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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时间:2022-10-08 21:55:58 经营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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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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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药品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___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经____人民政府批准,将____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

  由____管理局、____财政局、____税务局、____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____分行组成的____工业发包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

  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投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____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

  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方、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 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____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 承包的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 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 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上缴利润、技术改造投资、贷款归还、企业上等级目标。

  具体如下:

  1、 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2、 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____万元。

  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3、 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____万元。

  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4、 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____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 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 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担任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仅限一人)作为本厂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1、 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的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2、 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3、 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4、 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5、 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6、 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 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合法收入。

  第二节 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1、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2、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3、 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4、 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5、 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各项指令性计划。

  6、 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7、 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8、 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善职工的劳动条件,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入,不断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

  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____元。

  第十三条 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 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1、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2、 有权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

  3、 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4、 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1、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2、 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3、 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4、 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 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者(系指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者收入,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

  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级别。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 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入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

  (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 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

  此项指标按____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入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____%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

  2、 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者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奖励。

  3、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4、 职工人均年收入的计算范围按____劳字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入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 0%,另外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础。

  第十九条 承方包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

  年底结算以后,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1、 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低1%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的7%,直至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50%。

  2、 承包方如未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入总额的____%。

  3、 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

  4、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

  5、 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____%。

  6、 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纳的违约金额数。

  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

  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

  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三十条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发包、承包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 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辩材料》(合 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人协议书》),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如与本合同正文有矛盾之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____份,发包方、承包方和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成员单位备案。

  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________代表________(签字盖章)

  承包方________代表________(签字签章)

  签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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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海南经终字第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林明健,一九六九年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 邢益川,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 琼海市医药公司。

  地址:琼海市加积镇人民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 周经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吴玉坤,在琼海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工作。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 詹燕梅,一九三九年出生,汉族,住×××。

  上诉人林明健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琼海市人民法院(1999)琼海经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一九九四年签订的承包合同书,合同的主体合法,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合同。

  合同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期满后,被告尚欠原告的承包费及各项费用计48697.20元,对此被告没有异议,应予认定。

  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还承包费及各项费用计48697.20元之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林明健在合同期满后,未征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继续占用原告的商场场地三个月时间销售药品,影响了原告下一轮承包经营工作,使原告遭受了损失计人民币40252.95元(其中租金6052.95元、职工工资7200元,承包费27000元),被告也应如数支付给原告,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时间缴交承包费给原告,系被告违约,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不同意接收被告库存药品30%的请求,有理有据,应予支持。

  至于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在缴交承包费及各项费用48697.20元的同时以日万分之六计付违约金,因合同未明确约定,故对原告主张违约金之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无偿给予使用场地三个月时间销售库存药品,销售未完的药品,原告应接收其中价值47679. 80元的药品因被告违约,原告不同意接收药品,故被告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要求原告偿还收取二个铺面租金收入77000元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被告要求原告偿付占用资金47679.80元的五年利息的请求,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至于本案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问题上,原、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1996年11月被告詹燕梅因退休已将承包的医药商场转给其女儿林明健承受,故本案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林明健承担,被告詹燕梅不予承担责任。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明健尚欠原告琼海市医药公司承包费及各项费用48697.2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

  二、被告林明健占用原告琼海市医药公司商场场地三个月时间的租金、承包费和职工的工资三项合计人民币40252.95元,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给原告。

  三、原告不予接收被告30%的库存药品。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林明健的反诉请求。

  本案诉讼费3578元,反诉费3170元均由被告林明健负担。

  上诉人林明健上诉称,被上诉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将一楼的一小铺面出租给他人,另行收取租金归被上诉人所有,其理应将这5.1万元的租金退回上诉人,因为上诉人承包的是一楼的全部面积,且向房管所交纳的是一楼的全部租金。

  上诉人承包时接收了被上诉人的47678.80元的药品,被上诉人以所谓上诉人违约事由拒收上诉人库存药品,是违反公平原则与经营管理概念的,而且由于被上诉人的过错,造成上诉人的药品大量库存。

  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仍然判决上诉人未征得被上诉人许可的情况下,占用被上诉人商场三个月,造成被上诉人损失40252.95元显属不当。

  本案诉讼费用3578元和 3170元的反诉费均由上诉人负担是不公平的。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及关于诉讼费承担部分的判决;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出租一个铺面收入5.1万元租金给上诉人。

  被上诉人琼海市医药公司答辩称,二间小铺面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之前已出租,合同已明确约定给上诉人承包经营的面积是"原医药门市部大楼现有铺面一楼的全部面积",显然是指除被上诉人已出租而剩下的面积,且注明正面一间铺面二年半后收回上诉人使用(已交上诉人使用),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将另一间铺面的租金交给上诉人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合同已明确约定如上诉人拖欠承包费,被上诉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库存药品不予收回,由于上诉人逾期未缴承包费,累计达48697.20元,被上诉人已向其发催收通知书,但上诉人仍拒缴,因此,被上诉人有权拒绝回收上诉人30%的药品。

  合同期满后,上诉人仍占用被上诉人商场长达三个月,理应向被上诉人交纳这期间的各项费用。

  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应于维持。

  经审理查明,原审被告詹燕梅与被上诉人签订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审被告詹燕梅承包被上诉人的医药商场(即医药第一门市部),对现有商场内库存的药品和器械全部移交原审被告詹燕梅经营管理。

  被上诉人提供原医药门市部大楼现有铺面一楼的全部面积(大楼正面被上诉人原租给卖眼镜一个铺面二年半期满后,收回归原审被告詹燕梅使用和管理)。

  使用场地计租金,租金标准按市房管所收取整幢大楼租金的一半。

  承包期限为5年(从一九九四年三月十日至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止)。

  原审被告詹燕梅每年向被上诉人上缴承包费基数108000元,逐年递增8%(后经双方口头协商,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份起降至4%),以季度缴交,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缴交。

  承包期间由原审被告詹燕梅负责经营场地的房租、水电费、门市部定额人员的生活费及劳动保险等。

  上诉人按现行国家规定零售价 70%接收被上诉人库存药品;承包期满时,原审被告詹燕梅销售不完的库存药品,交回时不得超过被上诉人原交接时的总额赎买回30%,原审被告詹燕梅不按期缴交承包费,被上诉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其库存药品不予收回,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原审被告詹燕梅自负,如被上诉人不履行合同,造成原审被告詹燕梅经济损失,由被上诉人进行赔偿。

  合同签订后,原审被告詹燕梅依约进场承包经营,并按合同约定接收了被上诉人库存药品价值47679. 81元。

  原审被告詹燕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日,因办理了退休手续,便向被上诉人书面报告,要求将其承包的医药门市部转给其女儿林明健继续承包经营,十五日被上诉人以(96)琼医字第018号《关于同意更改负责人的批复》同意更改医药门市部负责人为上诉人林明健,由上诉人林明健继续履行合同,承包医药门市部。

  嗣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至一九九八年底,由于上诉人林明健拖欠被上诉人承包等费用,被上诉人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六日向上诉人发出催收通知,要求上诉人应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前交纳所欠承包费,并依时缴交一九九九年一至二月的承包费,否则按合同的违约责任执行。

  同年二月九日,被上诉人再次向上诉人发出催收通知,限其于二月二十二日前将所欠承包费48697.20元全部上缴给被上诉人。

  但上诉人林明健仍未缴纳。

  合同期满后,上诉人林明健仍使用被上诉人的医药门市商场,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原审法院主持下,双方进行移交,上诉人林明健交出承包经营权及商场。

  另查,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被上诉人将医药门市部商场的南面铺面出租给吴忠经营眼镜店,期限为三年(即从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至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这一铺面的租期满后,被上诉人又将其出租给林勇,租期为四年(即从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至20XX年五月三十日)。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五日,被上诉人将医药门市部商场北面铺面出租给黄经熙经营眼镜店,期限为三年(即从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五日至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这一铺面租期满后,被上诉人已收回依双方合同约定交由上诉人林明健使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被上诉人举行了下一轮医药商场承包经营公开召标会,上诉人林明健参与投标,但未中标。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詹燕梅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有效。

  上诉人林明健拖欠被上诉人承包费48697.20元,应予支付。

  上诉人林明健要求被上诉人接收其库存药品,由于上诉人林明健拖欠被上诉人的承包费,应承担违约责任,被上诉人拒收理由成立。

  合同期满后,上诉人林明健仍使用被上诉人的商场三个月,使下轮承包者无法进场经营,造成被上诉人的损失,上诉人林明健理应按使用该场地经营的费用40252.95元(其中租金60522.95元,职工工资7200元、承包费27000元)进行赔偿。

  上诉人林明健认为被上诉人应将收取一楼南面铺面的租金5.1万元给其所有的理由缺乏依据。

  上诉人林明健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力3170元,由上诉人林明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翁智用

  审判员 张光亲

  代理审判员 罗 葵

  20XX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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