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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时间:2017-05-29 17:02:06 建筑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自从跨入21世纪以来,我国的建筑行业继续保持着高速发展的良好势头,建筑行业的支柱作用在我国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中日趋明显。在现阶段,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不断被摆在突出位置上,成为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难点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论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哦!

城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加快,城市基础建设和人民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建筑工程质量理由越来越受到关注。建筑工程的质量优劣不仅仅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活动和声誉,更为重要的是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的民生大计。因此,怎么样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是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至为关键的环节。笔者结全工作经验,提出当今建筑工程监督中存在的理由以及策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策略;管理

  近年来,建筑工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完善,体制也在不断健全,但是建筑施工质量监督体制还是没有得到相应的改善。项目与企业间责任不明、激励不够,约束不严,不确定因素过多等严重影响着项目施工监督的正常实施,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影响公正、公平的实现;行业保护、地区保护仍然较为严重,建筑市场行业、地区间的壁垒,阻碍和影响着市场的健康发展。建筑市场还不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转,法律法规没有健全,存在着许多人为因素、政策导向、政府行为乃至灰色交易,但无论如何市场经济的潮流是不可阻挡的,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国际化必定要求我们的建筑施工质量监督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1、当前建筑工程质量存在的理由及特点

  1.1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我国市场经济起步较晚,法制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和管理。市场行为不规范造成了建筑市场混乱,突出表现在:无证或越级设计与承建;施工企业将承建的工程层层转包或以包代管;建设单位在招标中肆意压价,或将工程肢解后分包给多个企业施工,管理混乱、各自为政,严重的影响工程质量;施工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有的地方政府监管存在越位、缺位、不到位等诸多理由,法制观念淡薄、执法不严、管理意识和法规意识偏低。有些建筑工程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未办理相应手续就盲目开工建设;有些工程层层转包,建设单位的企业资质审查不严;有些工程施工图纸未经审查即开始施工,边施工边设计,盲目追求施工进度和节约成本,给建筑工程留下很多质量和安全隐患。

  1.2 施工队伍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工程施工队伍专业水平不高、施工经验不足,大包大揽一些力所不能及的项目及盲目转包。施工企业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差、施工人员流动性过大、责任界线不清等因素都是影响建筑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

  1.3 竣工验收把关不严。有的企业不按行业规范验收。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后,工程开发企业、工程施工企业回避有资制的竣工验收机构的验收,以自检代替竣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施工单位和开发商处于验收的主导地位,没有监督机制的制衡,竣工验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4企业内部管理薄弱。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没有专门从事质量监督验收的专业人员,或者有专业人员但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权和质量否决权,规章制度、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形同虚设;建筑材料的质量是从源头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大理由。一些施工企业有意识的在不同程度上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偷梁换柱,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降低成本。

  1.5以速度压质量。一个工程的施工进度应该是力求均衡,不能盲目追求速度,把何时报喜作为进度转变质量的理由。但是,我国目前的建筑业的通病就是存在着一味追求速度,而不顾工程质量,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倒记时施工或某日有哪位领导检查,迫使施工单位打破常规“人海战术”不论什么样技术水平、不论什么工种一起上、颠倒施工程序、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验严重被忽视,一切以进度为第一,质量理由突出,并累计质量隐患,给进度开绿灯,质量就成了休止符。

  2、 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的一些策略

  2.1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告知制度。从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全面质量监督管理的告知制度开始,从而提高建筑工程监督执法的社会及行业内的高透明度,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项目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策略、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和鞭策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受监督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规则约束性,使其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开质量事故的发生。

  2.2 建立全方位的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加强监督执法的科学性。转变现有的监督策略,建立全方位的集体监督机制,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2.3 建立预先质量监督模式。做到和谐服务严格执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预警,把质量理由制约在萌芽和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对于不可避开的质量理由,尽最大可能制约在最小范围。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2.4 建立质量监督运转机制。实现从单一事实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并特别注意工程建设各方的衔接部分的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划清各方衔接的质量界限,分清责任,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对于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理由工程”,除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提高全体建设单位的质量意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以工程质量为中心的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充实必须的测试手段。提高工程质量,不能满足于部标、国标的要求,要按照国际标准来衡量,这样在国际市场中才会有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