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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

时间:2022-10-06 16:41:31 经济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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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

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

  摘 要 经济法作为富有代表性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律,主要是在国家经济宏观调控,以及法学、哲学、经济学等理论支持基础上衍生。

  因此,该类法律构建的核心动机,便是细致关注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实现状况,利用法律途径针对多元化社会经济关系加以疏导调节,使得经济总量达到平衡状态,方便后期经济结构优化改造、市场竞争秩序安定维护、社会再分配有机控制等改革指标的有序贯彻,保证能够及时地将个体行为过渡转接到社会整体利益体系架构之中并予以认证评估,最终维持经济整体正义、自由、效益和安全状态。

  因此,本文针对现代我国经济法特殊的社会责任原则加以细致校验解析,希望能够为日后社会主义事业可持续竞争发展,提供可靠的指导性建议。

  关键词 经济法 社会责任 规范干预 价值取向

  尽管说我国大力提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稳定和法治社会,不过遗留的社会矛盾始终较为突出,需要日后不断予以强化监督管制,而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便是今后社会秩序协调掌控的关键枢纽,唯独确保其细致贯穿于经济法理论体系过后,预设的学科定位和价值取向认证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归结来讲,经济法的社会原则,能够在本位上彰显经济法独特规律和功用,包括经济法自身原则在内,这也要求不管是企业或是国家,同样都须为社会负合理责任,所以任何主体在细致贯彻个人职责前提下,都必须竭尽全力控制好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这便系统化验证了社会责任原则原本便是经济法的初衷和归宿。

  一、 社会责任基础性内涵机理和相关价值取向研究

  所谓社会责任,主要强调任何一类企业都有必要依照有利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则的手段,完成自身多元化经营和管理任务,在确保自身获得合理数量的经济效益基础上,保证内部员工、产品购置应用主体、区域相关人员基础性利益得以维护,至此企业便会将自身纯粹的营利动机转化为愈加丰富多元的社会发展支持手段,即多元化的社会责任。

  实际上,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社会责任涉及的内容和理念,虽然和传统理论形式有着较大差异,不过涉及社会责任多元化控制理念上还是能够达成一致认知。

  另外,经过国际企业社会责任措施的接连革新覆盖,大多数国家、区域都陆续针对自身企业法律进行修订,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法令内容得以明确规定,至此社会责任理念便急速地朝向不同领域贯穿拓展,如今早已成为决策主体不可或缺的指导依据。

  至于目前我国经济法对于社会责任提倡的有关价值取向将主要如下所示:

  首先,经济法从降生之初,就已经将社会责任作为学科基础性定位媒介,希望令社会全方位可持续发展基础上,保证国家、企业组织、个人利益得以有效地尊重维护。

  实际上,该类社会责任观念早已经挣脱固有的社会责任约束空间范畴,其主张配合客观经济规律作为核心指导凭证,同时联合不同参与主体针对宏观经济加以协调控制,使得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社会关系得以平衡,进一步长期推动经济、社会统一的快速、健康、稳定性发展进程。

  其次,经济法作为社会经济自身作用的核心媒介,主张配合宏观调控等途径,进行社会、经济安定和谐秩序维护,保证各项事业快速革新发展前景得以顺利绽放。

  在此期间,社会责任对经济法作出适当程度地丰富调试,经济法也同时针对社会责任既有涉猎内容加以妥善地拓宽处理。

  也就是说,经济法秉承社会责任原则之后,彼此都在本质上获得突破性改造提升。

  而与此同时,透过本质层面观察校验,经济法社会责任原则带有明显的静态理论特性,所以即便是社会责任细化内容产生任何波动迹象,其仍会保持稳定状态,并且长期将社会责任原则锁定在经济法空间范畴内部。

  二、新时代下我国经济法需要全面秉承的社会责任原则内容解析

  (一)全心全意解决社会问题

  任何类型法律,其构建初衷都是为了解决社会中隐藏的特定矛盾问题,这也同时令法律保留深刻的目的和任务性,至于彼此间的差异主要透过解决的问题内容加以表现,因此各类法律之间目标和任务形式不尽相同。

  社会不断革新发展背景下,必将产生诸多矛盾问题,想要予以系统化解决就必须提前理清经济法理论。

  须知社会系统尤为庞大,单位社会成员之间、成员和社会系统之间依赖程度十分紧密,使得单位社会成员发展前景、个体拥有的成就地位、个人利益等,都和社会成员自身内在条件,以及个人付出产生较大关联,同步更需要承受周边诸多社会经济状况影响。

  与此同时,国家作为社会系统的必要组成单元,自身经济也属于一类有机整体,想要长时期协调并维持国家社会经济系统高速前进动力,前提条件就是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这样便会愈加可观地改善任何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价值性,保证该类群体能够获得富有针对性的福利条件。

  经济法便是在该类环境下衍生,其必须竭尽全力进行国家社会经济整体长期、稳固和快速发展等问题分析解决,并不是单纯地限定于多元化经济活动中社会个体效益获取细节之上,因此可以暂且理解为贯彻国家社会责任的法律内容。

  (二)全方位迎合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维护要求

  透过微观层面观察校验,所谓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实际上就是社会利益,强调在统一化物质生产实践项目中社会成员彼此交织构成的整体化利益体系。

  在市场经济体系内部,涉及个人本位和自由竞争思想广泛分布,市场经济发展同步强化社会中个体意识,导致个人主义思想就此泛滥。

  由此看来,在市民社会内部,最核心的法律始终是民法,当中蕴藏着可靠的自治理念,可以有效地进行异质化社会关系协调,避免基层社会大众长期遭受政治、国家侵扰。

  在该类社会大众独有的体系框架之内,个体能够适当享受应有的自由权,国家同时要制定妥善化的政策内容进行该类群体自由状态维护,并且保证不会作出侵犯,只是在某种层面上限制一些不良自由性问题。

  不过时代进步速率难以精准化掌控,以往被视为完美无缺的民法安定和谐秩序逐渐地遭受迅猛冲击,特别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环境下,以往民法维持的个人本位和自由竞争社会秩序产生激烈冲撞。

  在个人本位思想强烈主导作用下,基层社会大众开始将一切精力投放在个人利益逐层面上,对于社会利益明显关注度不高,严重情况下更会直接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经济学领域内的负外部现象就此衍生。

  需要加以强调的是,自由竞争社会主义在无限度拓展基础上,必然会形成某种垄断效应,使得自由竞争遭受重重限制,社会从此面对严重危机。

  因此,不同时代利益追求形式存在广泛差异,从中衍生的法律内容也就五花八门,不过核心动机都是针对不同阶段特有对象加以灵活适应。

  因此,经济法立法的核心动机始终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这也透过某类层面上清晰妥善地揭示出经济法最为深刻的内涵特征,具体来讲,就是职能机构为了实现自身经济规划目标而进行科学化规划、指引和监督控制的行为模式,在此基础上,以往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不规范现象才能顺势消除,在某类层面上有效规避个体欲望的不良扩散隐患,使得社会经济正常行为秩序就此得以保障。

  (三) 科学良性地进行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干预

  经济法规范空间范畴下的干预行为,强调的是针对私权利进行适当地限制、保护,避免社会整体利益遭受任何威胁。

  相比之下,民法的核心功用,便是进行主权确立,并进行相关交易加以保护并提升成交几率,保证克制一切公平、安全性隐患因素的介入结果。

  不过民法体系内的公平、安全和效率和经济法中的不尽相同。

  民法在进行公平保护过程中,倾向于利用较为自由的私法理念进行以往专制的封建精神和自然经济突破,借此实现完全性的平等目标。

  不过,社会经济不断革新发展之余,法律社会化趋势也愈加显著,其间法律社会化性质的集中体现细节,就是主动地进行民法实时性调整。

  在此类环境下,经济法在自身理论定位上选择建立在社会本位理论基础上,希望借助立法途径令社会整体利益得到可靠维护,在该类法律顺利制定执行之后,实现实质性的公平便成为其关键性使命。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自身保留强烈的负外部性特征,往往要借助公权介入途径进行主体成本内部化控制,所以说,利用维护整体利益维护的公权力,进行市场空间内部的私权利良性干预控制,是经济法具备的主要特征。

  因为民事补偿方式,只能够令特定主体完成负外部内部化控制目标,而涉及全面性的主体负外部性则难以实现内部化处理,唯独经过公权力适当介入之后,才能逐渐地加以调控并予以落实。

  另一方面,经济法是经济领域法律社会化改造的主要形式。

  经济法同时彰显出显著的社会和经济属性,其核心动机便是进行社会整体经济秩序安定协调。

  经济法在社会法内部可以说是十分重要的支撑单元,其保留社会法的诸多基础属性,并且又彰显出诸多自身独特性,所以不能单纯地向传统样式的公共范畴和私法范畴归属,因为其同时保留公法和私法特征,如今已经被视为社会法执行的有效推手。

  具体来讲,经济法属于社会责任原则的本位法律,社会整体利益为经济法赋予集合“社会优位、个体基础”的辩证统一本质,就是说,经济法不单单能够全方位保障个体利益,同时在促进社会利益,长此以往,实现社会、经济更大程度的自由,完成社会和个体利益的统一化控制使命。

  三、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法建设的初衷,便是集中一切力量进行社会整体利益维护,国家在尊重迎合社会经济改革运行规律和市场自发机制等前提条件下,配合公权力进行市场经济宏观性调试控制,至此令社会经济发展环节中可能衍生的束缚效应得以顺利消除,使得社会经济依照期望方向不断过渡前行,时刻彰显出深刻的正常、快速和高效运行状态,为今后经济健康发展等前景绽放,奠定基础。

  因此,经济法始终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本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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