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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证券化中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时间:2022-10-05 21:31:20 经济管理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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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产证券化中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推行资产证券化后,更好地保障了投资者的权利。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资产证券化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论文,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论资产证券化中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内容摘要: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包装成证券,出售给投资者。相比普通公司证券,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更高。基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性,维护投资者权利要从SPV的设计、资产转让、增级和评级三个环节着手,设计一个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增强证券信用,使投资者的回报稳定可期。

  关键词:风险隔离机制 SPV设计 资产转让 增级措施

  资产证券化是集合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或贷款),对其进行组合包装后,以其为标的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它的基本运行程序是: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资产卖给SPV,从SPV那里回收资金;SPV以这些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由证券承销商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回收资金。资产证券的本息,以及证券化的其它费用由借款人偿付的贷款本息来支付。

  简言之,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包装成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包装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投资者,包装的原因是由于多数情况下发起人自身的资产状况并不理想、难以涉足资本市场来融资。证券市场筹资功能的实现依靠投资者的参与,因此,资产证券化不仅限于吸引投资者,还必须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威胁投资者利益的主要是破产风险,尤其是发起人的破产和SPV自己的破产。风险隔离机制就是为隔离上述风险所设的“防火墙”,主要涉及SPV的组织形式和资产转让的形式。增级措施使证券本息的支付不再单纯依赖贷款产生的现金流。因此,资产证券化要着眼于风险隔离机制的构造和增级评级这两个环节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SPV的设计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就是一个特殊目的法律实体,完全是为了融资而设立的临时机构,但又必须能获得国际上权威资信机构授予的较高信用等级。根据标准·普尔公司的定义,SPV是一个不可能因其自己的行为而导致破产,并且与任何有关当事人的破产充分隔离的实体。

  (一)SPV的特征

  SPV一般是独立于其它金融机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能由第三方设立,也可能是发起人的全资子公司。它主要有以下特征:

  1.SPV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实体。SPV是发起人在实现其预期财务目标过程中,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近乎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义上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自身并不拥有职员和设施。但它必须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于发起人的法人实体。

  2.SPV是一个临时机构。SPV系因证券化业务而设,也将因其预期目的的达到而解散。因此,它的业务仅限于证券化。

  3.SPV是一个“空壳公司”。其基础资产由发起人提供,资产的现金流管理委托给信托机构,证券发行由证券承销商包办。

  4.SPV是一个“不破产实体”。证券化前必须经过严格测算,以确保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足以支付证券本息和证券化的其它费用,故SPV在正常运作情况下一般不会破产。通过“真实销售”,证券化资产法律上的所有人是SPV,有效隔离了银行的破产风险。

  5.成本最小化原则。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收益空间较小的证券业务,因而在其各个环节中必须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基于上述考虑,SPV的净资产不能太大,不能拥有自己的人员和设施,在组建地的选择上也首先要考虑税收因素。

  总之,SPV的实质意义不过是在“破产隔离”的设计上,在表面形式上却只能是一个小规模的公司。它可能连自己的经营场所都不需要,甚至只需一个法律上的名称即可。

  (二)SPV设计中需注意的问题

  1.SPV的组织形式。选择一个既能担当起SPV职责、税负又小或没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形式是非常重要的。在实践中,SPV一般是有限合伙、信托或有限公司,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为信托的形式,而在大陆法系则主要为公司的形式。从我国的情况来看,SPV极有可能采用公司形式。为保护投资者权利,应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累及SPV。如果SPV是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当二者存在过度控制或不利影响、关系暧昧或极度复杂时,在发起人破产时法院可能将SPV的资产与发起人合并。因此,SPV不仅要在形式上独立,还需采取一些其它措施,如独立从事业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和财务制度、独立支付成本和费用、避免关联交易等。

  2.SPV组建地的选择。SPV既可在发起人所在地组建,也可在其他地区注册。一般情况下,选择注册地除要考虑税收、法律监管的因素,还要考虑破产法的规定,以及该地区政策的稳定性。

  3.SPV设计中的风险隔离问题。SPV作为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和证券的发行人,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银行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将其资产转让给投资者,是因为设计了一个不破产的SPV,阻断了银行破产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给了投资者以极大的安全保障。要做到远离破产风险,构造SPV时须做到这几点:

  SPV经营范围的限制。经过严格测算的证券化业务风险不大。为防范风险,SPV的章程、协议应严格禁止其从事与证券化无关的任何其它经营和投融资活动,避免发生与证券化无关的负债。

  债务范围的限制。为防范风险,SPV除履行资产转让这一债务及相关担保义务债务外,一般不应发生任何其他与证券化无关的债务和提供其他担保。

  SPV破产的限制。自愿性破产常是债务人逃废债务的惯用伎俩,独立董事制度是限制自愿性破产的一个重要措施。SPV的董事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必须有独立董事的同意票才能申请破产。使SPV获得破产隔离效果的另一技术性措施是SPV的结构由两类股票组成,规定必须在这两类股票的持有人都同意时才能提出自愿破产申请,而其中一类股票被抵押给SPV证券的持有人或者由他们控制。破产程序启动前一定时间内证券本息的支付可能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而被法院撤销或宣告无效,因此,SPV一般与其债权人约定,在证券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后1年(或更久)内不得对SPV提出破产申请,以此来限制SPV的非自愿性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