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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刑罚的经济评析

时间:2022-10-08 14:47:38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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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刑罚的经济评析

  经济犯罪刑罚的经济评析

  摘 要: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领域的为获取经济利益危害经济秩序的一种犯罪行为。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现行的刑罚制度,可以深度挖掘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制度是否适合这些新兴的经济犯罪,尤其是利用其职务资格进行的经济犯罪,从而寻找对经济犯罪最佳的刑罚制裁模式。

  关键词:经济犯罪;刑罚收益成本;博弈

  一、经济犯罪与刑罚的概述

  笼统的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领域的犯罪,即一种或一系列能通过非体力性手段、采用隐蔽的策略或诡计,以使非法避开付出或者损失金钱财物的,或者获取经济或个人利益的行为[1]。

  我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的研究受德国影响较大,形成了大经济刑法学、中经济刑法学、小经济刑法学,从而也形成了大、中、小三个经济犯罪概念。

  大经济犯罪概念,是指违反国家工业、农业、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海关、工商、森林、水产、矿水等经济管理法规,或者盗窃、侵吞、骗取、哄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公民的合法财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依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中经济犯罪概念,是指一切侵吞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

  小经济犯罪概念,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滥用商品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上所允许的经济活动方式和经济活动权限,违反所有直接与间接调整经济活动的法规,危害社会主义经济运转秩序的行为[2]。

  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量刑时自由刑居主导地位,财产刑只作为辅助手段,从未启动管制刑。

  二、经济犯罪刑罚的博弈

  博弈论试图研究既存在冲突又存在合作的情况下的决策行为。

  博弈是一种竞争状态,在该状态中,两个或更多的局中人都在追求他们各自的利益,没有人能够支配结果,在这场竞争中,每个局中人都拥有一定的资源。

  国家对犯罪人适用什么刑罚,是国家、犯罪人、受害人和普通公民博弈的过程。

  在博弈中国家处于支配的地位,均衡各方利益后最后做出实施某种刑罚的决策。

  国家在对经济犯罪人适用什么样的刑罚博弈过程中,怎样才能获得最大的刑罚利润。

  用一个等式表示,刑罚利润是刑罚总成本与刑罚总收益之差,即刑罚利润(LR)等于刑罚总收益(SY)减去刑罚总成本(CB):

  LR=SY-CB

  其中刑罚总收益(SY)是国家对经济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取得的利益,刑罚总成本(CB)是国家对经济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所需费用。

  一般刑罚总成本(CB)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国家设立刑罚机关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二是刑罚机关行使权力所需费用:三是机会成本,国家用这些资源投资其他方面可能获得的利益。

  一般刑罚总收益(SY)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国家因适用刑罚所获得的直接利益,例如适用财产刑国库的收入;二是国家因适用刑罚所获得的间接利益,例如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机会从而减少给社会带来的损失:三是因对犯罪分子的惩罚给受害者带来的安抚作用。

  因刑罚策略的不同刑罚总成本和刑罚总收益的内容也不同,下面分别进行评析。

  三、经济犯罪刑罚的经济评析

  (一)经济犯罪中适用生命刑的经济评析

  生命刑、即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策略,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我们从经济学的角度,讨论对经济犯罪适用生命刑,国家能否获得刑罚利润。

  国家要想获得刑罚利润,只有满足下列不等式时才能获得刑罚利润。

  刑罚收益(SY)≥刑罚成本(CB)

  对经济犯罪分子适用生命刑,生命是刑罚成本的一项内容。

  另外刑罚成本还包括执行死刑的费用,及犯罪分子以后可能给社会创造的财富机会成本。

  刑罚收益就是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惩罚,对受害者及一般公民的安抚作用。

  因而,上述不等式变形为:

  教育+惩罚+安抚作用≥生命+执行刑罚费用+机会成本

  人都死了,也就谈不上对他的教育。

  经济犯罪多是对经济利益的破坏,一般可以用经济利益给予受害者以补偿,起到安抚作用。

  刑罚成本则包括人的生命。

  生命是无价的,无法用经济利益来衡量,不管怎样解释上述不等式是绝对不成立的。

  国家不可能获得刑罚利润,除非在经济犯罪中犯罪分行为直接伤害的人的生命安全,如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致使人因食用中毒死亡。

  则此时经济刑罚不等则表现为

  生命十教育+惩罚+安抚作用≥生命+执行死刑费用+机会成本

  因而,除对直接伤害人生命安全的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外,应禁止死刑的适用。

  这不仅符合我国坚持少杀、严禁错杀和滥杀的基本刑事政策、而且也适应当今世界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国际潮流。

  在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经济犯罪不适用死刑。

  (二)经济犯罪刑罚中适用自由刑的经济评析

  自由刑是以剥夺或限制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为内容的刑罚策略,自由刑因具有矫正性、伸缩性、个别性、隔离性等优点而成为世界各国刑罚体系的核心。

  下面我们分别对其进行评析

  1.剥夺人身自由的自由刑

  根据剥夺人身自由的时间长短分为长期自由刑和短期自由刑,前者指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者是指拘役刑。

  国家要获得刑罚利润仍要满足不等式:

  刑罚收益(SY)≥刑罚成本(CB)

  在对经济犯罪适用自由刑时,刑罚成本包括:一是人身自由痛苦;二是执行自由刑的费用,如监狱的日常开支;三是机会成本即犯罪分子不被剥夺自由可能给社会创造的财富。

  刑罚收益包括:一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二是对犯罪分子和一般人的教育;三是给受害者带来的安抚作用。

  因此,不等式可变为:

  教育+惩罚+安抚作用≥自由痛苦+执刑费用+机会成本

  对经济犯罪人适用剥夺人身自由的自由刑,不仅减少了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的机会,而且也能很好地惩罚和教育犯罪分子。

  尤其对狡猾奸诈、较高智商、唯利是图、犯罪心理相当顽固的经济犯罪分子更加有效。

  对这些犯罪分子仅处以罚金、很难预防其两次犯罪。

  在经济罪犯看来,只要成功一次,失去的总能补回来,今天罚了他,明天他有机会依然会再次冒险,无怪乎有些经济犯罪分子不怕罚、只怕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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