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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司法建议书

时间:2022-10-05 17:18:37 建议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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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司法建议书

  律师司法建议书【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诉庭:

  本所受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行政诉讼当事人谭卫东先生的委托,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常鼎质技监罚字2002第290号);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3)常鼎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提出以下意见:

  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技术监督局作为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谭卫东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行政相对人谭卫东是“肥佬”槟榔的来料加工者,槟榔的来料产地是海南省不是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市不产槟榔,常德市也不产槟榔。

  行政相对人谭卫东不论在湘潭加工海南的来料槟榔,还是在常德加工海南的来料槟榔,均不影响产品质量,因此,不可能构成伪造产品产地。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伪造产品产地,是指伪造产品的原产地,即决定产品质量的原产地。

  行政相对人变更来料加工地的行为,是与产品质量无关的行为,不可能产生对消费者的欺诈,因此,不可能构成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

  二、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质量监督局的行为,是违法的超越行政职权的行为。

  经营者变更经营地址,应向有关工商行政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相对人变更经营场所未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应由工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而不应由质量监督局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因此,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是超越行政职权的行政违法行为。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03)常鼎行政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维持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的(湘常鼎)质技监罚字(2002)第290号行政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判决,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常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判是错误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湘高法行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诉的决定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裁定指令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维护行政相对人谭卫东的合法权益。

  一味息讼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亦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司法公正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申诉庭

  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20**年4月1日

  律师司法建议书【2】

  ×××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议 书

  ××××(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或写明××个案,或写明××案件类型,或写明调研工作)中,发现…………(写明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

  为此,特建议:…………(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望及时函告我院。

  附:相关××判决书或裁定书×份及其他相关材料

  (院印)

  年 月 日

  抄送:××××(抄送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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