收征管为宗旨,注重税款的缴纳,忽略其他会计核算监督;审计机关重点是对预算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审计,不可能对所有企业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监督。

  (二)内在原因

  1、单位负责人指导思想不正。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信息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有些单位负责人利用手中权力,为了个人私利或本部门单位的利益,指使会计人员弄虚作假,搞账外账、小金库,大搞短期行为,使会计信息失真。

  2、会计人员失职。

  会计人员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主体,所有会计信息最终都出自会计之手,有些会计人员素质低,业务水平差,技术不过硬,责任心不强,导致会计核算错误,信息失真。

  3、会计管理体制的弊端。

  会计人员作为企业的一员,受本单位领导的控制和制约,其经济待遇、工作安排、职务任免等都基本上由领导决定。

  会计人员出于自我保护,屈服于单位领导,会计核算缺乏独立性,内部监督职能没有发挥出来。

  4、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有些单位无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机构设置不健全,会计人员配备不合理,岗位责任制不明晰,会计交接手续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会计监督机制不健全。

  三、现有会计法律、法规、规章的缺陷、不足及完善建议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从表面看,我国现行法律对制止、惩戒和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规范似乎已很健全。

  但实际上,现行法律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规制尚存诸多不足与弊端。

  (一)缺陷与不足的主要表现

  1、《会计法》及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等,都大量使用“可以”、“有权”这样一些单纯授权性字眼,却没有关于这些权力如何运用、行使、以及相应的制约措施和监督机制的法律规定。

  2、法律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抵制其所在单位实施会计信息失真的实际权力过弱。

  在现行体制下,单位负责人实际操控着会计人员的劳动人事大权、掌管着财务会计人员的命运与升迁。

  会计人员在会计法意义上的会计监督权,根本无法操作。

  企业负责人一旦指令或者暗示会计人员作假,会计人员立即就会陷于“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境地。

  3、《会计法》中对未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行为所规定的“限期改正”的法律规范,其责任起点太低,从客观上极大地放纵了会计信息失真发生。

  4、《会计法》所规定的3000元(或者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可得利益,不啻是九牛一毛。

  何况,当事人既为单位负责人或者会计工作人员,甚至作为会计单位本身,所以,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便会计信息失真“东窗事发”,行为人个人遭受实际制裁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5、《会计法》所规定的处罚措施层次太多,刚性不足。

  《会计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何谓“情节严重”,至今缺乏具体的规定和有权的解释。

  6、《会计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现行《刑法》与《会计法》之间缺乏必要的对应和衔接,刑法上并无会计信息失真罪或者形成、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犯罪处以刑罚的具体规定。

  即使是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这样一些典型、严重的会计欺诈行为,也不会遭受到刑事追诉。

  7、会计单位负责人常常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最大受益人,也常常是会计信息失真的主导人员。

  他们掌握着对会计人员的“生杀大权”。

  尽管《会计法》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在实践中也形同虚设,起不到应有的警示和制裁效果。

  8、现行《会计法》中,还没有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明确规定。

  (二)建议与措施

  为了维护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完善我国会计法律体系,加强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制约,已势在必行。

  在完善我国会计法律体系中,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1、通过完善会计相关立法,实现《会计法》与《注册会计师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与统一。

  进一步明确会计管理及处罚的统一的行政部门,妥善处理会计行业管理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等部门在对会计活动监督过程中的关系,真正形成一个健全、协调、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内在规律要求、能够化解内部矛盾冲突并有效运行的会计管理监督体系。

  2、通过对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加大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惩处力度。

  我们有必要建立一种以较高的绝对数额为起点,以行为人预期的非法利益为基础实行倍数制罚款为主要处罚方式,结合行为后果必然实施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处罚制度。

  3、《会计法》及其各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会计管理机关的权力范围、法定职责和权利幅度,明确会计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4、在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问题上,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只要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确系过失,或者缺乏证实其确系过失的足够证据,一律依照过错推定原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上应当作出会计信息失真在不同情况下应负不同法律责任,以及怎样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

  会计信息失真的防治【2】

  摘要:可靠性是会计信息最根本的要求,而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极为普遍。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文章从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和外部公司治理结构两个方面对其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我们可以从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这几个方面入手,从而减少会计信息失真。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公司治理;股权结构

  会计作为一项以提供会计信息为基本职能的管理活动,其根本目的在于向各方面的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主要是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转等方面的信息。

  会计信息在宏观调控、微观管理及促进现代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必须满足可靠、相关、及时等方面的要求,其中可靠性是最根本的要求。

  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是否合理有效。

  虚假的会计信息不仅会给国家、投资者、债权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会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从公司治理方面分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进而寻找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一、会计信息失真相关概念

  葛家澍(1999)曾给出会计信息的一个完整定义,他认为会计信息“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信息,传递给与该企业有着利害关系的人们,让他们了解企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通过决策来调节该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对该企业的投资、信贷等活动,以便使企业管理当局能够采取最有效的措施,降低成本、提高盈利、实现有利的现金流;企业的投资人和债券则能寻求高报酬低风险的投资和信贷机遇”。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不符合可靠性质量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表现有:数据不实,事项不真,编造假证、假账、假表,虚盈实亏,虚亏实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缺陷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影响

  (一)股权结构不合理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影响

  我国股权结构的突出特点是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

  在这种不合理的股权结构下,一方面所有者的缺位导致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经理阶层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直接执行者,比股东掌握着更多的内部信息,在强烈的利益驱动下,他们可能会凭借信息的不对称,发布误导投资人的信息,或有意隐瞒他们所掌握的真实信息,从而造成证券市场上会计信息失真;另一方面,由于“同股同权”,作为控股大股东的国有单位可能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通过各种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的利益。

  他们为了掩饰自己的行为,就要不断地粉饰财务报表,制造失真的.会计信息。

  而且,由于控股股东可以直接委派董事会成员甚至直接任命经理层人员,因此他们可以直接了解到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会计信息,从而缺乏对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需求。

  缺乏需求便缺乏监督的动力,会计信息失真也就不足为奇。

  (二)组织机构形式化对会计信息失真的影响

  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组织机构方面现存的关键问题,并不是形式上的,而是职能上的,即中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能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级组织机构,但是在企业的实际运作过程中,这些组织机构并没有有效地行使职权,无法对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形成有效的监督,致使管理当局随意操纵会计数据的现象频频发生。

  第一,股东大会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对董事会的约束作用。

  我国高度集中的股权使股东大会过于受控股股东操纵,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往往又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选任的结果一致。

  由此产生的董事会只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而不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东大会对其的监督力度也就非常微弱,当董事会受利益集团驱使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时,股东大会往往只能听之任之,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第二,董事会结构不合理使其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上的“无效区”,受控股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董事会往往通过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经理阶层,进而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

  这样的董事会难以形成对经理层的有效约束,经理层也没有压力去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第三,监事会监督职能弱化。

  我国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既缺乏独立性,又缺乏履行监督职能的业务素质,往往只是一个“看董事脸色行事的机构”,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

  大胆的监督不仅可能使他们失去监事资格,而且会使其自身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由于没有实际监督权,监事会无法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监督,致使虚假或不透明的会计信息流入资本市场,误导投资者。

  正是因为上市公司三会的职能弱化,才使公司被既得利益的集团或个人所操控,引起会计信息失真,违法乱纪事件时有发生,从琼民源到银广厦等一系列事件无不是因此所致。

  此外,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还有一些缺陷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有着紧密的联系。

  如我国的上市公司对经理层的激励不足,导致其追求合法报酬之外的“灰色收入”,这些“灰色收入”要靠虚假的会计信息来掩盖;而经理人市场的选拔与退出机制不健全,又会使经理们缺乏外在的威胁,难以对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形成保障等。

  (三)外部治理结构不健全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外部治理结构包括外部市场治理机制、外部政府治理机制、外部社会治理机制等外部力量的监督。

  在外部市场治理机制方面,我国目前主要在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两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大,资本市场的作用在于通过信息的传递实现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沟通,从而实现资源在公司间的有效配置,因此只有在经营者提供相关可靠的信息为投资者决策所用时,资本市场才能真正有效率地运行。

  我国的资本市场建立时间短,规模小,相对于投资者手中的货币而言,资本需求者即上市公司的数量还很有限。

  因此资本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十分激烈,竞争受到一定的制约,会计信息的使用方因为盲目追求投资机会而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严重不足,同时,由于资本市场的机制不完善,也未构成对经营者行为的有效约束。

  经理市场的作用是对公司经理的价值进行市场评价,评价标准包括经理的经营业绩、所具备的知识技能以及诚信度,有效的经理市场可以对经理人员进行利润操纵的行为形成约束。

  目前我国尚未彻底改革传统的企业干部任免制度,未能建立起对经营者才能的有效评价体系,经理市场在现实中发挥的作用微不足道。

  另外我国不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尤其是没有严格的民事赔偿制度,在相当程度上助长了中介机构的侥幸心理,他们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出具可能损害国家、企业、投资人、债权人利益的报告或证据。

  由此可见,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外部治理结构不健全,导致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外在约束弱化,使得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在提供失真会计信息时,因为没有外部的监控和约束而更加肆无忌惮。

  三、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一)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不合理是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根本,是明晰产权的基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首先要从优化股权结构入手。

  我国的股权集中度很高,“一股独大”现象较为突出,因此,通过国有股减持的方式,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退出,引入其他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人,形成私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与国有股“三足鼎立”的股权结构,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制衡,是实现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优化的根本措施。

  目前阶段可行的做法是,通过吸收增量、存量置换、扩股弃权等3个操作类型,采取产权股权转让、规范上市、利用外资、吸引民资、交叉持股、资产置换、联合重组等7种方式,降低国有股权比重,从根本上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健全三会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一个尽职高效的组织系统,而组织系统职能的正常发挥需要以三会间良好的制衡机制为基础。

  鉴于中国上市公司在组织机构方面存在的形式化问题,应对现有的组织机构进行改革。

  因为中国外部市场监控的力度和有效性较差,所以应该改变现有的监事会与董事会相平行的“二元制”结构,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即监事会和董事会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董事会人员的罢免则由监事会执行,董事会在向股东大会负责的同时也要向监事会负责,而监事会直接向股东大会负责。

  同时,应赋予监事会更多的权力与义务,比如:与董事会一起选聘经理人员;可以对董事会的决策提出异议等。

  另外,还要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

  具体应从委派制度、津贴制度及权责规定等方面加以完善。

  首先,独立董事应代表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对独立董事的任命,中小股东也应参与其中;为了保证独立性,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个人资料应予以公布,做到明晰化、透明化。

  其次,独立董事的任期不宜过长,可以采取工资加股权的激励方式,从而确保其独立性。

  最后,应详细规定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建立法律责任与声誉约束机制,促使独立董事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研究公司可能出现的实际问题。

  (三)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

  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第一,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资本市场由三个方面的主体构成:资本的提供者,即投资者;资本的需求者,即筹资方,主要是各类企业;为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组织。

  在投资者方面,我国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个人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发展不足,必须积极地培育机构投资者;在筹资者方面,必须严格把好进入关,提高进入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的素质;在中介组织方面,目前问题较严重的是我国的审计市场很不规范,无序竞争的现象较为普遍,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客户会不择手段。

  第二,提高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促使国有股流通,真正发挥股东“用脚投票”的功能。

  证券市场只有能够实现股价可以反映公司治理效率低下的不良信息,并且敌意接管者能通过证券市场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时,才能形成资本市场的竞争机制。

  这种竞争机制将使经理人员时刻感受到敌意接管者的接管威胁,因而经理人员必须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第三,严格信息披露制度。

  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上,股票市值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高层经理人员的业绩,因此在英美式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广泛采用了证券市场作为监督和激励经理人员的有效手段。

  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的主要方法除了上面两种手段以外,还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必须及时披露企业的信息。

  企业应披露的信息包括: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经营目标;所有权结构和股东权益,包括较大股份的拥有者和投票权、股东协议、交叉担保和关联交易的信息;董事会成员的收入和高层经理人员的报酬;可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有关职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情况的资料;公司治理结构的实际情况和政策。

  上述信息资料应通过因特网等传输渠道,公正、及时和低成本地传输给公司的利害相关者(股东、董事、债权人、证券机构和潜在的投资者等)。

  对于上市公司或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作弊提供虚假信息或迟滞信息、隐瞒债务、搞两本账和小金库、私自转移资金、以及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参考文献:

  1、葛家澍.中级财务会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

  2、刘立国,杜莹.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质量关系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3(2).

  3、孙焱.公司治理与会计信息披露互动关系研究[D].山东大学,2006.

  4、李爽.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成因与对策研究――会计报表粉饰问题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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