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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权的经济学分析

时间:2022-09-30 18:52:43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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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侵权的经济学分析

  摘 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方式近几年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相关的保护措施却显滞后,如何保障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各当事人间的关系?给我们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传统理论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产生原因及出台相关保护的分析大多局限于法律或道德的角度。“以相对优势定律”为理论基础,运用经济学理论和现代经济分析方法来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成因进行深入的分析,对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实质的探究,将对此问题有更深刻的揭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讨论计算机软件侵权及保护的经济动因。

  关键词:经济学;计算机软件侵权;相对优势定律;软件保护

  1 引言

  知识产权纠纷、软件侵权盗版,近些年已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重大损失,引起一些严重社会问题,2005年5月18日,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公布了其委托市场研究公司IDC所做的一份调查报告,该报告显示,目前全球使用盗版软件最多的国家是越南、乌克兰、中国和津巴布韦,2004年这些国家使用的软件中有90%以上为盗版。这个关于中国软件盗版状况的数字,不能不引起轩然大波,同时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而促进国内的软件产业的持续发展,需要一个健康、规范性的产业环境,急需全民共同行动、多方努力!这一切,涉及到行业自律、行政立法、企业自身免疫以及抵抗能力等多方面的完善,这些现象的背后都存在着深刻的经济根源。

  2 计算机软件侵权发生的经济动因

  众所周知,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人不管是否履行登记手续,都如文学和文艺作品一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而他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擅自实施其计算机软件的均构成侵权。

  1.1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制度的确立相对较晚,居民的收入水平相对较低

  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曾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称:导致目前侵权行为“久打不绝”的原因,一是我国开展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还比较短,二是巨额利润在驱动犯罪,三是执法的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其中我国对知识产权尤其是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措施、保护手段和保护意识还比较滞后是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另外和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居民的消费能力相对偏低。作为一名中国经济的研究者,摩根士丹利首席经济学家斯蒂芬•罗奇对中国居民的消费表示了很大的担忧。罗奇认为,中国居民的消费水平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低,在中国目前连续几年出现高投资的情况下,低消费可能会给中国经济带来麻烦。 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上半年,中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42371亿元人民币(约5296.4亿美元),同比增长29.8%,增速比去年同期加快4.4个百分点。上半年中国进出口总额7957.4亿美元,增长23.4%,增速比去年同期加快0.2个百分点。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6448亿元人民币(约4556亿美元),同比增长13.3%,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4%,增速比去年同期加快0.4个百分点。显然从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看,投资和进出口的增长仍然是主要的,与发达国家消费占GDP比重70%以上的比例相比,消费表现的还是偏低,因此无论是对正版产品的消费意愿还是对正版产品的支付能力都是偏低的,这就决定了我国消费者在精神产品的消费方面存在着较普遍的“盗版意识”。有需求就有市场,正是有了广大的盗版产品需求者,盗版产品才有了滋生的沃土和销售的市场,这也充分体现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1.2 成本与效益的相对优势定律

  正如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谈到的:“巨额利润在驱动犯罪”,这实际就是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者在成本与效益之间作比较,哪种方式相对具有优势就是他们的首选。

  在计算机软件交易市场上,理性经济人将会面对两种不同的行为可供选择,一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订立实施许可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而合法地获得对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另一种就是违反法定义务,侵犯软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即实施侵权行为。按照相对优势定律的内容,理性经济人将会选择机会成本低的行为方式。(这里隐含着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假定,即理性经济人都将效益最大化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那么现在问题就转化成了合同行为和侵权行为二者哪一个的机会成本更低,理性经济人就会选择那种行为。

  (1)交易成本。

  通过签订合同进行计算机软件交易,是人们经常使用的一种贸易形式,同时也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与其他知识产权产品一样,由于其交易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双方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做法,其交易成本是高昂的。计算机软件交易成本大致包括谈判成本和履行成本。谈判成本包括为了履行合同交易,为了选择合适的交易伙伴,事先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和检索、对交易对象及其他竞争对手的信息进行获取、对谈判的手段和技巧进行筛选和选择所花费的成本,是知识产权交易双方交换权利的支出。履行成本是指知识产权交易当事人为防止违反合同规定的支出。履行成本可分为监督成本和救济成本,监督成本是指监督和保证当事人能够切实履行合同而付出的成本支出。一般情况下,假如其他情况保持不变,只要违反协议的行为较易观察,监督成本就较低,而在计算机软件交易的履行过程中,由于其客体的特殊性,恰恰是不容易觉察到违反协议的行为,所以需要支付的成本也很大。救济成本是指当出现双方约定的或法定的事由而导致合同被变更、中止、解除或因一方违约而寻求司法救济时所发生的成本。这一成本往往也是高昂的。

  (2)侵权行为的成本。

  与合同行为一样,侵权行为亦是有成本的,其成本主要包括必然成本和法定成本。前者是指基于侵权行为本身而产生的物质耗费,是侵权人实施这一行为所作出的现实支出,如购置生产仿冒计算机软件的机器、设备、投放运输盗版书籍的交通工具等,后者是指因侵权行为而依法承受的代价,包括侵权人以财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给予受害者的补偿,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

  (3)侵权行为的成本与交易成本比较。

  通过对计算机软件交易中,合同行为成本与侵权行为成本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相对于侵权行为成本,知识产权合同行为成本的构成更为复杂,这也就导致了合同行为成本大于侵权行为成本的可能性极高,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知识产权交易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的存在也为前述假设的成立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计算机软件在法律上可视为一种财产,而在经济学上是一种信息商品。与物质商品相比,信息商品普遍具有高首稿成本和低边际成本的特点,其平均成本是一条向下倾斜的曲线。在网络环境下,复制和传输的成本更为低廉,有时仅仅只是“点击鼠标”的成本,这使得大量的盗版者可以极低的边际成本进行再生产。由于盗版者无需支付较高的首稿成本,因而其生产盗版商品的价格要比正版商品低很多,这无疑损害了知识产品生产者的利益,同时也造成了市场失灵。

  显然,根据相对优势定律,一个理性经济人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实施侵权行为。换句话说,只要满足了选择侵权行为所支出的成本低于选择合同行为所支出的成本这一条件,理性经济人就会依据相对优势定律选择侵权。

  侵犯软件行为直接发生于社会精神产品的生产、消费过程中。在法律实施效益不高的情况下,该类侵权行为的滋生与蔓延会影响创造者生产、开发信息的积极性,导致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经济学的观点是调节有关产权交易及保护的成本与收益关系,促使理性经济人放弃选择侵权以及其他违法行为。

  3 关于软件保护的经济学分析

  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为了提高人类的福利水平。20世纪初意大利著名的经济学家帕累托更明确地指出: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一项经济活动能在不损害某些社会成员的福利的条件下,至少能提高另外一些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这就存在着使人们的福利改善的可能。这种改善后来在经济学上就叫“帕累托改善”。不可否认,在软件盗版侵权的过程中确实有一部分社会成员的福利得到了改善,这就是盗版者和消费者,正如上面提到的:我国由于消费能力低,消费者大部分选择价钱低廉的盗版软件满足自己的需求,同时由于利润丰厚,盗版者趋之若鹜,他们的福利确实得到改善。但是,这种改善并不是“帕累托改善”,因为它损害了正版产品生产者的福利。盗版产品的这种“非帕累托改善”的性质决定了这样的恶性结果:如果盗版现象不能被有效地制止的话,正版产品的生产积极性就得不到保证,人们创新和创作的原动力就会消失,这样,社会的精神产品的供给就会严重不足。因此为了保护正版产品生产者的权利,促进创新和创作的原动力,我们应该在降低合同行为成本的同时,适度加大侵权行为成本,完善保障制度,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3.1 应该完善和健全专利和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与执法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立法方面并不存在太大的问题,这方面的法规和条例已出台了不少。我国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的法律主要有《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还有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国际保护。这里我们还是要引用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张志刚所提到的侵权行为“久打不绝”的原因,三是执法的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关键是要强化执法从而改变目前执法方面的不力状况。同时还要大力发展经济,通过提高人民收入水平来逐步增强人们的“正版意识”。只有这样,反盗版的执法成本才能降下来,普遍性的盗版现象才会不复存在。

  3.2 对盗版行为最好采取“区别对待、分类打击”的办法

  对那些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内容不合法(反动淫秽)的盗版生产者要严厉查处,对这些盗版产品则坚决予以销毁。一直以来,有关方面在打击盗版问题上,态度是坚决的,行动是有力的,有关执法和管理部门多次开展全国或区域性的反盗版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盗版音像和计算机软件制品在一些地方泛滥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市场秩序有了较大改观。对那些制作精良(假冒但不伪劣),内容合法(不反动也不淫秽)的也要严厉查处,因为它侵犯了知识产权,但对这些盗版产品本身,仍然具备使用价值,如果不加区分的一视同仁,一概都付之一炬,未免有点可惜,造成了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这对于我们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可取的。鉴于此我们可以将其转给版权所有者来处置。这样,既避免了资源的浪费,也提高了消费者的福利,版权所有者的损失也得到了一定的弥补。因此,这里形成了 “帕累托改善”。在我国目前几乎全民皆用盗版软件的大背景下,反盗版的执法成本自然是居高不下的。这样,法律手段很难包办一切,但是知识产权还是要保护的,因此在逐步改善法制环境为主的前提下,辅之以必要的补偿手段是现实可行的。这里的补偿手段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被侵权的权利所有者的损害程度给予一定的补偿金的做法。这种补偿金的来源可以以“补偿税”的形式从民间征收,也可以从现有的税收中拿出一部分来。之所以这样,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因为盗版的存在使全民为之“受益”,那么依照“用之于民,取之于民”的道理,全民也理应为之承担一定的责任。

  3.3 软件企业内部应该建立良好的防范机制

  对于国内的软件企业来说,企业成立平均时间仅为5年,基本还处在幼稚阶段,管理比较粗放,因此,建立一个规范的技术防范体系对今后的发展显得至关重要,杜绝“撒了种子,别人来收成”的事情发生:

  (1)规范的项目管理。在目前的软件侵权案例中,员工跳槽造成的软件侵权成为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新形式,所以开发企业加强对项目的保护和管理,即对开发项目进行细分,由不同的人员负责不同的部分,这样即使出现变动,也不会影响整个软件开发进程和核心内容泄露。

  (2)签定知识产权保密协议。和员工,尤其是企业高级技术开发人员签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做到依法办事。

  (3)建立档案制度。为公司积累智力成果、整合技术等起保障作用,在技术的先进性上赢得时间价值。

  (4)在能力许可范围内,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作为公司顾问,未雨绸缪。合强软件近期就聘请了国内知名的知识产权专家、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寿步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众多软件企业带了一个好头。

  3.4 既然存在风险,就一定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预警机制

  应该有一个良好的行业自律环境和职业道德体系,可以把职业道德体系建设和行业信用体制建设结合起来,对违规的个人和企业在行业给予一定的惩处。

  不难看出,打击软件侵权将是一项艰巨和长期的任务。除了集中打击行动之外,我们必须建立防控一体化的反侵权制度体系。如确立反盗版的法律体系,借助法律的巨大威慑力量,增加盗版商从事盗版经营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从价格和消费体验上,让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正版产品更方便、更实惠,让使用正版产品真正成为消费者的理性选择;通过不懈的宣传教育,形成全国性的抵制盗版的消费观念,在广大消费者心中筑起拒绝盗版制品的堤坝。

  参考文献

  [1]李仁君.盗版与反盗版的经济学分析[J].天中学刊,2004.

  [2]赵阳.论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经济学诱因[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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