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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银行贷款监管指标的思考

时间:2022-10-06 01:05:38 金融毕业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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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银行贷款监管指标的思考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识别、评价和预警,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对商业银行贷款监管指标的思考

  摘要:为有效监管银行贷款业务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分别颁布了若干文件并通过一系列的监管指标予以规范,然而这些指标由于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因此各指标在反映贷款业务时均存在相应的缺陷。本文通过分析商业银行贷款监管指标,将其分为四类:衡量贷款静态质量、反映贷款质量动态变化、衡量抵补信用风险程度以及反映贷款风险集中程度,并通过对各分类下的指标在上市银行年报中的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在反映贷款业务时各指标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在年报中披露的缺陷,并提出对各监管指标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贷款静态质量 抵补信用风险程度 贷款风险集中度 贷款质量动态变化

  一、贷款监管指标及其分类

  目前,银监会发布的对商业银行起规范作用的监管指标主要有两个文件可循:一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的通知;二是《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

  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将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分为三个层次: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风险水平类指标衡量各类风险的水平,包括流动性风险指标、信用风险指标、市场风险指标和操作风险指标,其中与贷款相关的为信用风险下的二级指标――不良贷款率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风险迁徙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的程度,包括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均与贷款直接相关;风险抵补类指标衡量商业银行抵补风险损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备金充足程度和资本充足程度三个方面,其中与贷款相关的为准备金充足程度下的二级指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资本充足程度下的资本充足率。在《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中,银监会为提高银行业审慎监管标准,提出强化贷款损失准备监管,在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中新增了两个与贷款相关的监管指标: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

  在央行方面,除银监会规定的上述贷款指标外,还有三个予以补充。首先,央行发布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中,衡量贷款在五个等级中划分的指标之一“贷款损失率”与贷款相关;其次,在《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明确规定为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应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也与贷款相关,贷款损失准备具体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其中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合称为贷款减值准备;最后,在《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与贷款相关的监管指标是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且规定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50%。

  上述所列的贷款监管指标共有十一个:不良贷款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户的贷款余额、贷款损失率、正常贷款率、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以及贷款损失准备。除了资本充足率以外的其他十个指标中,不良贷款率和贷款损失率分别计量贷款中不良贷款和损失的比例,属于衡量贷款质量的静态指标;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计量的是贷款在五级分类中的转移情况,是衡量贷款质量在五级分类中迁徙状况的动态指标;拨备覆盖率是拨备对不良贷款的比值,贷款拨备率是拨备对各项贷款余额的比值,贷款损失准备是对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是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这四个均是衡量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性的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则是对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集中程度的反映。

  因此,本文把除资本充足率外的十个监管指标分为四类:(1)衡量贷款质量(静态):不良贷款率和贷款损失率;(2)反映贷款质量变化(动态):正常贷款迁徙率和不良贷款迁徙率;(3)衡量抵补信用风险的程度:贷款损失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4)反映贷款风险集中的程度: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最大十家客户贷款集中度。

  二、贷款监管指标的局限性

  (1)贷款减值准备与贷款损失准备存在监管矛盾

  针对银行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央行和会计准则分别以贷款损失准备和贷款减值准备规定应计提的准备金。各大银行的年报均是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的,因此均会披露贷款减值准备,但却忽略了贷款损失准备,6家银行只有浦发银行两者均有披露。从本质上说,二者不完全相同。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简称《指引》)的通知中,明确贷款损失准备既包括有客观证据表明发生减值损失的贷款,也包括尚未识别但未来有可能发生损失的贷款,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则规定,贷款减值准备是对已经发生减值的贷款计提贷款减值准备,而未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贷款损失计提减值准备。由此可见,《指引》对贷款损失准备的界定较之会计准则的贷款减值准备更为广泛和审慎,由此也带来了银行对贷款减值准备披露合规性的监管矛盾,即究竟是选择披露银监会的贷款损失准备还是会计准则的贷款减值准备,在各大银行的年报中不尽相同,其中建行将二者等同,以贷款损失准备披露,浦发银行则两者皆有披露,而其他银行则均是披露了贷款减值准备,因此各银行年报中贷款减值准备反映出来的监管规范问题有待统一解决。

  (2)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存在人为调节的空间

  首先,拨备覆盖率不具有实际的可比性。拨备覆盖率是衡量拨备覆盖不良贷款损失能力的指标,因此从本质上看,拨备覆盖率依赖于不良贷款的划分;不仅如此,在实际中提取拨备时,不仅要考虑不良贷款的整体规模,而且更应该考虑其结构,因为不良贷款包括了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三个等级的贷款,这就使得拨备对不良贷款损失的弥补能力不能从一而论。在两家上市银行所计提拨备和不良贷款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不良贷款的结构不同,也可能会使得贷款损失准备弥补不良贷款损失的能力不同。例如,相同的拨备全部用来弥补次级类贷款和全部用来弥补损失类贷款这两种情况,从数值上看,两者的拨备覆盖率相同,但拨备弥补不良贷款损失的能力却显然不同。正因如此,使得拨备覆盖率指标不具有实际的可比性。况且拨备覆盖率也并非越高越好,由于计提的拨备会计入损益表而影响银行的当期利润,因而银行可以在业绩状况较好时多计提拨备而在业绩较差时将拨备转回,这使得拨备成为银行操纵利润的工具。

  其次,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组合的局限性。从公式上看,它们与不良贷款率的关系可表示为: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因此这两个指标均与不良贷款有一定的“勾稽”关系,即它们都依赖于不良贷款的划分。例如,对于两个银行的相同年份或同一家银行的不同年份,在拨备覆盖率相同的情况下,不良贷款率较高者,贷款拨备率同样也较高,这样就使得银行有可能通过提高不良贷款率来提高贷款拨备率。通过调节不良贷款率来满足这两个监管指标的合规性,显然有违监管的初衷和评价导向。

  (3)迁徙率的整体迁徙性掩盖了贷款质量的具体变化

  贷款迁徙率通过计量贷款五级分类中各级贷款向下迁徙的比率来反映贷款质量在各级中的变化情况,然而贷款迁徙指的是当前贷款质量向所有下级贷款质量的转变,因此掩盖了贷款在两个质量之间的迁徙情况,从而不利于详细地分析贷款质量的具体变化情况。例如正常类贷款迁徙率计算的是正常贷款向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四类贷款的迁徙情况,而正常类贷款分别向下四类贷款具体的转化比例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想象,正常类贷款全部向关注类贷款迁徙和全部向损失类贷款迁徙这两者的差异是截然不同的。因此我们可以把贷款质量的变化精确到某两类贷款之间的转变,而不仅仅是模糊化的迁徙。即使两家上市银行是相同的正常贷款迁徙率也可能会出现截然不同的贷款质量分布,这也是贷款迁徙率指标的问题所在。

  (4)总体的集中度导致不可比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反映的是贷款额最大的客户的贷款额占总贷款的比例,银监会规定不能超过10%,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反映的则是贷款额前十的客户其贷款额占总贷款额的比例,央行规定不能超过50%,都是为了避免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太过集中而容易导致贷款损失过大。然而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或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相同贷款风险分散程度就一定相同吗?显然不是的,这两个指标只是反映了贷款相对比例的数额,而不能衡量贷款风险分散的质量如何。

  三、 贷款监管指标的完善建议

  (1)统一贷款减值准备和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方法

  在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方面,《指引》虽然与新会计准则有一定的矛盾,但《指引》并非就无所用处,《指引》可以作为评价银行所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是否充足的标准。因为相对而言,会计准则对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更多地依赖管理人员的主观判断以及违约、损失的概率等数据,这要求银行有较高的内部风险管理水平,而且,银监会无法对银行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管,给了银行利用贷款减值准备操纵利润的空间。因此银监会有必要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以统一贷款减值准备计提的方法,以增强横向的可比性。

  (2)对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实行“精细化考核”和“差异化监管”

  首先,对于拨备覆盖率指标可以考虑细分为三类后再加权归总。由于其依赖不良贷款率的结构划分导致从拨备覆盖率数据上无法准确地判断拨备弥补不良贷款损失能力的高低,因此可以考虑将拨备覆盖率分为三个部分:拨备分别覆盖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这三者的能力,即次级类贷款拨备覆盖率、可疑类贷款拨备覆盖率以及损失类贷款拨备覆盖率,并为三类拨备覆盖率设定相应的权数,最后加总确定总的拨备覆盖率,以精确判断上市银行所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是否充分。

  其次,对于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二者的组合可以考虑施行“差异化监管”。从公式上看,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鉴于银监会对两者的规定的最低界限分别为2.5%和150%,因此当不良贷款率等于1.67%时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处于一种“均衡状态”,即此时执行二者之一的任何一个效果都是一样的。当不良贷款率>1.67%时,拨备覆盖率的影响更大,为达到监管的合规性,银行会多计提拨备或降低不良贷款率,此时由于银行贷款质量较差、风险抵御能力较弱且拨备覆盖率影响较大,因此监管部门应适度提高拨备覆盖率要求;反之,当不良贷款率<1.67%时,则是贷款拨备率影响更大,为达合规性目的,银行会多计提拨备或降低信贷规模,此时由于银行贷款质量较好、风险抵御能力较强且贷款拨备率影响较大,因此监管部门可以适度降低贷款拨备率的监管要求。

  (3)对各级贷款质量逐级迁徙分析

  对于贷款迁徙率指标,鉴于当前的贷款迁徙率指标不能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贷款质量、风险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贷款迁徙率指标进行“精确化”修改。有人提出了基于贷款五级分类逐级迁徙分析法,值得借鉴,该方法假定了贷款质量变化是一种逐级顺序演变的过程,如正常类贷款迁徙至损失类贷款可理解为四个过程:正常至关注、关注再至次级、次级再至可疑、最后可疑至损失。通过这种精确化的度量便可以完整地反映商业银行贷款质量和风险变化的具体情况,如此也克服了现有贷款迁徙率指标的模糊性。

  (4)对贷款风险进行“加权化”

  对于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比例指标,由于其只是静态地反映了贷款风险是否“高度集中”或“分散化集中”,停留在贷款风险的表面数据上,而未能深入贷款风险在质量层面上的反映。鉴于目前各银行只是披露了贷款额前十的客户所在的行业而并未反映各个客户具体的贷款风险程度,因此各银行需要披露贷款额前十的客户的贷款收回及风险情况,可考虑依据各风险程度以及贷款额形成“加权化的”反映贷款风险程度的指标,以综合反映贷款风险的集中程度。

  参考文献:

  1.蔡正旺.对贷款拨备监管指标的分析研究――基于《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J].农村金融研究,2012,(04).

  2.窦魁.两种会计方法下贷款迁徙率的实证研究――基于15家上市银行2011―2012年报数据[J].华北金融,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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