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毕业论文

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时间:2021-05-27 19:38:51 建筑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如何降低建筑行业的危险系数,提高其安全保障水平就成为了建筑行业发展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而建立并完善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无疑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对策措施。

  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1】

  【摘要】由于建筑行业的工作环境较为恶劣,安全隐患较多,因此其同时也是一种高危行业,这一点从频频见诸报端的建筑事故中也可以看出。

  如何降低建筑行业的危险系数,提高其安全保障水平就成为了建筑行业发展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而建立并完善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无疑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对策措施。

  以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现状,指出其建立原则,并探讨其相应的对策,提出一些关于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措施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完善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建立也越来越重视。

  所谓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就是为了能够保证建筑安全顺利实施而采取的一种管理措施,该体系中涉及到了建筑安全管理组织的所有环节,包括从立法到执法,再到监督检查以及服务等多个环节都是建筑安全管理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在此过程中,需要政府、社会中介、企业三个主体共同努力才能达到良好的建筑安全管理组织效果。

  下本文就对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完善措施进行探讨分析。

  1、当前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现状

  就目前其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发展现状来看,政府、社会中介与企业在建筑安全管理方面还存在很大问题。

  1.1政府。

  政府作为社会服务机构,不但拥有管理建筑行业和相关企业的权利,同时也肩负着保证建筑安全的义务。

  政府在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中所起到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立法、执法以及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来实现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与控制。

  但是从目前政府的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现状来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没有对所有的建设工程实施全面的安全监管,也没有真正将安全监督职责落实到位。

  其管理职能相对较为分散,管理效果不太理想,没有将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统一起来管理,而是以分开的方式进行管理。

  也就是说,在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过程中,政府这一层面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改进完善。

  尤其是在管理部门职能转变方面,更需要得到进一步加强。

  1.2社会中介。

  这里所指的社会中介主要是指与建筑安全管理组织相关的各种安全中介组织,如相关咨询公司、安全卫生监督鉴证机构等等。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有了数量不少的建筑安全管理的社会中介,但是其在发挥安全管理作用方面依然存在一定欠缺。

  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建筑行业安全卫生管理组织,现有的行业管理组织多是在政府行政管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并不完全属于社会独立经营行业。

  另外,现有的安全中介组织形式缺乏多样性,过于单一,不能提供全方位多样的安全评价服务。

  很多社会中介所使用的技术较为落后,相关设备也亟待更新,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较低,缺乏资金支持。

  因此很容易出现乱收费的现象。

  1.3企业。

  建筑企业作为建筑施工的直接主体,其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建筑施工安全。

  而要提高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首先就要求企业有正确的安全管理意识,并组织和安排安全施工生产。

  同时,建筑企业也是接受各种安全管理组织监管的对象,其要受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限制,来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但是受职能分工不明确的影响,很多企业并不能真正按照所有的监管要求来实现安全生产,甚至在合同中都列明相关的安全生产条例。

  再者目前我国的小型建筑企业数量较多,这些小型建筑企业并不像大企业那样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甚至根本不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给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带来较大难度。

  2、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基本原则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在建筑安全管理组织的相关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还需要对其管理组织体系进行有效完善。

  而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应当按照以下几点基本原则来实施:

  2.1管理与监督实施。

  建筑安全管理与建筑安全监督工作的性质存在差异,管理者不能同时充分监督者,为此相应的机构也应该分开,分别成成立不同等级的建筑安全管理与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并且要求监督人员必须要持证上岗,进行相关注册,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此来约束监督人员的行为。

  2.2实施考评管理。

  为了能够尽快规范建筑安全管理市场,应该采用考评的方式来对建筑安全管理相关组织进行考核。

  2.3组织形式多样化。

  现有的建筑安全管理组织过于单一,无法满足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因此需要尽快实现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分专业的划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完善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的措施

  3.1明确职能,分级负责,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的综合指导,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分级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安全生产具体实施工作的管理。

  3.2资质管理与建筑安全管理相结合。

  中国建筑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根据建设部或者法律授权,代替政府实施部分具体的行业管理职能,包括对建筑企业实施资质管理,参与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和安全标准的制定。

  协会在实施资质管理的同时,与建筑工伤保险协会相配合,将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与企业资质挂钩,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卫生管理的自觉性。

  3.3成立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协会。

  工伤保险协会通过施工现场安全卫生监管和实施地区差别浮动费率将工伤保险制度和建筑安全事故预防结合起来,促使企业提高安全卫生管理水平。

  建筑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采用商业保险、自保或者组成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或协会)实施团体自保。

  意外伤害保险组织直接或者间接介入建筑企业安全卫生管理,促使其提高管理水平。

  最终使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互为补充。

  3.4建立安全中介服务体系。

  安全中介不仅面向企业提供安全评价、培训、管理支持、检验检测等服务,而且面向政府、工伤保险协会、意外伤害保险机构等,接受委托参与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等。

  3.5企业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4、结语

  综上所述,建筑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加强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提高建筑安全管理水平,是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

  我们必须要尽快建立并完善建筑安全管理组织体系,促进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我国建筑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2】

  提要本文从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角度,分析现阶段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应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并通过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运行机制,强化建筑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和加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中介机构的发展等方式,开创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新局面。

  关键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安全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是国家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世界各国产业发展的首要原则。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长期以来,建筑业一直是各国职业安全事故发生频率最高的工业部门之一,使得建筑业安全监督管理的难度不同于一般的生产行业。

  统计表明,在英国平均每周有1名建筑工人死亡,在美国平均每天有2名建筑工人死亡,而我国据不完全统计每天有3人死于建筑安全事故,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目前,我国建筑业在超常规发展的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受到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因此,构建我国的建筑安全管理监督体系,完善监督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安全生产问题,提高我国建筑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现状

  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如图1所示,在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监督管理体系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证。

  而当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手段来进行监督管理。

  自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颁布实施以来,目前我国75%的县级以上地区逐步建立了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它对减少和遏制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促进建筑施工安全水平提高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

  但是,在市场经济日益完善的今天,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远远未能解决建筑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因此当前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建筑业市场的发展。(图1)

  二、我国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与建筑安全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相关条款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且一些建筑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发布的时间过久,不适合现行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的发展要求;另外,现行的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不够健全,如《建筑法》中规定了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但具体工程建设中,还涉及设备租赁、劳务承包、咨询等建设参与者,而对这些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法律法规缺乏明确规定。

  另外,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督的执法主体设置不规范,安全监督机构国家设有安全生产监督局,行业设有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独立的安全监督站,但各职能部门职责重叠、交叉,存在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的弊病。

  (二)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体制不健全。

  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仍有一些地区和城市没有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建筑安全监督执法人员,致使一些建筑企业不了解建筑安全技术的法规和标准,更无法贯彻执行;很多地方政府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权利过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不足、素质良莠不齐、安全监督经费紧缺等致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开展;目前我国没有足够先进的安全监测设备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手段应用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而多部门实施的集中执法更使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丧失了对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责任主体的处罚权,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中的普遍现象,从而也致使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的安全监管工作中严重缺乏权威性。

  (三)建筑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缺乏相互监督机制。

  我国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缺乏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由于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包括施工单位内部安全行为的监管和对分包单位等安全行为的监管。

  同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监督管理和协调配合不够,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不是直接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而是通过委托监理企业进行,而监理企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又受限于业主的利益和权责范围。

  因此,监理企业的监督行为并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而由于我国的监理市场混乱,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更不能保证监督管理的质量。

  与此同时,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等之间的监督管理脱节,造成建筑企业之间缺乏相互的监督机制,因此难以保证建筑企业之间的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因而也就不能发挥企业之间相互监督管理的作用。

  (四)中介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由于我国大多数中介机构是政府主管部门划分来设立和管理的,因此主管部门在与中介机构的利益关系被切断后,失去了监管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