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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混业经营

时间:2021-02-01 09:33:44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1】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

  摘要: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

  通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的现状,可以发现对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不但可以增强其竞争力,还可以增进商业银行系统的经济效率。

  但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同时也必须改进原有的监管模式以适应对大银行监管的需要,并且也要预防垄断对经济运行的损害。

  关键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

  一、引言

  我国自1993年开始实行分业经营规定。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结构的逐步调整,分业经营模式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局限于狭小的范围,无法更好地实现范围经济,盈利水平进一步下降。

  具体表现为:第一,金融全球化要求商业银行实现多元化的金融服务,而我国的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缺乏多样化的服务手段和金融工具,国际竞争力不足。

  第二,现阶段我国企业融资格局逐步由间接融资为主转向直接融资为主,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使商业银行从其传统的盈利业务,即贷款业务中获取收益的机会逐步减少,而表外业务、中间业务等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但我国商业银行受分业经营限制,无法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无力推动企业改革进程,获利受到阻碍。

  最后,分业经营也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从市场需要出发开展金融的广泛创新,竞争力及盈利能力受到影响。

  总之,在金融全球化、国内市场经济改革深入推进时期,分业经营使我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过窄,无法取得收益的增加。

  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在现阶段固守分业经营无法体现经济效率,只有从分业经营逐步向混业经营转变,使我国商业银行成为经营多种金融业务、涉及多种金融市场的“全能银行”,才能有效地发展我国的商业银行。

  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模式是目前国际银行业发展的趋势,主要有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综合银行制,以德

  国、瑞士等国为代表,商业银行内部设立全面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业务部门;第二种是金融集团制,以英国、日本及美国为代表,在金融集团下设立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分别经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

  混业经营有利于商业银行提高收入,增加非利差收入所占总收入的比重,即商业银行提供的投资业务、金融工具和利用自身资源为客户提供的服务等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

  而分业经营体制下的商业银行发展缓慢、收益少,而且所能提供的金融工具的品种单一且功能不完善。

  混业经营不但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经济效益、降低经营成本,还有助于商业银行防范金融风险。

  现行的分业经营使得效率低下且管理松散的商业银行得到制度保护而不被市场淘汰出局,日益积聚的风险最终会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

  而混业经营则能按照竞争机制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择,培养出讲究效率、管理科学的现代商业银行,而这正是金融体系真正稳定安全的基础和前提。

  在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结合各自的资金、网络等特点,充分发挥优势,广泛地开展各种金融业务,这为金融机构盈利的稳定增长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也将经营成本控制到较低状态。

  与之相反,在分业经营制度的制约下,金融机构无法充分地享受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所能带来的利益,经营成本相对上升,最终不能很好地实现作为企业的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同时,实行混业经营能够使资源共享,效率提高,成本降低。

  通过并购,可以撤消大量重复的网点,共享包括客户、硬件、人力等各类资源,变外部竞争为内部竞争,使赢利水平发生质的变化。

  商业银行规模的扩大也将减少因金融危机带来的冲击。

  首先,安全性将相对提高。

  安全性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收益、信誉等所有经营发展免受损失的可靠性程度。

  银行并购之后,规模扩大、存款来源增多、融资渠道拓宽、资本充足率提高。

  其次,流动性将相对增强。

  一方面,并购后银行资产规模扩大,变现能力增强;另一方面,并购后市场占有份额扩大,客户资源进一步丰富,筹资渠道增多,经营成本下降,更有利于拓展新的客户群体,获得新的资金来源。

  再次,风险性将相对分散。

  银行并购后,经营业务的领域更加广泛,金融产品的种类增加,相对风险也将分散。

  如果一种业务品种出现问题,将因其所占比例有限,不会给银行带来致命打击。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客户数量增多,单个客户经营不善或恶意逃债,会因其占客户总量的比例较小,给银行带来的资金损失也将会相对减少。

  当然,实行混业经营也会使监管难度加大。

  银行并购后会产生少数超级银行,这些超级银行市场占有率很大,有可能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进行市场控制,与金融监管提倡的公平交易形成对抗,不利于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

  这些超级银行如果形成垄断,更会降低市场效率,阻碍市场发展。

  而且,合并后的银行,也势必存在组织机构庞大,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不易确定,企业文化差异难以融合等诸多因素,能否形成高效的内部管理体系还有待进一步验证。

  三、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经济性

  首先,在资本要素方面,金融业的生产要素可以细分为非人力资本和人力资本。

  非人力资本包括货币供给体系中各层次的货币、有价证券以及各种抵押票据等形式的“货币”。

  对于这些金融工具来讲,随着资金流动性的降低,资产专用性逐渐上升。

  但是,由于多元化金融工具和各种交易市场的存在,这些非人力资本相对于其他行业的实物资产来讲,资产专用性程度还是要低很多。

  金融机构的其他固定资产如办公室、电脑设备、通讯线路,甚至是交易平台等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通用性都非常强。

  在人力资本方面,由于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是类似的,且经营金融业务所需的金融资产具有很高的相关性,因此,各类金融服务人员的知识积累也必然是趋同或者是高度相关的。

  其次,金融业务是一种与信息具有最密切联系的经济活动。

  金融机构的信息来源包括宏观经济信息、行业信息和市场信息等。

  由于金融业面临的宏观环境是一致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府宏观经济政策趋向,以及与经济有关的各种非经济变动等方面的信息的获取和处理过程是相似的。

  尽管由于业务操作程序的不同,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在信息利用上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但是这并不构成严重的信息专用性问题。

  不仅如此,金融业所面临的市场环境、行业环境、以及企业和个人客户的信息基本上也是一致的。

  再次,广泛开展的金融创新已使得金融业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大幅度降低,其实践的推进使商业银行家和投资银行家的经营才能不仅没有专用性,反而具有更强的互补性。

  同时,保险业和证券业的竞争也使得许多企业家更为重视创新以及与商业银行家的合作,这导致了企业家才能表现出了进一步的一致性。

  从总体上来看,金融服务业较低的资产专用性,使其可以节约大量的技术费用和网点的建设费用。

  更重要的是,金融业可以获得管理上的协同效应――管理资源的充分利用和财务上的协同效应――现金流量的充分利用,这就为其提供综合的金融服务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特别是在现代金融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信息技术在金融服务业的广泛应用使现代金融业的生产要素更加趋同化。

  在传统金融服务业需要花费很高的交易成本才能实现的金融服务,在一个网上综合金融业务平台就可以完全满足。

  四、结论

  将中国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最佳选择之一。

  1.混业经营是提高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加快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客观要求。

  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风险,但同时也限制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和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了做到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相互沟通、协调发展,我国在金融市场领域已经推行了一些改革措施,这些都是在对金融市场理论认识深化的基础上,向混业经营方向所迈出的前进步伐。

  2.混业经营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较为单一,信贷资产举足轻重。

  与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业务范围的狭小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盈利能力存在较大差距。

  若实行混业经营,可以使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多样化,实现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从而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状况。

  3.混业经营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大多是个人投资者和中小机构,这就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不可避免地具有高度投机性。

  实行混业经营,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可以介入证券市场,能够从根本上改变证券市场上投资资金和投机资金的比值,大大降低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和波动性,增加稳定性。

  此外,银行可以通过较为理性的投资行为影响其他各类投资者,改变其短期投资行为,促使证券市场在合理的平准水平中稳步成熟起来。

  4.混业经营是应对金融全球化的现实需要。

  随着金融全球化,大批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将会以合资或独资形式涌入我国。

  这些公司的业务领域会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它们依托强大的资本实力和高素质的金融人才利用在信息共享全面服务融资便利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因此,提高和加强国内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十分重要。

  我们应在加强专业经营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基础上大力强化国内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能力,通过实现商业银行的混业经营来塑造和培育我国的全能型金融机构。

  5.混业经营有助于逐步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机制。

  实行混业经营后,银行介入证券市场必然会使中央银行宏观货币政策的效力相应增加,同时也必然会扩大中国几证券市场的容量规模使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能够发挥出应有的积极作用,其原因是由于商业银行会对证券市场发生作用,且更直接、更有效。

  这也将促进中央银行用经济手段代替行政手段来调控宏观经济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William H.Greene.Econometric Analysis.6th.Prenticd-Hall,Inc.,2007

  [2] Frederic S.Mishkin.The Economics of Money,Banking and financial Markets.7th.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Inc.,2004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2】

  [摘要]混业经营是当前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商业银行实施混业经营有其必要性。

  在探讨商业银行开展混业经营的现状和主要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及推进混业经营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 混业经营; 金融控股公司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是对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两种不同制度安排。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科技进步、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混业经营为特征的综合金融渐成主流。

  我国商业银行要不断提升竞争力,就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开创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新时代。

  一、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必要性

  第一,混业经营是商业银行出于经济理性的必然选择。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模式,其初衷是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建立起一道金融防火墙,防止金融风险的跨业传染,从而有效降低系统性风险。

  但从实践看,把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业、保险业的业务拓展分别限制在一个狭窄范围内,使其处于无差异经营与竞争的状态,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不但没有降低。

  反而更加集中和扩大。

  而混业经营则具有众多优势,包括信息优势、协同效应、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以及多元化利益等。

  在混业经营中,商业银行在贷款时以及投资银行在办理证券承销时可以充分掌握企业的经营状况,从而降低贷款呆账率和投资银行承销业务的风险;混业经营可以使商业银行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金融业的有限资源,实现规模效益,降低成本。

  提高盈利能力,并增强其竞争力;金融业务的多样化和资产的多元化有利于提高效益,确保银行利润的稳定性,从而有效分散金融风险,使整个金融体系趋于稳定。

  第二,混业经营是提升商业银行自身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和我国金融改革的深化,以资本市场为中心的新金融商品的开发和需求创造,使银行的媒介作用趋于萎缩。

  加之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全面兑现,我国银行业已步入一个充满竞争力的买方市场。

  在这样激烈竞争的环境中,客户的需求对金融业而言,比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而客户对金融商品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既需要存款、贷款、结算等传统的.金融商品,也需要基金、债券、股票的买卖,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

  以实现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

  我国商业银行只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

  难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因此,从分业走向混业是提升商业银行竞争力的理性选择。

  第三,混业经营是发展资本市场和商业银行体系的内在要求。

  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商业银行之间具有天然的联系。

  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商业银行体系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融通渠道,机构投资者特别是大银行的介入也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证券市场上投资资金和投机资金的比例关系,大大降低证券市场的投机性和波动性;另一方面,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在收益和风险上的不匹配性,决定了商业银行必须依赖资本市场进行资产、负债及流动性的管理,同时商业银行功能的日趋衰落和资本市场核心地位的逐步确立,也决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必须以资本市场为平台。

  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制约因素

  随着金融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深化,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开始作出适当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混业经营的政策环境也越来越宽松,“十一五”规划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方针,更使金融混业经营从最初的浅层业务合作走向深层资本联合。

  然而,面对金融业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商业银行在推进混业经营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第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围绕股份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引进了部分战略投资者,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

  但与现代商业银行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公司治理的有效机制远未形成,特别是“三会一层”之间尚未形成畅通的信息沟通机制、有效的制衡关系和明晰的职责边界。

  具体来说,股东大会作为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于会前并未对有关议题进行比较详细的通报和披露,难以保证股东代表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往往造成表决流于形式;董事会不仅在人员组成和结构上存在一定缺陷,缺乏专家型董事,而且董事会应有的决定银行经营方针、进行战略决策、控制风险等核心职能发挥不够,与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相去甚远;监事会主要对银行的各项财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

  没有真正建立起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高级管理层既负责制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规划。

  又负责具体执行,权力过分集中、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比较突出。

  这与混业经营下的主体明确、权责统一、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的要求相去甚远。

  第二,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经营银行就是经营风险,内控制度建设和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永恒主题。

  但是,我国商业银行首先在理念上就没有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同等重视。

  其次是内控机制不健全。

  这不仅表现在内控制度制约范围不够全面,往往是“控下不控上”。

  而且缺乏有效的协调与制约机制,一些内控制度还相互割裂,有些甚至相互矛盾,导致执行乏力。

  风险管理委员会也由于其独立性、权威性不够。

  以及风险承担主体的不明确,无力对金融风险实现有效的控制。

  再次是风险测量工作落后。

  商业银行由于管理层次多,信息的收集、传送、分析的手段落后。

  使信息的交流没有畅通的渠道,许多信息无法共享,加之风险量化管理技术比较单一,只能采用一些静态的财务数据计算测量风险,导致混业经营所需的内部约束条件难以形成。

  所以,缺乏严密的内控机制是商业银行目前仍须坚持分业经营的直接原因。

  第三,金融监管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金融业的稳定,但与混业经营要求的风险监管水平仍有较大差距,尚未建立起完善的金融风险监控体系,各监管机构之间也不能有效配合。

  因此,不论银行业采取何种方式进入证券市场或保险市场,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要实现有效监管都会出现棘手问题。

  如何规范资本充足率,如何计算测量银行风险,各监管机构如何分配监督权力,如何承担监管的责任与风险。

  现有的监管模式难以界定。

  加之现有监管以合规性为主、风险性控制不足,以行政手段为主、经济和法律手段作用发挥不足,使其难以保证混业经营下金融业的安全有序运行。

  第四,法制环境欠佳。

  回顾美国等主要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格局的发展,其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之所以能在实施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后,重新走上混业经营大道,与其良好的法律环境及金融立法领域的长期努力是密不可分的。

  而我国的金融立法长期以来是在分业经营背景下进行的,平行性特征明显。

  尽管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的颁布实施。

  对规范金融活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相关法律法规仍有待完善。

  在金融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盛行,违规风险较高。

  如果在立法上不对混业经营风险进行充分的估计并做好相应准备,则很难避免金融秩序的混乱。

  三、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和若干对策

  (一)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模式选择

  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必须充分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在认真分析混业经营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基础上,对国际上各种成功的混业经营模式进行分析,以构建符合我国自身特点的经营模式。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可资借鉴的混业经营模式:一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全能银行模式,即全面放开阻碍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业务交叉的法律限制,打破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传统界限,发展综合性银行。

  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母银行模式,即商业银行通过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涉足其他金融领域。

  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即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

  综合比较三种模式的利弊,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对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发展最为合适。

  这种模式一方面有助于在不激化矛盾的情况下,逐步解决我国金融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推进银行经营体制和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变,抑制金融机构的盲目扩张冲动。

  同时集团下子公司也具备更高的风险控制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实现规模经济。

  金融控股公司不仅可以优势互补,共同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进而降低整体经营成本,加快金融创新;而且内部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有助于提高服务效率和资金营运效率,使各金融行业既形成专业化发展体系,又能相互协作、凝聚竞争力,一定程度上实现专业化与多样化的有效统一。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已经开始了对这种模式的探索,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合资建立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及1997年中国银行控股成立的中银国际,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以子公司的形式经营非商业银行业务。

  可以说,通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来实现金融业务多种经营的局面已经打开,其成功运作不仅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为我国探索金融控股公司模式的混业经营体制提供了可行性。

  开辟了一条新路。

  (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若干对策

  第一,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商业银行制度的核心,也是稳步推进混业经营的重要制度基础。

  为此,首先应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

  继续积极推进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着力培育次大股东阶层,在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形成一个强势群体,适当削弱大股东的绝对优势,从真正意义上形成股东多元化及比较合理的股权结构,实现政企分开,化解“一股独大”及其“内部人控制”问题。

  同时增加外部股权比重,让商业银行具备更多的经济人性质,激发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机,提高整体资本的运营效率。

  其次,建立规范的董事会制度,加强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董事问责制,提高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独立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能,强化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平衡小股东和存款人的利益;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赋予监事会一定程度的管理人员罢免权和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以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尽可能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责任界限,使分工协作与制约监督相统一。

  再次,建立多样化、高透明的激励约束机制,以降低银行中固有的代理人风险;建立代理人市场,使代理人能够按市场化原则进出市场,以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的效果,引入信誉机制,有效防范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将银行信息披露纳入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之中。

  以促使经营管理者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完善公司治理运行机制。

  第二,加强银行与证券、保险等业务的合作和金融创新。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金融业相互渗透与跨业经营的趋势逐渐明朗,证券市场的功能日趋凸现,而银行的媒介作用则趋于萎缩。

  存在“脱媒”现象。

  商业银行在从分业向混业的转变过程中,首先应积极拓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表外业务。

  表外业务是迈向混业经营的基础。

  只有表外业务发展了,才能继续扩展业务范围,全面经营信托、保险、证券业务,达到混业经营目标。

  为此,商业银行应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不断拓宽新的业务领域,加大对基金托管、保理、结算、存款保单、投资分红险、项目融资、代客理财、股票质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企业购并等表外业务的营销,通过这些业务的拓展,不断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

  积累混业经营的经验。

  其次,积极构建国内外金融机构之间的战略联盟。

  商业银行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自身优势,积极物色合适的国内外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业务合作伙伴,通过现有业务的相互交叉开展业务创新,逐步探索银证、银保合作的新方式、新途径,开创我国金融活动的契约设计新模式。

  再次,加大金融创新的步伐。

  从各国的发展历程来看,在实现完全的混业经营之前都有一个长期的金融创新过程。

  为此。

  商业银行应积极推进金融创新。

  关注国外新兴资本市场工具、新产品。

  尤其是那些与现有业务有密切联系的金融工具和产品,不断拓展新的服务领域,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业务品种。

  满足客户不同的金融需求。

  第三,建立健全内、外部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制度。

  首先。

  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

  在商业银行发展混业经营的过程中,风险难以避免,如果内部控制效率低下,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连锁反应将成为最大隐患。

  所以,应增强内部风险防范意识,营造风险管理文化,建立科学的资本充足率监测体系,防范清偿能力不足的风险,完善稽核审计制度、风险责任制度、信息传递和反馈机制。

  加强对银行内部运作的监督,以增强系统的“内在稳定”,降低金融风险。

  另外,应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规定跨行业产品特别是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单设子公司经营。

  以防止风险的传递。

  其次,建立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应在目前初具规模的分业监管体系基础上,改变以强制性措施为主的金融监管手段,积极发展横向监管模式,建立起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制定重大问题跟踪与反馈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金融产业发展情况,交流监管信息,加强对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跨行业关联风险等的监测分析,对特别问题可以实施联合监管。

  同时。

  央行应保证其权威性、公正性和独立性,担负起组织、协调与管理职能,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强化合规性和安全性监管,完善风险预警系统。

  逐步建立起与混业经营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

  再次。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方面,应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考虑未来混业经营、防范风险的要求及国际金融法律法规的标准,及时制定新的金融法律法规,并对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逐步形成健全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

  另一方面,应加大执法力度,使商业银行开展全能银行业务时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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