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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思考

时间:2022-10-08 20:20:29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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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思考

  内容提要:我国农村资金互助杜作为一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村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发展中也面临诸多问题。为此,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进一步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更好地发展。

  论文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现状,对策建议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一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本文就如何更好地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一些探索。

  一、目前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分析

  1、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基本情况

  2004年7月,梨树县闫家村8户农民成立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随之各地自发性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开始萌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7年1月相继颁行了《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三个金融规章,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推开了以“三农”为服务对象的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2007年3月9日,经中国银监会核准成立的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标志着重构以农民为主体的社区合作性金融组织揭开了序幕。

  2、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优势

  (1)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真正的“农民银行”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投资设立的,其实就相当于一个为农民聚集闲散资金的公共平台,小钱集腋成裘后,主要服务对象为入股社员。只需农民手头有闲散资金就可以展开起来。因此,它被认为是农民自己的银行。

  (2)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更好地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第一、拓宽了农民借贷渠道,促使农民开展生产经营。资金互助社存在于农民之间,最贴近农民,最能了解农民需求,最能尽快解决农民遇到的资金困难。第二、手续简便、贷款时间灵活。资金互助社的借款程序简便,方便快捷,基本做到了小额贷款随到随借。

  (3)增加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村合作经济问题,是相生共存的关系。如果没有农村合作金融的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发展将举步维艰。农村信用社向商业化加速改革后,农村合作金融出现了真空,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4)有效遏制了民间非法金融的蔓延和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一方面将民间融资纳入到了国家正规的金融渠道之内,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供了一个比较现实的通道,提高了民间融资的规范化、组织化和机构化,另一方面也促使高利率的农村民间借贷失去了需求空间。

  3、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缺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现行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不适合农村资金互助社。目前出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是按照现代化正规银行金融机构要求的,对于注册资本仅有30万元,甚至10万元的乡村微型金融组织而言,特别是村级资金互助组织,存在组建过程太复杂,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太高的问题。

  (2)现有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大都存在融资少、融资难的现象。村级的资金互助社吸纳社员的范围限定在一个行政村内,这就将其他村子的村民排除在外,其他村的村民即便想入社,也不能加入。而社员的股金、存款是资金互助社资金的主要来源,“行政村内”这一条就限制了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

  (3)高昂的经营成本也让资金互助社的运行更加困难。场所、设备、人员的成本高。现在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要求有专门的会计、办公用房、安保设施等。这对资金本来就缺乏的资金互助社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4)农村资金互助社缺少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对接及政府的支持。一方面,由于没有相应的政策措施,资金互助社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安排和业务指导。另一方面,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支持力度也不够。2010年初广东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停滞,无人提出申请。这有相当一部分原因由于地方政府的宣传推动不力造成的。

  二、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建议

  1、制定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相适应的审批和监管制度。

  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微型金融组织,在审批过程中不应按照现代化正规金融机构的标准操作,应简化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审批程序,从而降低其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另外,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业人员的要求不能过高,农村有很多优秀人才学历并不高,但他们民间放贷的风险控制能力很强,可根据农村实际适度降低从业标准。从监管角度来看,对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应采取针对金融机构的严格的监管机制,而应该采取非审慎管理。

  2、通过财政和货币扶持政策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难问题。

  第一、要建立垂直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考虑两种模式。一种是“政策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模式。即将国家对“三农”资金投入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转贷或委托给农民,建立起国家引导农村经济、扶持农业产业和帮助农民组织作用。另一种是“商业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财政”模式。即商业银行通过将适合的信贷产品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形成规模市场,取得规模效益。财政通过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必要的财政贴息或减少开办费用解决成本。这种垂直金融合作制度安排,可一举三得,一是解决了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出路问题;二是解决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需求问题;三是可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形成商业激励,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第二、由财政提供无息贷款补充其发展资本金。中央银行可以发挥货币政策的引导与支持作用,向互助社发放支农再贷款,用于周转使用。财政要按照承担基础设施、分担农业风险原则,将农业开发资金、贴息贷款、无偿扶持资金法定安排给农村资金互助社,这样将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能调动起农民投资投劳,参与经济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发挥农民的主体建设作用。

  3、农村资金互助社必须探索新型的经营模式,如果仅仅实现资金互助,所产生的利润很难维持这个组织的生存,也无法有效控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因此走向综合性的合作组织是必由之路。要建立起“专业协作、分散经营、金融互助、集中采购、集中销售”的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协作,可以提高农民的学习能力,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收益率。分散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户家庭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金融互助,有利于满足社员的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有利于降低社员的交易成本。集中采购,有利于农户控制生产资料的价格,也有利于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集中销售,避免了农户个体之间的销售竞争和“谷贱伤农”的状况发生,也有利于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稳定农户的收入。这种以资金为杠杆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是资金互助社未来前进的方向之一。

  4、加强对资金互助社管理人员的培训,完善风险管理措施。金融行业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因此要对互助社的管理人员进行金融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要坚决贯彻“民有、民管、民享”的基本原则,加强指导和监督,促使农民资金互助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要强调其民主性、透明性,杜绝内部人控制。为了防范风险,可采取钱账分开管,账目定期上墙公布,让社员群众监督的办法是十分有效和可行的。”

  参考文献:

  1、银监会发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工作安排》 2009年

  2、张德志等.首家资金互助社两周年回顾.银行家.2009年 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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