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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思考论文

时间:2022-10-10 21:40:33 建筑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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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思考论文

  摘要: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引发质量问题的因素复杂,从而增加了对质量问题的性质、危害的分析、判断和处理的复杂性。本文分析了我国施工质量问题的特点,并介绍了具体的质量监督工作主要内容,提出了相应的质量监督措施,供大家参考.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思考论文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固定资产

  1施工项目质量问题的特点

  1.1复杂性建筑物的倒塌,可能是未认真进行地质勘察,地基的容许承载力与持力层不符;也可能是未处理好不均匀地基,产生过大的不均匀沉降;或是盲目套用图纸,结构方案不正确,计算简图与实际受力不符;或是荷载取值过小,内力分析有误,结构的刚度、强度、稳定性差;或是施工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施工质量低劣;或是建筑材料及制品不合格,擅自代用材料等原因所造成。由此可见,即使同一性质的质量问题,原因有时截然不同。所以,在处理质量问题时,必须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针对其质量问题的特征作具体分析.

  1.2严重性施工项目质量问题,轻者影响施工顺利进行,拖延工期,增加工程费用;重者,给工程留下隐患,成为危房,影响安全使用或不能使用;更严重的是引起建筑物倒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某地有一栋六层的住宅楼,在主体施工过程中,现浇圈梁,轴线偏移了9.5cm,圈梁上面的楼板搭接长度不足3cm,造成6层楼板一直砸到底,当场砸死了11人。这血的教训,值得深思,对工程质量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务必及时妥善处理,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

  1.3可变性许多工程质量问题,还将随着时间不断发展变化。例如,钢筋混凝土结构出现的裂缝将随着环境湿度、温度的变化而变化,或随着荷载的大小和持荷时间而变化;建筑物的倾斜,将随着附加弯矩的增加和地基的沉降而变化;混合结构墙体的裂缝也会随着温度应力和地基的沉降量而变化;甚至有的细微裂缝,也可以发展成构件断裂或结构物倒塌等重大事故.

  所以,在分析、处理工程质量问题时,一定要特别重视质量事故的可变性,应及时采取可靠的措施,以免事故进一步恶化.

  1.4多发性施工项目中有些质量问题,就象“常见病”“、多发病”一样经常发生,而成为质量通病,如屋面、卫生间漏水;抹灰层开裂、脱落;地面起砂、空鼓;排水管道堵塞;预制构件裂缝等。另有一些同类型的质量问题,往往一再重复发生,如雨蓬的倾覆,悬挑梁、板的断裂,混凝土强度不足等。因此,吸取多发性事故的教训,认真总结经验,是避免事故重演的有效措施.

  2如何加强质量监督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等一系列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质量不断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工程普遍实行监理的情况下,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角色和职能的变化,积极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健全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的新模式.

  2.1切实转变观念

  质量监督机构是受政府委托的执法单位,代表当地政府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质量监督机构不再是工程建设的主体,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从工程建设的主导地位上退出来,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只有这样才能更超脱地、更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才能建立起更权威的监督者形象.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变直接管理为重点监督,变保姆式的具体指导为超脱的宏观把关,质监员不再是工程建设场上的运动员、守门员,而是更高层次上的裁判员、监督者。具体而言,质量问题的出现,不应视作是质监员的过错,而发现质量问题应是质监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业绩.

  2.2尊重主体地位

  工程建设质量的责任主体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管理等单位,要对工程的质量各负其责,而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是检查并督促各方主体行使他们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只有建设各方主体切实履行了其责任和义务,工程建设的质量也就有了保障。质量监督机构没有权力去剥夺各方主体的权力,也不应去限制各方主体的责任,否则各方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就会削弱,质监就会承担不属本身的质量责任。总之,不是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不要去揽过来,由各方责任主体去督促完成。举例来说,竣工验收是建设单位组织的,是否具备验收条件,什么时候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就不应该去审批,而应有建设单位自己来把关,质量监督机构接到通知去验收就是了,至于验收时达不到验收标准,质量监督机构不同意备案就是了,唯有如此,才称得上监督,也才会促进各方主体认真严格地履行其质量责任。在监督过程中,现阶段尤其应注意引导建设单位在履行权利和义务上走向一致性,注意保护监理的地位和职能,以充分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

  2.3立足结构安全

  明确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结构安全,这是十分正确的。结构安全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一个建筑物,连结构的可靠性都保障不了,其它的什么功能、什么环境也就如空中楼阁。因此,保障结构的安全是质量监督职能最基本的要求,是对人民负责的底线。明确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结构安全的意义还在于:在相当长的时期中,我们国家建立了各个地区的、各个级别的创优评比制度,由于客观上难以检查结构质量,创优评比只能主要地依据建筑物外观质量来评选,这样就造成了不少企业重外观质量、轻结构质量的本末倒置的局面,质监重点的明确有利于扭转这种质量局面,从根本上保障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现阶段,质量监督机构在注重桩基工程、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的结构质量的同时,还应对有关安全的电气和电梯工程的质量予以足够的关注.

  2.4规范质量行为

  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除极少部分是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极大部分都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规范人的质量行为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有十分重大的作用,质监的职能要求质量监督机构不但应当监督工程的实体质量,而且应当监督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这是监督工作的经验总结的结果,其内涵是很深刻的,监督质量行为的本质是监督各方主体责任到位,使整个工程建设过程的操作施工管理处于质量标准的受控状态,使完成的工程实体质量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

  针对目前的建设现场,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行为的监督应当在这样一些方面多下功夫:建设单位的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各方主体的资格是否与工程相应,各类上岗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监理人员是否到位,建筑材料使用前有否试验、管理,施工技术资料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2.5改变监督方式

  质监地位和质监职能的转变,就要求建立与之相适的质监工作方法和制度,以属尽责守,有效地落实质监职能,圆满完成政府委托的任务.

  (1)把住重点环节关。质监的重点在结构,对每一工程应有监督计划确定具体的控制点,把好关键环节,尤其在结构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切实监督验收的程序是否正确,验收结论的依据是否真实.

  (2)随机检查应是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改变原来的预约式、应召式验查,加强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保证检查内容和部位以正常施工的真实的质量状态受检.

  (3)强化处罚力度。没有处罚,就没有监督.

  对检查出来的质量问题必须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作出处罚,只有这样,才能制约和规范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从而使工程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在处罚基础上才能建立有效的监督,达到监督整个工程全过程建设质量的目的.

  3结束语

  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监督职能发生转变的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质量监督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这需要我们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研究和改进,达到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质量监督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韩克良.浅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改革[J].沈阳建筑大学学报,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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